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7X/202412-00020 信息分类: 清单公开
发布机构: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24-12-30 发布日期: 2024-12-30 17:11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2024年12月修改版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公共服务清单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2024年12月修改版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公共服务清单

来源:宿州市卫生健康委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12-30 17:11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承办机构

事项类别

1

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信息公开

《关于建立安徽省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的通知》(皖卫政法秘〔2015〕372号):二、公开对象,全省范围内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三、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开的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服务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6个方面。

市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主动服务

2

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政策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2.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通知》(国卫基层发〔2021〕23号),明确经费补助标准和工作任务目标:
    202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为79元,新增5元经费统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
——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覆盖率60%以上;
——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
——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
——65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率60%以上;
——老年人、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率分别达到65%以上;
——高血压患者基层规范管理服务率60%以上;
——2型糖尿病患者基层规范管理服务率60%以上;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率达到80%以;
——肺结核患者管理率达到90%以上;
——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达95%以上;
   3.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要求,确保项目经费按时足额到位,不得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基层卫生科、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中医科

主动服务

3

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服务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2.《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人口家庭科

依申请类

4

卫生健康宣传品免费发放

1.《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强调,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强化家庭和高危个体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及干预,开展健康体重、健康口腔、健康骨骼等专项行动,到2030年基本实现以县(市、区)为单位全覆盖。开发推广促进健康生活的适宜技术和用品。
2.《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关于“健康知识普及行动”中明确要求,科学普及健康知识,提升健康素养,有助于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和健康水平。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4.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4号令《国家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宣传品内部出版物制作单位,要负责宣传品的创意、设计、审稿、印制等工作,确保宣传质量。第五章第二十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保证制作、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经费,确保计划生育宣传品进村入户。
5.《关于印发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事字〔1995〕第36号):安徽省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主要职责是: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普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编辑、制作、发行计划生育宣传材料。

宣传科、家庭发展科

主动服务

5

医师资格考试全市考生报名信息初审

《安徽省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卫医秘〔2016〕105号):三、提交材料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现场审核时须提交以下材料: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网上成功通知单(报名系统打印);2.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报名点或考点现场确认后进入报名系统打印);3.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毕业证书学历验证证明。报考考生须现场提交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验证证明或2016年3月22日后有两个月有效期的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专学历的学历验证证明可延迟至7月1日;6.新版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应届毕业生还需填写《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即报名考试系统中附表3);7.具有助理资格报考执师的,须提供助理资格证和助理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在注册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如在注册过程中有变更记录的,须提供首次注册证明;8.试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9.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须提供省中医药管理局发的师承和确有专长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0.考点规定的其他材料。

人事科教科

依申请类

6

医师资格证信息修改市级转报

《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号):二、修改医师资格信息,由申请人填写《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核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核表》,可从以下网址下载:http://www.nmec.org.cn/rmle/content/download/shenhebiao.doc)并提交有关材料,向考试报名所在考点的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考试报名所在考点的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进行汇总,填写《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汇总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下载网址:http://www.nmec.org.cn/rmle/content/download/huizongbiao.doc)。

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7

医师资格证信息补录市级转报

《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号):二、修改医师资格信息,由申请人填写《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核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核表》,可从以下网址下载:http://www.nmec.org.cn/rmle/content/download/shenhebiao.doc)并提交有关材料,向考试报名所在考点的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考试报名所在考点的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进行汇总,填写《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汇总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下载网址:http://www.nmec.org.cn/rmle/content/download/huizongbiao.doc)。因错误录(导)入需要修改资格信息的,由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出具《审核表》。需修改医师资格信息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每月月底前将本月《审核表》和《汇总表》一并上报。

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8

医师资格证遗失或损坏补办市级转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发给医师资格证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9

市直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发给医师资格证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第十六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10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全市考生报名信息核实

凡符合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部长令第7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各考点要严格按照《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审定考生报名资格,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严禁参加考试。

