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2025年版)
1.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服务
2.疫苗异常反应调查诊断
3.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
4.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
5.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6.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7.按季度公布生活饮用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
8.城乡居民健康教育
9.院前医疗急救
10.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11.省级委托下放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遗失或损坏补办
12.省级委托下放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13.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出具
14.计划生育临床医疗服务
15.受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16.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17.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卡发放
18.寄生虫病门诊检验
19.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政策公布
20.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标准确认
21.提供老年人权益保障服务
22. 艾滋病确证服务
23.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
24.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25. 卫生检验与卫生防疫服务
26. 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备案
27.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
28. 开展地方病与血吸虫病及寄生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
29. 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
30. 托育机构备案
31. 卫生健康宣传品免费发放
32. 肿瘤防治健康教育
33. 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救治
34. 医师执业多机构备案
35. 市级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36. 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
37.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
38. 献血者本人献血结果信息查询
39. 肿瘤规范化治疗技术培训与指导
40. 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委员会设立变更情况及经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研究项目备案
41. 非保藏机构保管的人间传染的菌(毒)种或样本名单备案
42. 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信息公开
43. 市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44.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
45. 开展慢性病与营养监测服务
46. 艾滋病补充实验
47. 消化道癌症早诊早治服务
48.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指导服务
49. 中老年人健康教育服务
50. 市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51. 性病皮肤病临床诊疗服务
52. 农村癫痫防治管理服务
53. 医师资格考试全市考生报名信息初审
54. 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55. 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服务
56. 医师资格证信息修改市级转报
57. 婚前医学检查
58. 医师资格证遗失或损坏补办市级转报
59.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免费发放
60.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信息核实转报
61. 义诊活动备案
62. 市直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
63. 肿瘤登记与随访技术指导
64. 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服务
65. 麻风病健康教育
66. 梅毒主动筛查
67.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
68.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全市考生报名信息核实
69. 医师资格证信息补录市级转报
70. 市级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71.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72. 无偿献血者用血报销服务
73. 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艾滋病补充实验
一、办理依据
(一)《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二)《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卫医发〔2004〕106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疾控中心
三、服务对象
艾滋病患者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市疾控中心在全市组织开展艾滋病补充实验。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市疾控中心,电话:0557-3032170
疫苗异常反应调查诊断
一、办理依据
根据原卫生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和《安徽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开展调查诊断工作。
二、受理单位
市卫健委疾控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服务对象
国家常规疫苗受种者。
四、服务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给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管部门交由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
(一)受种者死亡,或经县级初步调查诊断,达到四级及四级以上损害程度的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
(二)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
(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五、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县卫健委申请报告、县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专家组初步调查诊断报告。
(二)受种方资料 :1.受种者的照片、接种证、出生证、户口簿、身份证及监护人的身份证等个人身份和接种资料;2.受种者完整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就医资料;3.调查诊断组认为需要收集的其他资料。
(三)接种方资料 :1.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的接种资质;2.接种门诊日志的封面及受种者的接种记录页面和电子档案中受种者的接种记录;3.接种实施情况,包括接种部位、途径、剂次和剂量,接种前告知和健康状况询问、安全注射情况等;4.接种同批次疫苗其他人员的反应情况等;5.疫苗进货渠道、供货单位的资质证明、疫苗购销记录;6.疫苗批次检验合格或者抽样检验报告,进口疫苗还应当由批发企业提供进口药品通关文件;7.疫苗运输、储存状况以及疫苗种类、生产单位、批号、出厂日期、有效期、同批号疫苗感官性状等;8.出入库记录和储存温度记录等;9.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系统的记录;10.调查诊断组认为需要收集的其他资料。
(四)其它资料 接生和就医医疗保健机构有关资料、疫苗生产经营企业有关资料等。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县级卫健委向市卫健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卫健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办公室对资料进行初审。
(三)调查诊断: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开展市级调查诊断,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县级卫健委。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收集全部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调查诊断专家组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疾病诊治指南和参考文献等,结合临床表现、医学检查结果和疫苗质量检验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调查诊断结论,并形成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书。
九、咨询方式
市卫健委疾控科:0557-3026531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557-3032261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
一、办理依据
《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1.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2.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和登记。
3.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4.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直报。
2.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要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六、申报材料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市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科
电话:0557-3026531
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
一、办理依据
《关于做好2016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9〕52号):1.检查发现。2.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3.健康体检。
二、承办机构
市疾控中心
三、服务对象
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一)高血压筛查
1.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在其第一次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时为其测量血压。
2.对第一次发现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的居民在去除可能引起血压升高的因素后预约其复查,非同日3次血压高于正常,可初步诊断为高血压。如有必要,建议转诊到上级医院确诊,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对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纳入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对可疑继发性高血压患者,及时转诊。
3.建议高危人群每半年至少测量1次血压,并接受医务人员的生活方式指导。
(二)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每年要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
1.测量血压并评估是否存在危急症状,如出现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意识改变、剧烈头痛或头晕、恶心呕吐、视力模糊、眼痛、心悸胸闷、喘憋不能平卧及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同时血压高于正常等危险情况之一,或存在不能处理的其他疾病时,须在处理后紧急转诊。对于紧急转诊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在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2.若不需紧急转诊,询问上次随访到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
3.测量体重、心率,计算体质指数(BMI)。
4.询问患者症状和生活方式,包括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吸烟、饮酒、运动、摄盐情况等。
5.了解患者服药情况。
6.根据患者血压控制情况和症状体征,对患者进行评估和分类干预。
(1)对血压控制满意、无药物不良反应、无新发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无加重的患者,预约进行下一次随访时间。
(2)对第一次出现血压控制不满意,即收缩压≥140和(或)舒张压≥90mmHg,或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结合其服药依从性,必要时增加现用药物剂量、更换或增加不同类的降压药物,2周时随访。
(3)对连续两次出现血压控制不满意或药物不良反应难以控制以及出现新的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加重的患者,建议其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7.对所有的患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与患者一起制定生活方式改进目标并在下一次随访时评估进展。告诉患者出现哪些异常时应立即就诊。
(三)高血压患者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较全面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血压、体重、空腹血糖,一般体格检查和视力、听力、活动能力的一般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建议增加血钾浓度、血钠浓度、血常规、尿常规(或尿微量白蛋白)、大便潜血、血脂、眼底、心电图、B超等检查,老年患者建议进行认知功能和情感状态初筛检查。具体内容参照《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健康体检表。
六、申报材料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市疾控中心
电话:0557-3032170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一、办理依据
《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9〕52号):1.患者信息管理。2.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3.健康体检。
二、承办机构
市第二人民医院。
三、服务对象
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四、服务条件
基层医疗机构诊疗中发现,或群众报告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五、服务流程

六、申报材料
无
七、服务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费用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项目中列支,不收取患者个人费用。
九、咨询方式
市第二人民医院
电话0557-3915098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一、办理依据
《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1.筛查及推介转诊。2.第一次入户随访。3.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4.结案评估。
二、承办机构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服务对象
