号: 00318727X/201912-00044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9-04-27 发布日期: 2019-04-27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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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文字解读】《宿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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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宿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9-04-27 17:46 编辑: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25日,《关于宿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宿卫人口家庭〔2019〕1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与目的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为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困难,自2008年开始,国家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针对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实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进行经济扶助。此项工作于2009年列入安徽省民生工程。

二、起草过程

2019年,市卫健委、财政局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9〕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制定《关于宿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宿卫人口家庭〔2019〕1号)文件,切实保障宿州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落实到位。

 三、主要内容

《办法》内容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政策内容,明确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应享受政策的标准;第二部分为资格确认,明确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资格认定条件、程序和要求;第三部分为资金筹措和管理办法,明确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渠道。

(一)政策标准

1.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特别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4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350元。各县区原标准高于本标准的按当地标准执行。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400元、300元、2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二)资格确认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专家鉴定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三)资金筹措、管理和发放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特别扶助金,由中央与省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县(区)提标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按照“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创新举措

(一)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对60岁以上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计生特殊家庭老人,全部安排免费入住,所需费用按照市、县2:8的比例进行分担解决。养老机构采取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协作、自行申办医疗机构等措施,提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为老人提供优质的生活照料、生活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服务。

(二)落实养老护理补贴。对65岁以上生活有自理能力,自愿居家养老的计生特殊家庭老人,为确保有人照顾,在其年满80周岁、70周岁、65周岁后每月发给800元、600元、400元的生活护理补贴(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护理补贴用于入院费用)。   

(三)代缴养老保险费。对计生特扶对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最高缴费标准(3000元)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当地统一的政府补贴。

(四)代缴医疗保险费。计生特扶对象和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代缴全部或部分应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

五、下一步计划

(一)开展计生特扶对象资格审核。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扎实做好年度计划生育特扶对象个人和家庭的信息摸底登记、资格确认、信息录入等工作,对历年计生特扶对象进行年度资格审核,及时将符合条件人员信息上报国家系统,确保计生特扶对象信息完整准确。

(二)加强特扶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在各县区提前垫付资金的基础上,及时下拨国家和省专项资金,确保资金拨付到位。按照特扶公示公开的要求,将计生特扶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开展专项调查,了解群众资金领取情况,保障特扶资金全部打卡发放到位。

(三)落实“四权分离”工作机制。财政部门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有资质的金融机构按照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卫生健康部门抓好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做好登记备案。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发放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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