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7X/202209-00060 信息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22-09-11 发布日期: 2022-09-11 08:49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部门反馈】关于征求《宿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部门反馈】关于征求《宿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

来源:宿州市卫生健康委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9-11 08:49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2

2022年8月26日-9月10日,《宿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共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宿州市税务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总工会、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市消防支队、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团市委、国网宿州供电公司等24个市直单位意见建议。其中,宿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宿州市医保局、宿州市应急局、埇桥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建议(具体见附件)。其他单位无意见。

附件:

单位

反馈意见

是否采纳

宿州市医保局

二条建议:一、将第3.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中“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修改为“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参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将第20.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保障中“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代缴全部应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费用”修改为“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部门职责代缴应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费用”(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采纳

宿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条建议:保障措施第三条,建议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保留卫生计生办”表述删除。理由:在即将开展的乡镇街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基层机构设置将实行限额管理,要求职能相近的部门综合性设置。建议删去相关表述,在后续改革中,结合上级要求及我市实际统筹考虑。

采纳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条建议:将重点任务第17条中的,“2022年底前,指导托育机构全面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宣传(牵头单位:宿州市应急局)”修改为“督促相关部门指导托育机构全面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宣传(牵头单位: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采纳

埇桥区人民政府

一条建议:第3.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中“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修改为“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参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缴费当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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