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7X/202401-00037 信息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24-01-12 发布日期: 2024-01-12 17:15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2023年权责清单调整情况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2023年权责清单调整情况

来源:宿州市卫生健康委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1-12 17:15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2023年权责清单调整情况
单位名称 序号 事项属性  事项名称 调整意见及理由  设定依据
市卫生健康委 1 行政处罚 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依据指导目录增加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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