结核病患者。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图1 肺结核患者筛查与推介转诊流程图
图2 肺结核患者第一次入户随访流程图

六、申报材料
无
七、服务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市疾控中心,电话:0557-3032170
按季度公布生活饮用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生活饮用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按季度公布工作的通知》(卫爱秘〔2016〕432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应积极主动地推动监测工作的开展,认真组织实施按季度公布生活饮用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并做好督查督导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服务对象
城区市民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一)市疾控中心严格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方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落实好专职监测人员、定期现场入户采样检测,及时提供监测数据;
(二)市卫健委积推动监测工作开展,认真组织实施按季度公布生活饮用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并做好督查督导工作;
(三)全市范围内所有生活饮用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监测等情况报省卫健委;
(四)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
六、申报材料
无
七、服务时限
9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咨询电话:0557—2701108
院前医疗急救
一、办理依据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
二、承办机构
市区各急救网络医院、埇桥区急救中心
三、服务对象
拨打120呼救的急危重患者
四、申请条件
宿州市具有院前急救服务需求的急、危、重症患者;按照卫健政务部门要求,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的紧急救治转运。
五、申报材料
电话申请
六、服务流程
(一)呼救受理:120调度员询问求救信息(呼救地点、急救病情、患者信息)。
(二)派遣救护车:120调度员根据就近、就急原则,选择院前急救分站或待命车辆派发出车单。
(三)急救出警:急救值班人员接到120调度指令后,迅速出动。急救医生电话联系报警人,告知救护车出发方位,核实并确定接车地点;指导初步急救。
(四)现场救治:根据现场状况,按《院前急救医疗规范》实施现场救治,现场救治完毕,立即实施搬运上车。
(五)途中救治:按就近、就急、就医院救治能力,结合患者意愿的原则确定送达医院,按《院前急救医疗规范》继续实施途中救治,密切关注患者生命体征变化,必要时预告送达医院做好接诊准备。
(六)送院救治:与接诊医院做好患者病情交接。
七、服务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 皖价费〔2003〕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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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价格(元) |
计价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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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
6.救护车费 |
含来回里程 |
监护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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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五公里内10元,超过五公里每公里加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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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N |
13.院前急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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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NA0001(110400001) |
院前危急重症抢救 |
指院前医务人员对危重急症患者(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危及生命、不采取抢救措施难以缓解的疾病,如心脏骤停、休克、昏迷、急性呼吸衰竭、急性心衰、多发严重创伤等)提供现场诊察、防护、救治及途中监护的医疗技术劳务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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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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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6/05/xxgk_201607215341764.html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紧急救援中心办公室
电话:0557-3626758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一、办理依据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1.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2.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3.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1.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2.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3.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二、承办机构
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市卫健委妇幼健康科
三、服务对象
育龄妇女及其配偶。
四、服务条件
开展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根据基层计生工作人员统计情况,为群众提供咨询、随访。
五、服务流程
(一)组织开展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活动。
(二)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并开展避孕药具使用指导、咨询、随访。
(三)根据基层计生人员上报情况,为有需求的育龄妇女提供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咨询、随访。
六、申报材料
无
七、服务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卫健委妇幼健康科 电话:0557-2812772
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0557-3693168
省级委托下放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遗失或损坏补办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第五章第二十一条:申请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发卫生行政许可批件的,应当由批件上注明的申请单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政务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
四、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向市卫健委提出申请。
五、申报材料
(一)遗失补办的单位证明和申请表。
(二)当地市级以上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完整版面原件。
(三)因证件损坏补办的,需提供许可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市卫健委窗口申请办理补发许可证。
(二)受理:市卫健委窗口受理后上报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相关职能科室审核。
(三)发放:通过审核后,由市卫健委政务审批窗口发放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卫健行政审批服务科
电话:0557-3030630
省级委托下放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一、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对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序号第200项。
(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二十三条: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申明,然后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补发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原有效期限不变。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已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四、申请条件
丢失《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五、申报材料
(一)遗失补办申请。
(二)因证件损坏补办的,需提供许可证原件;因许可证遗失补办的,提供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申明原件。
六、服务流程
(一)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二)持遗失声明原件和申请表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三)发证。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电话:0557-3030630
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出具
一、办理依据
(一)《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第二条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二)《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皖卫监督〔2011〕32号)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承办机构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服务对象
申请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单位和个人。
四、申请条件
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药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的健康检查。
五、申报材料
预防性健康检查需提供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健康证体检需提供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及1寸照片一张。
六、服务流程
(一)依据《食品药品安全法》确定体检项目;
(二)电脑登记基本资料(健康证体检)或填写体检表(职业性体检);
(三)现场照相(健康证体检)或贴照片(预防性体检);
(四)空腹项目检查(肝功能检查等);
(五)X光检查、内科、皮肤科、粪检等检查。
七、办理时限
健康证体检:5个工作日完成。
预防性体检:依据委托协议或合同规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时限完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及宿州市物价及相关部门规定收取费用。
健康证体检:50元/人。
九、咨询方式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电话:0557-3032170
计划生育临床医疗服务
一、办理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相关医疗卫生保健机构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本人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本人到所在社区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医疗服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相关医疗卫生保健机构
电话:0557-3693168
受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一、办理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
三、服务对象
用人单位
四、申请条件
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可以提交申请。
五、申报材料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二)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
(三)决定:审核合格的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四)送达: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
咨询电话:0557—3027137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一、办理依据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76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号):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承办机构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市疾控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六、服务流程
(一)院内救援流程:
1.报告:病员运送至医院门急诊后应由首诊医生立即进行急诊抢救,并在5分钟内收集事件信息向医务处(总值班)、急救中心汇报,同时通知急救中心病区二线班医生5分钟内到场参与抢救。急救中心负责全面协调中心相关科室(ICU、手术室等)做好急救准备。医务处在得到报告后按照突发事件等级向突发事件救治指挥小组报告情况,负责全面协调工作,同时指挥小组启动应急工作;
2.通知:医务处(或总值班,情况紧急时首诊医生和护士有权直接通知相关专家小组负责人、各相关职能科室)在得到报告后10分钟内通知抢救专家、各相关职能科室及时到达救治场地参与及组织救治;
3.时限:抢救专家、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市区内30分钟、医院内10分钟内赶至救治现场参与及组织救治;
4.检伤:由门急诊医护人员首先接诊病人,完成判断伤情,按照国际统一伤票的标准由护理部根据医生初步判断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暂时观察)、黄(需要治疗)、红(立即救治)、黑(死亡)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转移至其他相关科室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
5.组织:应急指挥小组成员负责现场整体救治工作的组织与安排;应急指挥小组成员未到时,组织抢救由抢救现场职称最高医生负责;
6.抢救: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开展急救工作。自动运行急救绿色通道,在相关人员未到之前,首诊医护人员应积极投入抢救,对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佩戴红色伤票),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或立即手术,在必要的处理后可在医护人员监护下转运,需要生命支持的患者必须在医护人员监护转至ICU。对佩戴黄色伤票的患者就地在进行必要的初步救治后,由医生或护士陪同下转送相关科室进一步治疗,由各科室主任和相应专家组成员共同指导救治工作,任何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对佩戴绿色伤票由急救中心医生安排暂时观察和及时跟踪治疗。
(二)院外救援流程:
1.接受指示:医院接受到上级卫健主管部门发出的突发医疗卫生院外救援指示;
2.派遣专家:医院医务处按照要求通知参加救援科室的科主任,由科主任指派人员参加;
3.参与救援:确定参加救援的专家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示到达救援地点参与救援活动。
