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7X/202403-00030 信息分类: 优化生育
发布机构: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24-03-25 发布日期: 2024-03-25 17:34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托育服务】宿州市已备案托育机构名单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托育服务】宿州市已备案托育机构名单

来源:宿州市卫生健康委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3-25 17:34

托育机构是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托育。近年来,宿州市为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解决群众托育难题,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社会参与”的原则,大力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托育机构设立登记备案制度,登记由市场监管(营利性)、民政(非营利性)编办(公办)部门负责,备案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托育机构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一般设有活动区、教室、睡眠区等。按照收托婴幼儿的年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 人以下)三种班型。

那么如何选择放心靠谱的托育机构呢?5招“选托公示”请收藏!

1、托育机构选址必须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符合抗震、防火、疏散等安全规定。同时,机构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四楼及以上,或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场所毗邻。

2、采光通风托育机构要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条件,婴幼儿活动室、寝室等区域,应布置在朝南或当地最好的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小时。

3、人员配置托育机构要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规模,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如保育人员的配备,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 1:3,托小班 1:5,托大班 1:7。

4、卫生条件应取得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5、食品安全提供自制食品的,需要取得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缺少资质的机构,其食品安全性无法得到保证,存在较高的风险。

截止3月22日,宿州市已有81家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名单如下: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