人事科教科

依申请类

11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信息核实转报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办法》:1.申请补办合格证明前,申请人须在市、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明确声明原合格证明(含姓名、年度、证书编号)已作废失效。2.申请补办合格证明需提交以下材料:(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2)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补办合格证明当年度的准考证、成绩单的复印件一份(如遗失,需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提供相关证明);(4)已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原件一份。3.申请人向所在考点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有关资料,考点初步审核后,报考区审核。4.考区汇总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5.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考区上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补办并下发至考区。

人事科教科

依申请类

12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2.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142号):附件1”五、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一)补证对象
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持证人遗失《护士执业证书》的,如需继续执业,应当申请遗失补证。(二)申请材料:1.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申请表1份(附件4,粘贴照片1张);2.申请人护士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4.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小二寸彩色照片1张(用于证书制作)。“

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13

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复核

《安徽省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卫医秘〔2016〕105号):三、提交材料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现场审核时须提交以下材料: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网上成功通知单(报名系统打印);2.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报名点或考点现场确认后进入报名系统打印);3.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毕业证书学历验证证明。报考考生须现场提交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验证证明或2016年3月22日后有两个月有效期的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专学历的学历验证证明可延迟至7月1日;6.新版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应届毕业生还需填写《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即报名考试系统中附表3);7.具有助理资格报考执师的,须提供助理资格证和助理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在注册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如在注册过程中有变更记录的,须提供首次注册证明;8.试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9.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须提供省中医药管理局发的师承和确有专长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0.考点规定的其他材料。医师资格考试考生资格复核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考试的类别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2.《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主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考区的基本情况和人员组成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区设办公室,其职责中第五条明确“复核考生报名资格”。

人事科教科、中医科

依申请类

14

献血者本人献血结果信息查询

《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第二十一条:血站应当开展无偿献血宣传。血站开展献血者招募,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第二十四条:血站采集血液应当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并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第五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血站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无偿献血比例、采供血服务质量、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综合质量评价技术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及监督检查,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将结果上报,同时向社会公布。

宿州市中心血站

依申请类

15

开展慢性病与营养监测服务

《关于印发中国居民慢性病与营养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4〕814号):“建立慢性病与营养监测信息管理制度,完善我国慢性病与营养监测体系。从2014年开始,每3年完成1轮中国居民慢性病与营养监测工作”。每年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下达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预算及项目任务,在安徽省抽取部分县(市、区)开展慢性病与营养监测工作。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动服务

16

消化道癌症早诊早治服务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1年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社〔2021〕84号)、《关于印发2021年中央补助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卫财秘〔2021〕246号),在我省淮河流域部分地区及农村地区开展消化道癌筛查与早诊早治工作。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太和县、阜南县和霍邱县4个县(市、区)实施上消化道癌早诊早治为主的癌症综合防治项目;在灵璧县、蒙城县、阜阳市颍东区、五河县、寿县、宿州市埇桥区、凤阳县、明光市和阜阳市颍泉区9个县(市、区)实施肝癌早诊早治为主的癌症综合防治项目。在以上13个项目县(市、区)开展以全人群为基础的肿瘤登记工作。在全省16个市、68个县(市、区),共103家医院开展上消化道癌机会性筛查。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依申请类

17

农村癫痫防治管理服务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1年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社〔2021〕84号)、《关于印发2021年中央补助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卫财秘〔2021〕246号),在东至县、凤台县、当涂县、太湖县、望江县、歙县、长丰县、宿松县、舒城县开展癫痫病患者筛查、治疗、随访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癫痫防治健康教育,消除歧视,规范引导科学就医,营造有利于癫痫防治管理的氛围,造福患者及其家庭。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依申请类

18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指导服务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指导方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中疾控慢病发〔2019〕96号):指导各地开展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推动其成为全社会落实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和预防为主方针的有力抓手,努力维护全生命周期、全人群的健康,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2.《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实施方案(2017—2025年)的通知》(皖卫疾控〔2017〕58号号):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动员社会、全民参与,以“和谐我生活,健康中国人”为主题,开展涵盖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控烟限酒、心理健康等内容的专项行动,积极开展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科学传播健康知识,广泛传授健康技能,提升个人健康意识和行为能力,引导群众塑造自主自律的健康生活方式,营造广泛关注健康的社会氛围,为全面推进健康安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动服务

