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7X/202601-00017 信息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发布机构: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26-01-15 发布日期: 2026-01-15 13:24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权力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2025年版)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权力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2025年版)

来源:宿州市卫生健康委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6-01-15 13:24

一、行政许可

1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5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6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7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8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9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0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1执业注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2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3护士执业注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4医疗广告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5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6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7中医医疗广告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8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9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二、行政确认

1职业病诊断异议鉴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三、行政规划

1编制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四、其他权力

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新建、改建或扩建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与人体健康有关)实验室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消毒产品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五、行政强制

1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等三类情形的临时控制措施

2强制消毒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

3对传染源的隔离检疫消毒控制

4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六、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共计19项)

 

 

1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卫生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市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二)监管内容包括公共场所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工作人员是否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是否建立了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卫生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有相关检测合格报告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的厂区环境与布局、生产区卫生、设备、物料和仓储卫生、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三)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负责承办卫生许可证许可审批,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和卫生监督局负责对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接受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加强服务流程监管。项目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宿州市政务服务《宿州市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考勤、请销假制度》、《窗口服务规范》、《窗口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审批科长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度》、《超时默认制度》、《缺席默认制》、《无偿代办制》、《责任追究制》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加强对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单位的技术指导服务。所有相关法律规章技术标准等规定向社会公开,设立技术服务咨询电话。按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最新要求,及时更新审批的申报条件、申报资料、办理流程等,完善配套监管服务。

(四)规范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赴现场开展审查,根据项目的具体类型按照省卫健委给定的《卫生许可证审查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对其基本条件,包括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场所,工作人员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建立了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卫生指标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检测合格报告,进行现场审核打分,审核合格的执法人员现场签字确认,审核不合格的需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不合格的事项及依据,因现场审核不合格的中止审批办件,需在审批软件系统中记录中止原因,申请人整改合格后可再申请许可。

(五)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五)建立监管档案。市卫生健康委为本级核发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建立监管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1)公共场所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负责人身份证明;3.未注册登记企业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注册登记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4.卫生管理组织;5.卫生管理制度;6.经营场所平面图;7.从业人员名单和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8.室内空气、光、声、风、用具消毒检测合格材料;9.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许可申请时提交的《授权委托书》。

2)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1.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负责人身份证明;2.未注册登记企业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注册登记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3.卫生管理组织;4.卫生管理制度;5.供水单位水源卫生防护带平面图;6.供水管网平面布置图;7.制水工艺流程图;8.净水剂、消毒剂名称、规格、用料、检验合格证;9.水质卫生质量检验条件(检验室平面布置图、主要检验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证书、自检项目及检验结果报告单。二次供水的不提供);10.从业人员名单和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11.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12.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许可申请时提交的《授权委托书》。

3)涉水产品生产企业:1.产品材料及配方(应当标明每个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材质、用量或数量,申报供水设备和净水器许可的,需提供产品结构图以及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安全证明); 2.生产工艺简图及文字说明;3.生产厂区总平面图(图中标出反映厂区位置的路名或建筑)、生产车间布局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及生产厂区位置图(可用百度地图等形式的截图,要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4.卫生管理制度;5.产品标签(铭牌)和说明书(样稿);6.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市级、省直管县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涉水产品企业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7.产品检验报告(附产品样品采样记录);8.与饮用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所申报产品实际生产企业自行送检的检验报告原件);9.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从事水质处理器、水处理材料生产的企业还应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10.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1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2.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13.产品样品彩色照片及其他有关资料。

(六)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放射诊疗机构的许可证号、单位名称、地址、许可项目、批准日期、有效日期动态更新。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对行政审批利用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进行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对监管单位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2)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有不规范行为的,执法部门应制发《卫生监督意见书》,监管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意见书》中的情况进行整改,执法部门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于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需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二)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对国家卫健委、省卫健委等上级部门统一布置的监督检查,按照文件规定的方案实施。对于市级制定的监督检查方案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经分管委领导签批后实施。因群众举报、外部门转办等,需进行监督检查的,经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实施。监督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机构有关人员,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内容包括: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重大传染病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3)监督检查结果。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法制作卫生监督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检查情况除向当事人反馈和提出指导建议外,需将个案检查报告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

4)执法检查的公开。对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5)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于有证单位建立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信息库,对单位的基本信息、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号、法定代表人、地址及许可项目进行填报。无证单位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无证黑名单库,供全国联网查询。

6)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健委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投诉举报电话。对机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投诉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开展内部稽查,定期对各县区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档案案卷进行稽查。稽查内容包括收集申请材料情况、行政许可时限、许可条件和程序以及审批权限、许可文书的规范使用情况及行政许可档案的归档等。开展行政处罚案卷的稽查。稽查内容包括主体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使用合理,规范各县区卫生健康执法机构依法行政。

(二)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实行卫生健康监督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等制度。积极探索卫生健康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机制保障。成立市卫生健康委权力规范运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委领导主要负责人担任,按权力运行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逐步推行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受理承办与监督检查内部机构职责和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委人事科、审批科负责权责清单的修订更新上报工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每年度的工作考评。