七、服务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疾控中心
电话:0557-3032170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卡发放
一、办理依据
(一)《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全文。
(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全覆盖的通知》(人口科技〔2013〕21号):项目目标。建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让每一对计划怀孕夫妇都能享受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承办机构
市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计划怀孕夫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夫妇双方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属流动人口的还需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证》到乡镇街计生部门或对外服务窗口领取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卡。
五、申报材料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市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7-3693168
寄生虫病门诊检验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血吸虫病(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系省卫生健康委直属事业单位,提供寄生虫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技术管理与服务。向社会提供寄生虫病门诊检验与健康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是其主要工作职责之一,也是当前广大社会群众迫切的健康医疗服务需求。
二、承办机构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流程
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等前往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寄生虫病门诊检验或诊疗。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九、咨询方式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电话:0557-3032170
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政策公布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79号):根据职责权限公开法定传染病疫情及防控信息。
(三)《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附件《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一览表》全文。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基层卫生科、市疾控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户籍在我市的公民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一)接受任务:年初国家卫健委和省政府对此项工作进行部署。
(二)制作发布内容:省卫健委与财政厅就此项工作进行研究,就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确定基金分配,确定基金数目、服务事项名称、服务年度目标等。
(三)委领导审签,重要的还需经主要负责人审签,需要会签的需与有关单位会签。
(四)反馈至办公室,实行网上发布。
七、办理时限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下达后一个月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卫健委基层卫生科
电话:0557-3058092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职工一次性补助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三、服务对象
市和区属国有改制、破产企业和集体企业退休职工。
四、申请条件
(一)市和区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和集体企业退休职工;
(二)只有一个子女(含无子女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并在独生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
(三)企业退休时未享受提高5%退休金或尚未兑现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
(二)本人户口簿;
(三)独生子女光荣证;
(四)本人退休证。
六、服务流程
(一)本人到所在地社居委(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二)社居委(村委会)、镇街逐级审核公示;
(三)原企业主管部门、卫健和人社等部门审核确认; (四)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确认;
(五)代理发放机构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户。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每年集中受理,次年打卡发放。
九、咨询方式
市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电话:0557-3029439
提供老年人权益保障服务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加强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老龄健康科
三、服务对象
权益受到侵害或应该享受的优待未有享受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老年人,服务提供方式为依申请。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受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的来信、来访以及来电申请。认真登记群众申请需求。
(二)办理:根据申请者口述或者书面材料内容,属于市老龄办职权范围内并可以口头办结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结;需要协调转办下级老龄办的,按照相关程序去函转办下级老龄机构;需要协调承上级部门或其他涉老部门的,及时去函转办其他业务部门;涉及相关业务单位的,去函转交相关业务单位办理;符合法律援助的诉求,协调司法部门办理。
(三)督办:属于本级直接办理的重要信访事项,15日内办理结案。情况特别复杂的,经请示领导同意后,可延长30天。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的申请时间,市老龄办负有督办义务,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沟通,督促其在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根据办理时限要求及时报结,也可延长30天,但需说明理由。
七、办理时限
(一)属于本级直接办理的重要信访事项,15日内办理结案。情况特别复杂的,经请示领导同意后,可延长30天。
(二)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批示、转办、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60天内办结。特殊情况,根据办理时限要求及时报结,也可延长30天,但需说明理由。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卫健委老龄健康科
电话:0557-3029356
艾滋病确证服务
一、办理依据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职能:(1)负责职责范围内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的业务技术指导和评价,组织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人员技术培训。(2)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区域内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抗体筛查和其他艾滋病检测工作。(3)开展应用性研究,承担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病原学鉴定、现场综合防治、调研、监测、临床治疗等工作中相关的检测任务。
二、承办机构
市疾控中心
三、服务对象
艾滋病抗体初筛阳性者
四、申请条件
出现初筛阳性者。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一)填写初筛阳性者的信息收集表;
(二)对确证进行检测服务;
(三)出具确证检测结果;
七、办理时限
每周一至周三各初筛实验室送样本与信息收集表,每周四统一进行艾滋病确证检测服务。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电话:0557 -3032170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
一、办理依据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宿州市市属医疗保健机构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或损坏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
四、申请条件
(一)遗失或损坏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在有效期限内;
(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应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五、申报材料
(一)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损坏的应提供损坏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原件及补办申请表;
(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的应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和申请人身份证、补办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市卫健委妇幼健康服务科申请补(换)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二)发放:通过审核后,市卫健委妇幼健康服务科出具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咨询电话:3030630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一、办理依据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宿州市市属医疗保健机构已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遗失或损坏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人员
四、申请条件
(一)辖区内的已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遗失或损坏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二)遗失或损坏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在有效期限内。
五、申报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遗失或损坏补办申请表;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损坏的应提供损坏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在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https://sso.ahzwfw.gov.cn)提交电子材料或到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二)审核: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三)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服务科
电话:0557-3030630
卫生检验与卫生防疫服务
一、办理依据
(一)《关于疾病预防控制及卫生监督机构编制的批复》:为加强防病防疫工作,强化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组建成立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宿州市卫生监督所。
(二)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官网公开的主要职责: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防疫保障,疾病、卫生监测,疾病预防与控制,检验检测鉴定,卫生防疫培训与技术指导”。
(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质监总局令第163号)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承办机构
市疾控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全市居民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市疾控中心在全市组织开展卫生检验与卫生防疫服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市疾控中心,电话:0557-3032170
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备案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并应当报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根据需要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渠道向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受理;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查:受理申报的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
(三)办结: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纸质材料与网上申报不一致的不予行政许可,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报材料
(一)成人预防接种门诊备案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预防接种工作人员执业资质
(四)预防接种培训合格证
(五)房屋平面布局图
(六)硬件设施设备医疗器械冷链设备药品证明材料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市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科
电话:0557-3026531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
一、办理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二、承办机构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
四、申请条件
本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
五、申报材料
口头申报,初筛阳性者需提供身份证进一步复查。
六、服务流程
(一)填写自愿咨询检测表;
(二)对需要检测的服务对象提供咨询检测服务;
(三)每月在10日前录入上传咨询检测表;
七、办理时限
正常上班时间均可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免费自愿咨询,电话:0557-3032170
开展地方病与血吸虫病及寄生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二)《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血防意识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血防知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血防区的中、小学校开展血防健康教育、普及血防基本知识,配合血防专业机构开展师生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疾控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全市居民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市疾控中心在全市组织开展地方病与血吸虫病及寄生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市疾控中心,电话:0557-3032170