19

艾滋病补充实验

1.根据卫生部《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职能:(1)负责职责范围内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的业务技术指导和评价,组织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人员技术培训;(2)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区域内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抗体筛查和其他艾滋病检测工作;(3)开展应用性研究,承担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病原学鉴定、现场综合防治、调研、监测、临床治疗等工作中相关的检测任务。
2.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职能(1)承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抗体筛查和其他艾滋病检测工作;(2)及时向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报告经确证的阳性结果,并配合其做好个案调查、登记等随访工作;(3)承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的业务技术指导、培训和评价任务;(4)定期汇总艾滋病检测资料,并上报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5)协助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动服务

20

开展地方病与血吸虫病及寄生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2.《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血防意识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血防知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血防区的中、小学校开展血防健康教育、普及血防基本知识,配合血防专业机构开展师生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动服务

21

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服务

1.《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明确要求开展十五类专项行动。
2.《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明确要求开展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服务。
3.国家卫健委《关于做好2020年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的通知》要求:开展健康教育公益广告的开发与播放,健康巡讲专家遴选,并组织健康巡讲活动,健康促进县(区)创建,健康促进医院创建,继续开展健康素养、中医素养监测,通过12320热线开展戒烟干预服务,开展重点疾病和重点领域健康教育等多项服务工作,提高我省居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动服务

22

卫生检验与卫生防疫服务

1.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省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及职能问题的批复》(皖编办〔2003〕124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与服务工作。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质监总局令第163号)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动服务

23

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意见;(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医师在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第十五条:实行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和职责范围,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并做好以下工作:(一)为孕育健康后代提供医学指导、医学咨询和自我保健知识;(二)建立孕产妇保健档案;(三)对高危孕妇实行重点监护;(四)定期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哺乳,提供避孕咨询。第二十三条:母乳喂养是婴儿的权利和母亲应尽的义务。全社会都要关心和支持母乳喂养,提高母乳喂养率。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推行和支持母乳喂养,为母乳喂养提供服务。

妇幼健康服务科

主动服务

24

婚前医学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2023年5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五条  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的检查。第六条  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妇幼健康服务科市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

依申请类

25

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六)新生儿疾病筛查;(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第二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开展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和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疾病的筛查。
3.原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以下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设置规划,指定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为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4.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扩大新生儿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筛查服务范围的批复》(卫函〔2016〕55号):同意你所在开展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筛查基础上,扩大新生儿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筛查服务范围。

妇幼健康服务科市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

主动服务

26

寄生虫病门诊检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为做好寄生虫病防治工作,各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社会和群众健康医疗服务需求,向社会提供寄生虫病门诊检验与健康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动服务

27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免费发放

1.原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0号令《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草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拟定计划还说呢关于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拟定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2.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的批复》(皖编字(1991)072号):主要职能负责全省避孕药具的计划、供销、储运、发放网络等管理工作,以及宣传指导和效果调查评估工作。
3.2019年5月原安徽省计划生育药具站更名为安徽省卫生健康药具管理中心,原职责不变。

宿州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

主动服务

28

肿瘤登记与随访技术指导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42号):健全死因监测和肿瘤登记报告制度,建立慢性病与营养监测信息网络报告机制,逐步实现重点慢性病发病、患病、死亡和危险因素信息实时更新,定期发布慢性病相关监测信息。
2.《肿瘤登记管理办法》(国卫疾控发〔2015〕6号):肿瘤登记处对所在辖区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及培训,及时收集辖区内肿瘤新发病例、死亡病例、生存状态和相关人口资料。对数据进行建档、编码、补漏、剔重、核对、分析,定期开展病例随访,按时将数据和工作总结逐级上报省级肿瘤登记中心。省级肿瘤登记中心开展全省(区、市)肿瘤登记报告资料的收集汇总、质量控制和统计分析,按时将数据和工作总结上报国家癌症中心。
3.《中国肿瘤登记工作指导手册(2016)》(国家癌症中心):省级肿瘤登记中心组织实施全省的肿瘤登记随访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建立随访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工作。
4.《关于印发健康安徽行动——癌症防治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皖卫疾控秘〔2020〕135号):使用国家肿瘤登记报告信息系统、质量控制标准和评价体系,提高报告效率及质量。到2022年,纳入省肿瘤登记年报的县(市、区)数量不少于50个,进入国家肿瘤登记年报的县(市、区)数量不少于30个。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动服务

