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7X/202104-00060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21-04-14 发布日期: 2021-04-15 09:50
文  号: 宿卫〔2021〕18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市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千医下乡”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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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市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千医下乡”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卫健委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4-15 09:50 编辑:宿州市卫健委

关于印发《宿州市市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千医下乡”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宿卫〔2021〕18 号

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市属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宿州市市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千医下乡人员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14

宿州市市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千医下乡”

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千医下乡”帮扶人员管理,落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派出单位、派驻单位三方责任,切实发挥驻点帮扶作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统一从市、县级医疗卫生机构选派至乡镇卫生院帮扶的“千医下乡”人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驻点帮扶人员需在乡镇卫生院连续驻点工作1年,派驻工作期间,原则上吃住在当地,不承担原单位工作,原单位医师工号暂时关闭停用。

第四条 驻点帮扶人员可担任所在乡镇卫生院副院长,开展“造血式帮扶”,发挥“传、帮、带”作用,以加强乡镇卫生院“50+N”病种诊疗和人才培养为重点,使乡镇卫生院增强并能够持续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第五条 驻点帮扶人员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的部署安排下,围绕工作目标制定年度帮扶工作计划,帮助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和中心卫生院等级创建。

(一)临床人员以门诊、住院等形式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包括疾病的诊查、治疗、康复指导等,开展临床带教、查房、学术讲座、业务培训,对照40-100种常见疾病诊疗目录,填平补齐服务项目,重点帮扶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外科手术和平产助产服务,帮扶一般乡镇卫生院开展门诊小手术开展医防融合工作。

(二)公共卫生人员重点帮扶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妇女儿童保健、疾病预防控制、爱国卫生运动等,协助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两卡制”、医防融合以及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卫生统计等举措。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驻点帮扶人员派驻工作期间,原人事关系不变,党组织关系按有规定转接。

第七条 驻点帮扶人员日常管理由派驻的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共同管理。选派单位负责协调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驻点帮扶人员要自觉服从管理,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八条 驻点帮扶人员工作日坚持在岗,按规定休息。因选派帮扶事务、会议培训等需要外出的,经乡镇卫生院、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计入在岗工作时间。

第九条 以县为单位,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所辖乡镇卫生院市、县医疗卫生机构派驻人员进行考勤管理

第十条 驻点帮扶人员请假2天及以内的,由乡镇卫生院审批,并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请假2天以上5天以内,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请假5天以上的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请假期满,准假单位要记录备案。

第十一条 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定期查岗制度(市级每月不少于1次、县级每月不少于2次抽查),通过实地走访、电话查询、视频等方式进行查岗。对无故脱岗人员进行批评教育;1次无故脱岗的通报,2次无故脱岗的约谈派出单位负责同志,3次无故脱岗或1次无故脱岗3天及以上的,取消当年评优、职称评审资格。

第十二条 驻点帮扶人员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情况的记录,按月统计工作量(门诊诊疗、带教查房、外科手术、助产服务等),经乡镇卫生院审核后,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阅备案,作为派驻期满考核重要依据。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总结,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选派单位审核。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抽查。帮扶工作发生重大问题或帮扶人员出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日常工作安排,对帮扶工作开展常态化督查暗访,了解工作进展,及时发现问题、研究解决。市卫生健康委不定期督查暗访。

第十四条 驻点帮扶人员要切实增强安全防护意识,确保人身安全。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不出现医疗事故。以县为单位建立驻点帮扶人员及医疗安全责任制,一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驻点帮扶人员驻点期间原则上不作调整。出现因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派驻工作的,或辞职、跨市工作变动等特殊情形,按程序报市卫生健康委进行调整。派驻期考核不合格、工作履职不力、干部群众反映较差,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等情形的,由选派单位召回并重新改派。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对驻点帮扶人员进行驻点期满考核,重点评价在岗情况,外科手术、助产服务等“空白”医疗业务持续开展情况,医疗服务数量、质量,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有效融合情况,采取日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具体方案另行制定,由市卫生健康委统一部署,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驻点帮扶人员,及时进行表扬奖励,符合条件的优先提拔使用、评聘职称、晋升职级。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及时约谈批评教育,帮扶期间考核不合格的,计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驻点帮扶人员派驻期间工资、奖金、福利等享受派出单位同类同级人员待遇。派出单位要为派驻帮扶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派驻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按原途径和标准解决。

第十九条 市、县级派驻帮扶人员所需经费(资源下沉),由各县区按规定从省财政拨付的中央财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市县公立医院开展‘千医下乡’绩效奖励项目”中列支,经综合评定后发放。其他生活补助、交通补助等额外补助可由派出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驻点帮扶连续服务满一年的人员,在职称晋升方面,各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上一级职称。驻点期间工作业绩、实际贡献和支援成果纳入单位重点考察范围,对于考评结合系列(专业),申报人员在派驻期间可免于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负责协调乡镇卫生院做好驻点帮扶人员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保障安排。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要经常与驻村帮扶医生谈心谈话,及时掌握工作和思想状况。

第二十二条 派出单位要落实各项政策待遇,每半年听取1次驻点帮扶人员工作述职,定期组织人员到帮扶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走访,帮助帮扶人员解决其在家庭、工作、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全力支持其在乡镇卫生院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驻点帮扶工作及期间涌现的先进典型,及时进行广泛宣传报道,营造关心支持帮扶人员工作的社会氛围。卫生健康部门视情况适时进行集中表彰,或提请相关部门进行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相关政策保障在省卫生健康委统一指导安排下落实。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有其他新的要求,及时修改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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