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意见;(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医师在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第十五条:实行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和职责范围,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并做好以下工作:(一)为孕育健康后代提供医学指导、医学咨询和自我保健知识;(二)建立孕产妇保健档案;(三)对高危孕妇实行重点监护;(四)定期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哺乳,提供避孕咨询。第二十三条:母乳喂养是婴儿的权利和母亲应尽的义务。全社会都要关心和支持母乳喂养,提高母乳喂养率。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推行和支持母乳喂养,为母乳喂养提供服务。
二、承办机构
妇幼健康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育龄妇女、孕产妇、更年期妇女;儿童、青少年
四、服务条件
门诊挂号办理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医保卡
六、服务时限
正常工作日内
七、服务流程
(一)挂号。
(二)门诊诊治。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妇女保健门诊服务
依据:皖价费(2005)326号、皖价医[2008]219号
标准:具体项目及收费情况详见医院公告栏目
(二)儿童保健门诊服务
1.儿童健康体检及咨询:10元(婴幼儿健康体检+健康咨询);
2.儿童入托体检:28元(普通门诊挂号费+体检费+血红蛋白测定(Hb)+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
3.气质测评:30元/次(精神科A类量表测查)
4.0-6岁儿童发育商测查:50元/次(精神科B类量表测查)
5.感觉统合训练:36元/次(感觉统合治疗)
6.早教课程:50元/次(普通门诊挂号费+运动疗法)
7.婴儿游泳:50元/次(普通门诊挂号费+运动疗法)
8.婴儿抚触、婴儿操各30元/次(关节松动训练)
9.婴儿洗澡:30元/次(水疗)
(具体详见医院收费标准)
九、咨询方式
市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市卫健委妇幼健康服务科、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电话:0557-3693168,2812772,3029439
托育机构备案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第三条??举办托育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3.《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第四条 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服务对象
经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四、申请条件
第三条 举办托育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五条 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
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
五、申报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七)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根据需要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渠道向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受理;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查:受理申报的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
(三)办结: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纸质材料与网上申报不一致的不予行政许可,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卫健委人口检测与家庭发展科
电话:0557-3029445
卫生健康宣传品免费发放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4号令《国家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宣传品内部出版物制作单位,要负责宣传品的创意、设计、审稿、印制等工作,确保宣传质量。第五章第二十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保证制作、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经费,确保计划生育宣传品进村入户。
(三)《关于印发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事字〔1995〕第36号):安徽省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主要职责是: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普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编辑、制作、发行计划生育宣传材料。
(四)2019年5月原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安徽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该单位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
二、承办机构
宣传科、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三、服务对象
全市居民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在全市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片免费发放活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宣传科、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电话:0557-3047110,,3029445
肿瘤防治健康教育
一、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57号):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发挥健康教育体系和健康教育基地的作用,针对重点疾病、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健康教育活动,继续推进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普及基本卫生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二)《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卫疾控发〔2012〕34号):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广泛宣传慢性病防治知识,寓慢性病预防于日常生活之中,促使人们自觉养成良好的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
(三)《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国卫疾控发〔2015〕78号):加强科普宣传,提高全民防癌意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癌症防治知识核心信息,普及戒烟限酒、合理膳食、适量运动和心理平衡等健康生活方式,提高群众自我防控意识和能力。制作播放防癌公益广告、专题节目、影视文艺作品、科普图书等,充分利用卫生相关节日纪念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癌症防治机构共同行动,建立抗癌健康教育专家库,编制抗癌知识手册,深入城乡开展义诊咨询活动,设立咨询热线,为公民提供针对性的科学防癌知识。
(四)《安徽省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皖卫疾控〔2012〕49号):一是要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广泛宣传慢性病防治知识,寓慢性病预防于日常生活之中,促使人们自觉养成良好的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
二、承办机构
市疾控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一)利用宣传慢性病防治知识开展肿瘤防治健康教育活动。
(二)精心策划宣传主题,联合各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开展肿瘤防治健康教育。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活动期间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疾控中心
电话:0557-3032170
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救治
一、办理依据
(一)《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及《安徽省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管理方案》(三)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晚期血吸虫病人医疗救治工作,建立办事规则、办事程序等各项制度;受理、审核救治对象的申请;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晚期血吸虫病人医疗救治的宣传发动工作;对列入救治范围的晚期血吸虫病人进行告知;及时发现列入救治范围、需进行医疗救治晚期血吸虫病人,保证“应治尽治”政策的落实。
(二)《关于印发安徽省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地秘〔2012〕326号):1.医疗救治对象的确定。2.医疗救治的程序。(1)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救治申请(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6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提供的个人资料、诊断结果等。对符合医疗救治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根据患者的病情,组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医疗救治对象。
二、承办机构
市疾控中心
三、服务对象
晚期血吸虫病病人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市疾控中心在全市组织开展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救治。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市疾控中心,电话:0557-3032170
医师执业多机构备案
一、办理依据
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二、承办机构
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市直医疗机构医生
四、申请条件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 第十条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第十七条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五、申报材料
(一)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二)医师执业证书
(三)医疗机构聘用证明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根据需要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渠道向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受理;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查:受理申报的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
(三)办结: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纸质材料与网上申报不一致的不予行政许可,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咨询电话:0557-3021060
市级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一、办理依据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已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放射诊疗单位放射工作人员。
四、申请条件
丢失《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放射诊疗单位放射工作人员。
五、申报材料
(一)遗失补办的单位证明。
(二)当地市级以上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完整版面原件。
(三)遗失证件人员的二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一张(背面注明单位和姓名)。
(四)因证件损坏补办的,需提供许可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一)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级以上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二)一个月内持单位证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三)发证。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电话:0557-3030630
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
一、办理依据
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对限制类技术实施备案管理。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临床应用的限制类技术名称和所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评估材料;
(二)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和伦理委员会论证材料;
(三)技术负责人(限于在本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资质证明材料。
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在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予以注明,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拟承担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应当于首次发布招生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
(一)开展相关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备案证明材料;
(二)开展相关限制类技术培训工作所具备的软、硬件条件的自我评估材料;
(三)近3年开展相关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情况;
(四)培训方案、培训师资、课程设置、考核方案等材料。
二、承办机构
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市直医疗机构
四、申请条件
备案材料齐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证的医疗机构
五、申报材料
(一)评估材料
(二)论证材料
(三)技术负责人资质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根据需要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渠道向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受理;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查:受理申报的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
(三)办结: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纸质材料与网上申报不一致的不予行政许可,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咨询电话:0557-3021060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
一、办理依据
(一)《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三)《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之序号4“护士执业注册”: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政务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毁的护士
四、申请条件