29

肿瘤防治健康教育

1.《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动——癌症防治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9〕57号):开展全民健康促进。建设权威的科普信息传播平台,组织专业机构编制发布癌症防治核心信息和知识要点。深入组织开展全国肿瘤防治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将癌症防治知识作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养老机构等重要健康教育内容,加强对农村居民癌症防治宣传教育。到2022年,癌症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推进以“三减三健”为重点的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科学指导大众开展自我健康管理。加强青少年健康知识和行为方式教育。积极推进无烟环境建设,努力通过强化卷烟包装标识的健康危害警示效果、价格调节、限制烟草广告等手段减少烟草消费。
2.《关于印发健康安徽行动——癌症防治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皖卫疾控秘〔2020〕135号):开展全民健康促进。深入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癌症防治健康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全国肿瘤防治宣传周等品牌以及权威科普平台的作用,将癌症防治知识作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养老机构等重要健康教育内容,加强对农村居民癌症防治宣传教育,普及癌症防治核心知识。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动服务

30

肿瘤规范化治疗技术培训与指导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12号):加强慢性病防治机构和队伍能力建设。发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心血管病中心、国家癌症中心在政策咨询、标准规范制定、监测评价、人才培养、技术指导等方面作用,在条件成熟地区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心血管病、癌症等慢性病区域中心。
2.《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动——癌症防治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9〕57号):实施癌症防治能力提升行动,完善防治服务体系。以国家癌症中心为龙头,构建全国癌症防治网络。区域癌症防治中心负责区域癌症防治能力建设和技术工作的统筹协调,通过技术支持、人才帮扶等形式,整体带动区域内癌症防治水平的提升。省级癌症防治中心负责建立本省份癌症防治协作网络,探索推广适宜防治技术和服务模式,开展疑难复杂和高技术要求的癌症防治工作。对发病率高、筛查手段和技术方案比较成熟的胃癌、食管癌、结直肠癌、宫颈癌、乳腺癌、肺癌等重点癌症,组织制订统一规范的筛查和早诊早治技术指南,在全国推广应用。实施癌症诊疗规范化行动,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3.《关于印发健康安徽行动——癌症防治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皖卫疾控秘〔2020〕135号):省级癌症防治机构负责建立全省癌症防治协作网络,成立省级癌症防治专家组,开展对全省癌症防治工作的督导和技术指导工作。探索推广适宜防治技术和服务模式,开展疑难复杂和高技术要求的癌症防治工作。推广国家制订的统一规范的重点癌症筛查和早诊早治技术指南。实施癌症诊疗规范化行动,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动服务

31

性病皮肤病临床诊疗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2.《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方便患者就医。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动服务

32

麻风病健康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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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服务

33

梅毒主动筛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第十七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2.《关于开展梅毒血清学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2011〕186号):对省级梅毒实验室建设进行技术指导评价,组织全省各级医疗机构梅毒实验室人员技术培训,切实加强梅毒检测质量控制和实验室能力建设,建立全省梅毒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管理网络,提高梅毒实验室检测的准确性和梅毒确证检测的可及性,探索梅毒患者转介模式,建立转介网络。
3.《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在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集中的场所宣传性病防治知识,倡导安全性行为,鼓励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定期到具备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性病检查。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动服务

