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7X/201910-00038 信息分类: 批准服务信息
发布机构: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24-01-08 发布日期: 2024-01-08 14:38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服务指南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服务指南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1-08 14:38 编辑: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设定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2.《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卫医秘〔2016〕30号)一、《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卫医秘〔2016〕30号)一、自即日起,社会资本新办500张床位以下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下中医类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和老年病医院,一级专科医院,其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县、县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社会资本在市辖区新办上述医疗机构的,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社会资本新办二级专科医院、500张床位以上二级综合医院,临床检验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其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部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香港、澳门等医疗服务投资者在我省设立医疗机构按原规定程序办理。

二、申请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社会资本在市辖区新办500张床位以下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下中医类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和老年病医院;社会资本新办二级专科医院、500张床位以上二级综合医院,临床检验实验室等专业服务机构;非社会资本兴办一级专科医院,一级中医类医院,一级妇幼保健院,市、县级专科防治院(所、站),不满200张床位的疗养院,市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三、申请材料

1.环保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4.房产证明或使用证明

5.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6.资产评估报告

7.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8. 医疗机构规章管理制度

9. 法定代表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签字表,科室设置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10. 医疗机构人员、设备清单

四、办事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z.ahzwfw.gov.cn/)宿州分厅,根据该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在线申报或到省政务中心省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审核:审批科负责人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

4.决定:分管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特殊程序审查验收除外)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

八、决定证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九、年检要求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十、注意事项

1.社会资本新办500张床位以下的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康复院和老年病医院,一级中医医院、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级专科医院(包括一级儿童医院、一级精神病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区卫生计生部门,仅需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2. 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依据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的规定,提供材料。

3.提供的材料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印章。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协议书和办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可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 http://sz.ahzwfw.gov.cn/,注册帐号后在线办理。

十一、联系电话:0557-3030630,3021060

十二、监督电话:0557-666110

十三、办理地点:宿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卫健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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