(一)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二)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毁。
五、申报材料
(一)《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护士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近期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一张
(五)所在单位隶属的县、市卫生局逐级加盖公章证明并制证(省直单位由单位审核并盖公章直接在安徽省卫健委窗口办理。)
(六)执业证书原证损坏申请换领的,需提交已损坏的原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向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卫健委窗口办理证件补发。
2.受理和审查: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卫健委窗口受理后对资料进行审查,并核对全国护士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申请资料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核,并在承办签上签字确认。
3.上报:通过审查后,窗口将材料上交省卫健委。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电话:0557-3030630
献血者本人献血结果信息查询
全市献血者献血信息查询
一、办理依据
《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第二十一条:血站应当开展无偿献血宣传。血站开展献血者招募,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第二十四条:血站采集血液应当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并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第二十五条:血站应当建立对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献血者献血后的报告工作程序、献血屏蔽和淘汰制度。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无偿献血者的招募、采血、供血活动予以支持、指导。第五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血站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无偿献血比例、采供血服务质量、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综合质量评价技术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及监督检查,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将结果上报,同时向社会公布。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中心血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本人身份证或献血证
六、服务流程
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献血证等前往宿州市(各县区)中心血站查询全市献血者献血信息。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中心血站
0557-3935692
肿瘤规范化治疗技术培训与指导
一、办理依据
(一)《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卫疾控发〔2012〕34号):规范防治,提高慢性病诊治康复的效果。心脑血管病、肿瘤、糖尿病等专病防治机构要推广慢性病防治适宜技术,及时对本机构各级专科诊治从业人员进行诊治规范培训,逐步实现慢性病的规范化诊治和康复。各级各类医院要严格遵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指南,完善专科医师的专业化培训制度,注重康复治疗的早期介入。
(二)《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国卫疾控发〔2015〕78号):提高癌症诊疗水平。通过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癌症诊疗能力建设,规范化治疗肿瘤,提高患者生存率和生活质量。将癌症诊疗规范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完善相关常见癌症诊疗规范,加强筛查、诊疗等新技术的推广以及个体化规范治疗方案的应用,开展质量控制与评价。
(三)《安徽省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皖卫疾控〔2012〕49号):规范防治,提高慢性病诊治康复的效果。心脑血管病、肿瘤、糖尿病等专病防治机构要推广慢性病防治适宜技术,及时对本机构各级专科诊治从业人员进行诊治规范培训,逐步实现慢性病的规范化诊治和康复。
二、承办机构
市疾控中心
三、服务对象
医院及医护人员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一)对本机构各级专科诊治从业人员进行诊治规范培训,逐步实现慢性病的规范化诊治和康复。
(二)通过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癌症诊疗能力建设,规范化治疗肿瘤,提高患者生存率和生活质量。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活动期间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疾控中心
电话:0557-3032170
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委员会设立变更情况及经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研究项目备案
一、办理依据
根据《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伦理委员会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机构的执业登记机关备案,并在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登记。第十四条第三款:以上信息发生变化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的执业登记机构更新信息。
第二十五条:经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研究项目在实施前,研究项目负责人应当将该研究项目的主要内容、伦理审查决定在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进行登记。
二、受理单位
宿州市医学会
三、服务对象
市直医疗机构
四、服务条件
经单位批准成立的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
五、申请材料
(一)非伦理审查委员会资质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审查:申请人根据需要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渠道向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受理;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受理申报的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
(四)办结: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纸质材料与网上申报不一致的不予行政许可,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医学会
电话:0557-3034208
非保藏机构保管的人间传染的菌(毒)种或样本名单备案
一、办理依据
根据《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非保藏机构实验室在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在6个月内将菌(毒)种或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医疗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教学和科研机构按规定从事临床诊疗、疾病控制、检疫检验、教学和科研等工作,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可以保管其工作中经常使用的菌(毒)种或样本,其保管的菌(毒)种或样本名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但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及行政部门有特殊管理规定的菌(毒)种除外。
二、受理单位
市卫健人事科教科
三、服务对象
非保藏机构实验室
四、服务条件
申请使用菌(毒)种或样本的实验室,应当向保藏机构提供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或证明文件。保藏机构应当核查登记后无偿提供菌(毒)种或样本。非保藏机构实验室在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在6个月内将
菌(毒)种或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医疗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教学和科研机构按规定从事临床诊疗、疾病控制、检疫检验、教学和科研等工作,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可以保管其工作中经常使用的菌(毒)种或样本,其保管的菌(毒)种或样本名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但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及行政部门有特殊管理规定的菌(毒)种除外。
五、申请材料
非保藏机构保管的人间传染的菌(毒)种或样本名单备案清单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
(三)决定:审核合格的出具《非保藏机构保管的人间传染的菌(毒)种或样本名单备案清单》。
(四)送达:将《非保藏机构保管的人间传染的菌(毒)种或样本名单备案清单回执》送达申请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市卫健人事科教科
咨询电话:0557-3022412
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信息公开
一、办理依据
《关于建立安徽省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的通知》(皖卫政法秘〔2015〕372号):一、公开对象,全省范围内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二、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开的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服务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6个方面。
二、承办机构
市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按皖卫政法秘〔2015〕372号文件要求公示。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一) 全市范围内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收集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等情况报市卫健委.
(二)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汇总。
(三)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签。
(四)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
七、办理时限
每季度公布一次。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卫健委办公室电话:0557-3022095
市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遗失或损坏补办
一、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第23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市辖区内的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质,遗失或损坏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医疗机构。
四、申请条件
(一)遗失或损坏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应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五、申报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损坏的应提供损坏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补办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和法人代表身份证、补办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卫健委窗口申请补(换)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发放:通过审核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卫健委窗口出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电话:0557-3030630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含手术并发症)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人口家庭科
三、服务对象
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
四、申请条件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3级以上)。
五、申报材料
(一)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二)独生子女死亡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手术并发症病历资料
六、服务流程
本人申请:符合以上条件的对象坚持自愿申报原则,持相关证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手术并发症相关证明材料)。
个人申报。坚持自愿申报原则,有村(居)计生专干协助,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交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村级评议。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确认特别扶助对象资格要逐户上门核实,经评议讨论后签署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乡级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入户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情况,如实在《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调查审核记录表》上记录。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连同《审核记录表》和证明材料报县级卫健部门审批。
市、县级卫健委向上级卫健委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和<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待专项资金到位后及时将最终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提供给代理以放机构。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15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卫健委人口检测与家庭科
电话:0557-3029439
开展慢性病与营养监测服务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中国居民慢性病与营养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4〕814号):在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宿州市埇桥区、灵璧县,滁州市天长市,亳州市蒙城县,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县,六安市金寨县,蚌埠市龙子湖区、固镇县,淮南市潘集区、寿县,合肥市瑶海区、肥东县、巢湖市,安庆市望江县、怀宁县、宿松县,铜陵市铜官区、枞阳县,马鞍山市雨山区、当涂县,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宣城市泾县,池州市石台县,黄山市黄山区16个市的27个县(市、区)开展慢性病与营养监测。
二、承办机构
市疾控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全市居民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市疾控中心在全市组织开展慢性病与营养监测服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市疾控中心,电话:0557-3032170
艾滋病补充实验