34

中老年人健康教育服务

1.国卫宣传发〔2014〕15号《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和《安徽省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5-2020年)》:健康素养是指个人获取和理解基本健康信息和服务,并运用这些信息和服务做出正确决策,以维护和促进自身健康的能力。健康素养不仅是衡量卫生计生工作和人民群众健康素质的重要指标,也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综合反映。世界卫生组织倡导各国大力开展健康素养促进工作,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提供保障。我国健康素养从基本健康知识和理念、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基本技能三个维度提出居民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从2008年起,在全国开展健康素养监测,逐步建立起连续、稳定的健康素养监测系统。根据2012年监测结果,我国居民基本健康素养水平为8.80%,还处于较低水平。实施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倡导树立科学健康观,促进健康公平,营造健康文化,对于推进卫生计生事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关于审定安徽省马鞍山老年医疗保健研究所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皖编字(1991)第169号):调查老年病发病情况,做好防治老年常见病的基础研究,研究、探索长寿、抗衰老的途径和办法,办好“益寿文摘”报,为老同志健康咨询服务,普及益寿知识。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动服务

35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2、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健委《关于下达省级财政计划生育残独及失独家庭提标补助资金的通知》:标准:残独家庭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80元;失独生家庭补助标准每人每月500元。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二级每人每月300元,三级每人每月200元。
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治疗期间,职工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或者治疗后仍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人口家庭科

依申请类

36

市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37

市级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38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2002年开始,原卫生部将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至5月1日定为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并每年专门发文布置开展活动。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围绕一个主题联合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职业健康科

主动服务

39

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救治

1.《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及《安徽省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管理方案》(三)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晚期血吸虫病人医疗救治工作,建立办事规则、办事程序等各项制度;受理、审核救治对象的申请;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晚期血吸虫病人医疗救治的宣传发动工作;对列入救治范围的晚期血吸虫病人进行告知;及时发现列入救治范围、需进行医疗救治晚期血吸虫病人,保证“应治尽治”政策的落实。
2.《关于印发安徽省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地秘〔2012〕326号):二、医疗救治对象的确定。(三)医疗救治的程序。1、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救治申请。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6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提供的个人资料、诊断结果等。对符合医疗救治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根据患者的病情,组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医疗救治对象。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动服务

40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依申请类

41

无偿献血者用血报销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六条 实行个人储血用血制度。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临床用血时,凭本人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按无偿献血量二倍免费用血。公民无偿献血达1000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第十七条 实行家庭成员互助用血制度。无偿献血的公民,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凭其《无偿献血证》和有关证明,按无偿献血量等量半费用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无偿献血等量免费用血。

宿州市中心血站

依申请类

42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对象的资格确认,按照本人申报、失能评估、审批确认、建立档案、年度审查的程序进行,每季度或半年集中组织一次。 二、资格确认。
   (一)本人申报。申报对象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村(居)计划生育干部协助,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证、身份证、户口本等),经村(居)委会评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县级计生行政部门。(二)失能评估。失能评估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民政部门进行研究,组织由民政、计生、社区负责人组成的评估小组或委托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入户对申请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在《申报表》上填写身体评估情况、认定失能等级,并由评估人员签字确认。(三)审批确认。对拟符合条件的对象,在申请人所在村组(社区)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审批确认,纳入护理补贴发放范围。对未通过审批的申报人员,须入户告知其本人或亲属,并做好解释工作。

人口家庭发展科

依申请类

43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标准确认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人口家庭科及人社局经信局供销社商务局等市直部门相关科室

依申请类

44

市级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45

市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秘〔2013〕143号):卫生许可证遗失的,应及时刊登遗失启事并申请补发卫生许可证,补发的卫生许可证重新编号,有效期不变。

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46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个人遗失成绩单补办信息核实转报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试个人遗失成绩单补办办法》:1.申请补办合格证明前,申请人须在市、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明确声明原合格证明(含姓名、年度、证书编号)已作废失效。
2.申请补办合格证明需提交以下材料:(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2)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补办合格证明当年度的准考证、成绩单的复印件一份(如遗失,需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提供相关证明);(4)已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原件一份。
3.申请人向所在考点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有关资料,考点初步审核后,报考区审核。
4.考区汇总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5.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考区上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补办并下发至考区。

