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7X/202401-00030 信息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24-01-12 发布日期: 2024-01-12 15:39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其他权力分目录表(2023年版)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其他权力分目录表(2023年版)

来源:宿州市卫生健康委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1-12 15:39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设定和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其他权力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令)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卫办秘〔2014〕524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登录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查找并核实网上信息与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相符)。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理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录入新的执业注册信息,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退回,并说明原因。
5、事后监管责任: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或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予以吊销执业资格的,收回并销毁当事人《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师执业(变更)注册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师执业(变更)注册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医师执业(变更)注册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审查材料中接受托请徇私舞弊,致使不符合条件的医师在非法执业中损害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5、私自违规在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录入虚假信息,致使对监管医师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事后监管中,发现医师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后,不依法进行处置和查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7、在医师执业(变更)注册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在医师(变更)执业注册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其他权力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资料的真实性、技术要件的合法合规性。
3、决定阶段责任: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登记或不予备案登记的决定(不予备案的需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对准予备案登记的制发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并信息公开;对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和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保存备案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准予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在办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或其他造成较大损失的;
5、利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其他权力

新建、改建或扩建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与人体健康有关)实验室备案

 

1.《生物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个人不得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二款: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资料的真实性、技术要件的合法合规性。
3、决定阶段责任: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登记或不予备案登记的决定(不予备案的需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对准予备案登记的,信息公开;对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和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保存备案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标准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准予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标准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在办理备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发生安全事故的或其他造成较大损失的;
5、利用备案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其他权力

消毒产品备案

 

《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产品上市时要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材料。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资料的真实性、技术要件的合法合规性。
3、决定阶段责任: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登记或不予备案登记的决定(不予备案的需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对准予备案登记的制消毒产品发备案登记,并信息公开;对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和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保存备案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准予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消毒产品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在办理消毒产品备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或其他造成较大损失的;
5、利用消毒产品备案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