一、办理依据
(一)根据卫生部《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职能:1.负责职责范围内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的业务技术指导和评价,组织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人员技术培训;2.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区域内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抗体筛查和其他艾滋病检测工作;3.开展应用性研究,承担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病原学鉴定、现场综合防治、调研、监测、临床治疗等工作中相关的检测任务。
(二)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职能:1.承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抗体筛查和其他艾滋病检测工作;2.及时向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报告经确证的阳性结果,并配合其做好个案调查、登记等随访工作;3.承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的业务技术指导、培训和评价任务;4.定期汇总艾滋病检测资料,并上报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5.协助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
二、承办机构
市疾控中心
三、服务对象
艾滋病患者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市疾控中心在全市组织开展艾滋病补充实验。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市疾控中心,电话:0557-3032170
消化道癌症早诊早治服务
一、办理依据
《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下达2016年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5〕82号):在我省淮河流域部分地区及部分农村上消化道癌高发区开展癌症早诊早治工作。在天长市、庐江县、东至县、宜秀区、裕安区、肥东县、南陵县,寿县、定远县、潘集区、阜南县、霍邱县和铜陵县等13个县(市、区)实施上消化道癌早诊早治为主的癌症综合防治项目;在灵璧县、蒙城县、五河县、颍上县、埇桥区5个县(区)实施肝癌早诊早治为主的癌症综合防治项目;在颍东区实施上消化道及肝癌联合筛查为主的癌症综合防治项目。在以上19个项目县(市、区)开展以全人群为基础的肿瘤登记工作。加强项目地区癌症防控人员能力建设,结合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和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开展癌症预防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疾控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全市居民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市疾控中心在全市组织开展消化道癌症早诊早治服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市疾控中心,电话:0557-3032170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指导服务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中疾控社发〔2013〕227号):通过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营造健康生活方式支持性环境,普及健康生活方式相关知识,提供健康生活方式行为指导,培养民众健康意识和健康行为能力,最终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二、承办机构
市疾控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全市居民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市疾控中心在全市组织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指导服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即办
九、咨询方式
市疾控中心,电话:0557-3032170
中老年人健康教育服务
一、办理依据
(一)国卫宣传发〔2014〕15号《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和《安徽省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5-2020年)》:健康素养是指个人获取和理解基本健康信息和服务,并运用这些信息和服务做出正确决策,以维护和促进自身健康的能力。健康素养不仅是衡量卫生计生工作和人民群众健康素质的重要指标,也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综合反映。世界卫生组织倡导各国大力开展健康素养促进工作,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提供保障。我国健康素养从基本健康知识和理念、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基本技能三个维度提出居民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从2008年起,在全国开展健康素养监测,逐步建立起连续、稳定的健康素养监测系统。根据2012年监测结果,我国居民基本健康素养水平为8.80%,还处于较低水平。实施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倡导树立科学健康观,促进健康公平,营造健康文化,对于推进卫生计生事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关于审定安徽省马鞍山老年医疗保健研究所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皖编字(1991)第169号):调查老年病发病情况,做好防治老年常见病的基础研究,研究、探索长寿、抗衰老的途径和办法,办好“益寿文摘”报,为老同志健康咨询服务,普及益寿知识。
二、承办机构
市疾控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中老年人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市疾控中心在全市组织开展中老年人健康教育服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活动时间
九、咨询方式
市疾控中心,电话:0557-3032170
市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遗失或损坏补办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秘〔2013〕143号):卫生许可证遗失的,应及时刊登遗失启事并申请补发卫生许可证,补发的卫生许可证重新编号,有效期不变。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市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坏的
四、申请条件
(一)遗失或损坏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应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五、申报材料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损坏的应提供损坏的原件及补办申请表;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的应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补办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市卫健委行政审批科申请补(换)发放;
(二)发放:通过审核后,市卫健委行政审批科出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
电话: 0557-3030630
性病皮肤病临床诊疗服务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39号〕对高危人群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开展健康教育,发现初筛阳性者及时转介。
(三)卫生部《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
1.性病诊疗机构首次就诊者梅毒筛查率达80%,艾滋病咨询检测点接受HIV检测者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首次服药者免费梅毒检测率达90%;
2.对省级梅毒实验室建设进行技术指导评价,组织梅毒实验室人员技术培训;
3.针对重点人群和高危人群进行梅毒咨询和检测服务。
二、承办机构
市疾控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本人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一)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二)对高危人群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开展健康教育,发现初筛阳性者及时转介。
(三)对省级梅毒实验室建设进行技术指导评价,组织梅毒实验室人员技术培训。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活动期间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疾控中心
电话:0557-3032170
农村癫痫防治管理服务
一、办理依据
《2016年中央补助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农村癫痫防治项目实施方案》:为推进安徽省农村地区癫痫防治工作,提高医务人员对癫痫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水平,服务于农村癫痫患者,实施合理治疗,解除其疾病痛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巩固项目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承办机构
市疾控中心
三、服务对象
农村癫痫患者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市疾控中心在全市组织开展农村癫痫防治管理服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即办
九、咨询方式
市疾控中心,电话:0557-3032170
医师资格考试全市考生报名信息初审
一、办理依据
(一)《关于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卫医秘〔2020〕5号)现场确认时间为2020年2月4日至2月17日,考点审核时间为2月18日至2月28日。各考点咨询电话:宿州0557-3048733。
(二)经与市卫健委再次确认,市卫健委负责医师资格考试信息复核工作。
二、承办机构
委考试办公
三、服务对象
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
四、申请条件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及考试相关信息,各考点和考生可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医政医管”的“医疗机构与医师”栏目下查询(国家卫生健康委网址:www.nhc.gov.cn);或者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查询(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皖卫医秘〔2020〕5号www.nmec.org.cn)。
五、申报材料
(一)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网上成功通知单(报名系统打印)。
(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报名点或考点现场确认后进入报名系统打印)。申请表中相关内容,一经考生签字确认后不得修改。
(三)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信息核对确认表
(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专业型研究生还需提供专业学位证书。如考生毕业证书原件丢失或损坏的,大专学历及以上的可以联系毕业学校出具“毕业证明书”代替毕业证书,中专学历的可以使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书”代替。
(六)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应届毕业生还需填写《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即报名考试系统中附表3)。
(七)具有助理资格报考执业医师的,须提供助理资格证和助理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在注册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如在注册过程中有变更记录的,须提供首次注册证明。
(八)试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九)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须提供省中医药管理局发的师承和确有专长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十)申请参加加试的考生需提供《2020年度医师资格考试短线医学专业加试申请表》(附件2)。
(十一)毕业证和资格证书等与现有身份信息不符的考生,需提供身份信息佐证材料。
(十二)考点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本人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及其他报考需要的相关材料前往宿州市卫健委进行医师资格考试全市考生报名信息复核。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委考试办
电话:0557-3048733
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2.婚前医学检查;3.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4.助产技术;5.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6.新生儿疾病筛查;7.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第二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开展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和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疾病的筛查。
(三)原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以下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设置规划,指定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为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四)原安徽省卫生厅《关于确定新生儿疾病筛查机构的通知》(皖卫妇〔2000〕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安徽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有关规定,经考核,现确认安徽省妇幼保健所为安徽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蚌埠市妇幼保健院为安徽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皖北分中心,马鞍山市妇幼保健院为安徽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皖南分中心。
(五)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扩大新生儿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筛查服务范围的批复》(卫函〔2016〕55号):同意你所在开展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筛查基础上,扩大新生儿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筛查服务范围。
二、承办机构
市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市卫健委妇幼健康服务科、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三、服务对象
全市范围内所有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
四、申请条件
由新生儿监护人知情自愿选择。
五、申报材料
新生儿监护人须提交由本人签署意见的《安徽省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知情同意书》。
六、服务流程
(一)助产机构告知家长知情同意后,在其新生儿足跟采血滴在特殊滤纸片上、自然晾干。
(二)递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实验室检测。
(三)筛查结果正常的不通知家长,家长可通过多种途径查询结果;可疑阳性召回复查;确诊及治疗随访。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CH)筛查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