人事科教科

依申请类

47

艾滋病确证服务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职能:(1)负责职责范围内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的业务技术指导和评价,组织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人员技术培训。(2)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区域内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抗体筛查和其他艾滋病检测工作。(3)开展应用性研究,承担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病原学鉴定、现场综合防治、调研、监测、临床治疗等工作中相关的检测任务。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依申请类

48

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49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50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51

省级委托下放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遗失或损坏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第五章第二十一条:申请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发卫生行政许可批件的,应当由批件上注明的申请单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52

省级委托下放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1.《国务院对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序号第200项。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二十三条: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申明,然后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补发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原有效期限不变。

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53

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出具

1.《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第二条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2.《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皖卫监督〔201132号)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依申请类

54

计划生育临床医疗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宿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及相关医疗卫生保健机构

主动服务

55

受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56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76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号):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依申请类

57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卡发放

1.《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全文。
2.《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全覆盖的通知》(人口科技〔2013〕21号):项目目标。建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让每一对计划怀孕夫妇都能享受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宿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依申请类

58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

《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1.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2.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和登记。
3.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4.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动服务

59

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

《关于做好2016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9〕52号):1.检查发现。2.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3.健康体检。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动服务

60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9〕52号):1.患者信息管理。2.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3.健康体检。

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主动服务

61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1.筛查及推介转诊。2.第一次入户随访。3.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4.结案评估。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动服务

62

按季度公布生活饮用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生活饮用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按季度公布工作的通知》(卫爱秘〔2016432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应积极主动地推动监测工作的开展,认真组织实施按季度公布生活饮用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并做好督查督导工作。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动服务

63

城乡居民健康教育

《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通知》(国卫基发〔2016〕27号):1.提供健康教育资料。2.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3.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服务。4.举办健康知识讲座。5.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动服务

64

院前医疗急救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

市区各急救网络医院埇桥区急救中心(站)

主动服务

65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妇幼健康科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主动服务

66

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服务

1.《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2.《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卫医发〔2004〕106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动服务

67

疫苗异常反应调查诊断

根据原卫生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和《安徽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开展调查诊断工作。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依申请类

68

非保藏机构保管的人间传染的菌(毒)种或样本名单备案

根据《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非保藏机构实验室在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在6个月内将菌(毒)种或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医疗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教学和科研机构按规定从事临床诊疗、疾病控制、检疫检验、教学和科研等工作,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可以保管其工作中经常使用的菌(毒)种或样本,其保管的菌(毒)种或样本名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但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及行政部门有特殊管理规定的菌(毒)种除外。

人事科教科

依申请类

69

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委员会设立变更情况及经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研究项目备案

根据《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伦理委员会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机构的执业登记机关备案,并在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登记。第十四条第三款:以上信息发生变化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的执业登记机构更新信息。
第二十五条:经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研究项目在实施前,研究项目负责人应当将该研究项目的主要内容、伦理审查决定在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进行登记。

宿州市医学会

依申请类

70

托育机构备案

1.《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第三条??举办托育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3.《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第四条 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人口家庭发展科

依申请类

71

义诊活动备案

根据《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72

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

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对限制类技术实施备案管理。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临床应用的限制类技术名称和所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评估材料;
(二)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和伦理委员会论证材料;
(三)技术负责人(限于在本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资质证明材料。
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在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予以注明,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拟承担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应当于首次发布招生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
(一)开展相关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备案证明材料;
(二)开展相关限制类技术培训工作所具备的软、硬件条件的自我评估材料;
(三)近3年开展相关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情况;
(四)培训方案、培训师资、课程设置、考核方案等材料。

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73

医师执业多机构备案

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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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委托下放部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卫办秘〔2016〕458号) 3.《安徽省行政审批改革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级权责事项下放(委托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审改办〔2017〕1号):“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依申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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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新(改、扩)建项目备案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二款: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人事科教科

依申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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