(二)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CAH)筛查(化学荧光法)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医[2008]219号)医技诊疗类,编码250310033
标准:40元/次
八、服务时限
(一)正常采血时间为出生72小时后,7天之内,并充分哺乳。采血时间一般不超过出生后20天。
(二)滤纸干血片在采集后及时递送,最迟不宜超过5个工作日。
(三)收到标本在24小时内登记,不符合要求的标本立即退回重新采集。
(四)实验室在接到标本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及时反馈到助产机构。
(五)对可疑阳性或阳性患儿立即进行召回,做进一步确诊或鉴别诊断服务。对确诊患儿及时进行治疗。
九、咨询方式
市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市卫健委妇幼健康服务科、
电话:0557-3693168
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服务
(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一、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二)《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二、承办机构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三、服务对象
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四、申请条件
《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五、申报材料
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六、服务流程
(一)本人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级评议: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要逐户上门核实,经评议讨论后签署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同时对往年确认的对象进行审核。
(三)乡镇级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入户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情况,如实在<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调查审核记录表>上记录.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连同<审核记录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级卫健委审批。同时对往年确认的对象进行审核。集体审核同意后,乡镇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报市卫健委行政部门。
(四)县级审批:市卫健委对乡级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核,同时对村级评议和乡镇审核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审核记录表>上记录。同时对往年确认的对象进行审核。市、县级卫健委向上级卫健委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和<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测算表>。待专项资金到位后及时将最终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提供给代理以放机构。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电话:0557-3029445
医师资格证信息修改市级转报
一、办理依据
《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号。医师资格信息中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毕业学校、专业、身份证号和证书编码可以修改,其他信息不得修改。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需要修改相关信息的医师
四、申请条件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五、申报材料
(一)《医师资格信息修改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二)医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复印件由市卫健委加盖公章);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向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卫健委窗口办理。
(二)受理和审查: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卫健委窗口受理后对资料进行审查,并核对全国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申请资料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核,并在承办签上签字确认。
(三)上报:通过审查后,窗口将材料上交省卫健委。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电话:0557-3030630
婚前医学检查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1.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2.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3.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涉外婚姻婚前医学检查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婚前医学检查名单抄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由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许可,我所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许可项目:涉外婚前医学检查。
二、承办机构
妇幼健康服务科、市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申请结婚的未婚男女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
六、服务流程
(一)本人持单位未婚证明、身份证和民政局介绍信去医院婚检。
(二)农村适龄青年需到当地计生部门领取免费婚前检查自愿申报表,到市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参加婚前检查,由市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出具检查结果。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妇幼健康服务科、市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7-2812772,3693168
医师资格证遗失或损坏补办市级转报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或损坏的医师
四、申请条件
(一)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二)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或损坏申请换领;
(三)2007年以前注册的,医师遗失或损坏补办申报资料需通过市级卫健部门初审,由市级卫健部门定期统一报送至省级。2007年以后注册的,医师遗失或损坏补办申报资料需通过市级卫健部门初审,可由个人向省级提出申请。
五、申报材料
(一)《医师资格证遗失补办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小二寸照片三张(2007年及以后的医师资格需提交与当年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一致的同底版照片,2007年以前的医师资格提供与身份证一致的照片)。
备注:因2007年以前注册的医师在《全国医师资格管理电子系统》中无照片信息,无法通过系统快速核查。2007年及以后注册的医师在《全国医师资格管理电子系统》有照片信息,可快速核查,故①市级卫健委负责对属地2007年以前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定期报省卫健委医政处办理,为承诺件,医政处将办结材料交省执业医师管理办公室,以市为单位进行发放;②省卫健委窗口接受2007年及以后取得的医师资格证补办申请,为即办件,当场办结发放证书。
六、服务流程
审批科审查资料形式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核完成后送交省医政处办理。并在补办证完成后及时取回并通知当事人领取。
七、办理时限
取回补办医师资格证后2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电话:0557-3030630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免费发放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第三十五条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人员提供的避孕药具,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计划生育服务人员负责发放,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发放管理和服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避孕药具经营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二、承办机构
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已婚育龄人群(包括流动人口)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一)发放:上门采集信息,了解群众避孕需求,指导群众选用适宜药具,发放避孕药具,做好发放记录。
(二)随访:首次使用药具对象,上门随访,询问使用情况、副反应情况,及时指导处理副反应,做好随访记录;长期使用药具对象,上门或电话随访,询问使用情况、副反应情况,及时指导处理副反应,做好随访记录。
(三)避孕药具自动发放机维护:定期巡视,补充药具,清理保养,出现损坏通知维护。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市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
电话:0557-3693168,3919793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信息核实转报
一、办理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补办办法》:
(一)申请补办合格证明需提交以下材料:1.《补办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考生信息审核表》一式两份;2.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申请补办合格证明的范围:2011-2018年,2019年起,合格证明全部实行电子化,成绩合格者须通过中国卫生人才网下载打印成绩合格证明,不再进行补办。
(三)申请补办合格证明的流程:1.申请人向所在考点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有关资料,考点初步审核后,报考区审核。2.考区汇总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3.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考区上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补办并下发至考区。
二、承办机构
考试报名所在考点的卫健行政管理部门人事科教科、省卫健委人事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遗失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加国家卫健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通过;在申请补办合格证明前,须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事,明确声明原合格证明(含姓名、年度、证书编号)已作废失效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1.补办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考生信息审核表(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3.补办合格证明当年度的准考证、成绩单的复印件各一张(如遗失,需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提供相关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所在考点的卫健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人参加考试考点的卫健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卫健委人事处审核,并于每月20日前上报国家卫健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国家卫健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审卫健委人事处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审核;
3.发放:省卫健委人事处收到国家卫健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补办合格证明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补办的合格证明。
七、办理时限
国家卫健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审卫健委人事处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补办并下发至省卫健委,省卫健委在收到国家卫健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补办合格证明后,在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前来领取。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市卫健委人事科、委考试办
电话:0557-3022412,3048733
义诊活动备案
一、办理依据
根据《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市直医疗机构
三、服务对象
市直医疗机构
四、申请条件
申请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五、申报材料
(一)义诊情况说明
(二)责任承诺书
(三)义诊医务人员信息表
(四)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证明材料
(五)同意书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根据需要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渠道向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受理;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查:受理申报的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
(三)办结: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纸质材料与网上申报不一致的不予行政许可,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卫健委医政医管科
咨询电话:0557-3022708
市直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证书
遗失或损坏补办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或损坏的医师
四、申请条件
(一)取得执业注册许可的医师;
(二)执业证书遗失补办或损坏申请换领。
五、申报材料
(一)《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二)《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近期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一张
(五)执业证书原证损坏申请换领的,需提交已损坏的原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向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卫健委窗口办理证件补发。
2.受理和审查: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卫健委窗口受理后对资料进行审查,并核对全国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申请资料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核,并在承办签上签字确认。
3.转报:通过审查后,窗口进行制证并将证件交给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电话:0557-3030630
肿瘤登记与随访技术指导
一、办理依据
(一)《肿瘤登记管理办法》(国卫疾控发〔2015〕6号):肿瘤登记处对所在辖区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及培训,及时收集辖区内肿瘤新发病例、死亡病例、生存状态和相关人口资料。对数据进行建档、编码、补漏、剔重、核对、分析,定期开展病例随访,按时将数据和工作总结逐级上报省级肿瘤登记中心。省级肿瘤登记中心开展全省(区、市)肿瘤登记报告资料的收集汇总、质量控制和统计分析,按时将数据和工作总结上报国家癌症中心。
(二)《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卫疾控发〔2012〕34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高血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等慢性病患者管理服务和口腔保健服务,对癌症患者开展随访和康复指导等工作。
(三)《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国卫疾控发〔2015〕78号):加强肿瘤信息收集工作。健全肿瘤登记报告制度,实施《肿瘤登记管理办法》。将肿瘤登记纳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建设。逐年扩大肿瘤登记覆盖面,切实提高肿瘤登记工作质量,加强全国癌症信息资源整合收集,定期发布癌症相关信息,系统整理肿瘤登记、死因监测、地理信息等相关数据,建立数学预测模型,编绘全国癌症地图。建立医院肿瘤病例信息监测体系,收集癌症临床诊治及预后信息,科学指导癌症规范化诊疗。对个案肿瘤病例信息采取管理和技术上的安全措施,保护患者隐私和信息安全。
(四)《肿瘤登记随访方案》(试行)(全国肿瘤登记中心):省级肿瘤登记中心组织实施全省的肿瘤登记随访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建立随访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医疗机构对所在辖区内工作进行筛查登记随访,定期开展技术指导培训,提高肿瘤登记工作质量。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电话:0557-3032170
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一)《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的通知》(国卫宣传健便函〔2016〕258号):项目任务及要求。1.大力推进健康促进县(区)建设工作。2.认真做好健康素养和烟草流行监测工作。3.继续开展公益广告和健康巡讲工作。4.继续开展12320热线戒烟咨询工作。5.继续开展健康促进医院和戒烟门诊建设。6.继续开展重点疾病和重点领域健康教育。
二、承办机构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一)开发健康教育公益广告,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播放;
(二)为居民进行健康巡讲;
(三)健康促进县(区)建设。以健康促进医院、学校、社区、家庭等重点场所为切入点,探索实施“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策略的有效模式;
(四)健康促进医院建设。树立以健康为中心的理念,改善医疗环境、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患和谐;
(五)开展健康素养和烟草流行监测,加强监测系统建设,为制订健康促进和烟草控制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通过12320热线,为吸烟者提供热线戒烟干预服务;
(七)针对艾滋病、结核病、地方病等重点疾病和重点领域,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七、服务时限
全年常态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科室
电话:0557-3032170
麻风病健康教育
一、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1-2020年)》:到2020年底前,全省须达到以下指标:各县(市)相关医疗卫生人员麻风病防治技能培训率达到80%;流行地区公众麻风病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麻风病密切接触者知晓率达到95%;加强健教宣传,消除社会歧视。开展多种形式的麻风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要以“麻风病可防可治”为主旨,加强麻风病日常宣传和“世界防治麻风病日”的集中宣传。
(二)《安徽省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实施方案(2012-2020年)》:大力普及麻风病防治知识。各级卫生部门要充分利用“世界防治麻风病日”等契机,加大麻风病防治知识宣传和政府开发力度,利用多种媒体形式,介绍麻风病相关知识和我国防治工作成效,普及麻风病可防、可治、不可怕的理念,促进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关注和支持麻风病防治工作,促进公众消除麻风病歧视。要将麻风病防治知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教育常规工作。要为宣传、教育、广电等部门开展麻风病防治宣传教育提供技术支持。
二、承办机构
市疾控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一)利用“世界防治麻风病日”开展社会宣传教育活动。
(二)精心策划宣传主题,联合各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开展麻风病健康教育。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每年“世界防治麻风病日”开展集中宣传教育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疾控中心
电话:0557-3032170
梅毒主动筛查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第十七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二)《关于开展梅毒血清学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2011〕186号):对省级梅毒实验室建设进行技术指导评价,组织全省各级医疗机构梅毒实验室人员技术培训,切实加强梅毒检测质量控制和实验室能力建设,建立全省梅毒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管理网络,提高梅毒实验室检测的准确性和梅毒确证检测的可及性,探索梅毒患者转介模式,建立转介网络。
(三)《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到2020年底,全省须达到以下指标:性病诊疗机构首次就诊者梅毒筛查率达80%,艾滋病咨询检测点接受HIV检测者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首次服药者免费梅毒检测率达90%。
(四)《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在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集中的场所宣传性病防治知识,倡导安全性行为,鼓励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定期到具备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性病检查。
二、承办机构
市疾控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本人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本人到所在社区医院进行集中筛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每年集中受理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疾控中心
电话:0557-3032170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对象的资格确认,按照本人申报、失能评估、审批确认、建立档案、年度审查的程序进行,每季度或半年集中组织一次。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三、服务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四、申请条件
符合《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的计划生育家庭。
五、申报材料
《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申报表》
六、服务流程
(一)本人申报。申报对象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村(居)计划生育干部协助,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证、身份证、户口本等),经村(居)委会评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县级计生行政部门。
(二)失能评估。失能评估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民政部门进行研究,组织由民政、计生、社区负责人组成的评估小组或委托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入户对申请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在《申报表》上填写身体评估情况、认定失能等级,并由评估人员签字确认。
(三)审批确认。对拟符合条件的对象,在申请人所在村组(社区)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审批确认,纳入护理补贴发放范围。对未通过审批的申报人员,须入户告知其本人或亲属,并做好解释工作。
七、办理时限
每季度或半年集中组织一次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电话:0557-3029445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全市考生报名信息核实
一、办理依据
凡符合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部长令第7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各考点要严格按照《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审定考生报名资格,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严禁参加考试。
二、承办机构
人事科教科、考试办
三、服务对象
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本人毕业证书;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六、服务流程
本人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及其他报考需要的相关材料前往宿州市卫健委人事科教科进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全市考生报名信息核实。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人事科教科、考试办
电话:0557-3022412、3048733
医师资格证信息补录市级转报
一、办理依据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需要补录相关信息的医师
四、申请条件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五、申报材料
(一)1998年医师资格信息补录须提交《医师资格信息补录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二)1998年的须提交《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若无法提供,市(县区)卫健委须出具相关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身份证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向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卫健委窗口办理。
2.受理和审查: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卫健委窗口受理后对资料进行审查,申请资料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核,并在承办签上签字确认。
3.上报:通过审查后,窗口将材料上交省卫健委。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电话:0557-3030630
市级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一、办理依据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已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放射诊疗单位。
四、申请条件
丢失《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放射诊疗单位。
五、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申请表。
(二)本地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
(三)因证件损坏补办的,需提供许可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根据需要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渠道向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受理;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查: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决定:分管领导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四)办结:根据许可决定制作许可文书并制证。
(五)送达:窗口当场发放或依申请快递送达办件结果。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电话:0557-3030630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一、办理依据
从2002年开始,原卫生部将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至5月1日定为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并每年专门发文布置开展活动。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围绕一个主题联合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二、承办机构
职业健康科
三、服务对象
医院及医护人员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职业健康科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至5月1日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期间。
九、咨询方式
职业健康科
电话:0557-3027137
无偿献血者用血报销服务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二、承办机构
市中心血站
三、服务对象
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四、申请条件
无偿献血者本人或配偶、直系亲属用血。
五、申报材料
(一)献血者本人报销:《身份证》、《无偿献血证》、出院小结、用血发票(如为复印件需有报销单位的证明和公章)。
(二)献血者亲属报销:《身份证》、《无偿献血证》、出院小结、用血发票(如为复印件需有报销单位的证明和公章)、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户口不在一起的由派出所提供书面证明)。
六、服务流程
携带上述资料到市中心血站(宿州市宿蒙路南首)办理报销手续。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中心血站
电话:0557-3912084
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一、办理依据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宿州市市属的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遗失或损坏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单位
四、申请条件
(一)遗失或损坏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失应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五、申报材料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损坏的应提供损坏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原件及补办申请表;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和法人代表身份证、补办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市卫健委妇幼健康服务科申请补(换)发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发放:通过审核后,市卫健委妇幼健康服务科出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服务科
咨询电话:0557-3030630
皖公网安备 34130202000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