(二)加强人员培训、考核等。每年组织举办不少于1次的全市卫生监督员业务培训,由专家培训最新卫生监督业务知识。每年必须完成国家卫生监督培训平台48学时的培训任务。加强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与执法能力、思想综合素质培训,并组织考核。

 

 

 

2.公共场卫生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卫生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市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二)监管内容包括公共场所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工作人员是否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是否建立了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卫生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有相关检测合格报告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的厂区环境与布局、生产区卫生、设备、物料和仓储卫生、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三)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负责承办卫生许可证许可审批,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和卫生监督局负责对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接受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加强服务流程监管。项目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宿州市政务服务《宿州市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考勤、请销假制度》、《窗口服务规范》、《窗口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审批科长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度》、《超时默认制度》、《缺席默认制》、《无偿代办制》、《责任追究制》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加强对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单位的技术指导服务。所有相关法律规章技术标准等规定向社会公开,设立技术服务咨询电话。按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最新要求,及时更新审批的申报条件、申报资料、办理流程等,完善配套监管服务。

(四)规范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赴现场开展审查,根据项目的具体类型按照省卫健委给定的《卫生许可证审查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对其基本条件,包括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场所,工作人员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建立了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卫生指标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检测合格报告,进行现场审核打分,审核合格的执法人员现场签字确认,审核不合格的需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不合格的事项及依据,因现场审核不合格的中止审批办件,需在审批软件系统中记录中止原因,申请人整改合格后可再申请许可。

(五)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五)建立监管档案。市卫生健康委为本级核发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建立监管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1)公共场所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负责人身份证明;3.未注册登记企业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注册登记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4.卫生管理组织;5.卫生管理制度;6.经营场所平面图;7.从业人员名单和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8.室内空气、光、声、风、用具消毒检测合格材料;9.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许可申请时提交的《授权委托书》。

2)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1.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负责人身份证明;2.未注册登记企业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注册登记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3.卫生管理组织;4.卫生管理制度;5.供水单位水源卫生防护带平面图;6.供水管网平面布置图;7.制水工艺流程图;8.净水剂、消毒剂名称、规格、用料、检验合格证;9.水质卫生质量检验条件(检验室平面布置图、主要检验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证书、自检项目及检验结果报告单。二次供水的不提供);10.从业人员名单和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11.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12.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许可申请时提交的《授权委托书》。

3)涉水产品生产企业:1.产品材料及配方(应当标明每个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材质、用量或数量,申报供水设备和净水器许可的,需提供产品结构图以及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安全证明); 2.生产工艺简图及文字说明;3.生产厂区总平面图(图中标出反映厂区位置的路名或建筑)、生产车间布局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及生产厂区位置图(可用百度地图等形式的截图,要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4.卫生管理制度;5.产品标签(铭牌)和说明书(样稿);6.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市级、省直管县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涉水产品企业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7.产品检验报告(附产品样品采样记录);8.与饮用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所申报产品实际生产企业自行送检的检验报告原件);9.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从事水质处理器、水处理材料生产的企业还应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10.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1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2.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13.产品样品彩色照片及其他有关资料。

(六)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放射诊疗机构的许可证号、单位名称、地址、许可项目、批准日期、有效日期动态更新。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对行政审批利用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进行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对监管单位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2)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有不规范行为的,执法部门应制发《卫生监督意见书》,监管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意见书》中的情况进行整改,执法部门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于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需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二)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对国家卫健委、省卫健委等上级部门统一布置的监督检查,按照文件规定的方案实施。对于市级制定的监督检查方案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经分管委领导签批后实施。因群众举报、外部门转办等,需进行监督检查的,经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实施。监督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机构有关人员,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内容包括: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重大传染病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3)监督检查结果。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法制作卫生监督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检查情况除向当事人反馈和提出指导建议外,需将个案检查报告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

4)执法检查的公开。对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5)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于有证单位建立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信息库,对单位的基本信息、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号、法定代表人、地址及许可项目进行填报。无证单位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无证黑名单库,供全国联网查询。

6)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健委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投诉举报电话。对机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投诉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开展内部稽查,定期对各县区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档案案卷进行稽查。稽查内容包括收集申请材料情况、行政许可时限、许可条件和程序以及审批权限、许可文书的规范使用情况及行政许可档案的归档等。开展行政处罚案卷的稽查。稽查内容包括主体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使用合理,规范各县区卫生健康执法机构依法行政。

(二)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实行卫生健康监督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等制度。积极探索卫生健康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机制保障。成立市卫生健康委权力规范运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委领导主要负责人担任,按权力运行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逐步推行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受理承办与监督检查内部机构职责和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委人事科、审批科负责权责清单的修订更新上报工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每年度的工作考评。

(二)加强人员培训、考核等。每年组织举办不少于1次的全市卫生监督员业务培训,由专家培训最新卫生监督业务知识。每年必须完成国家卫生监督培训平台48学时的培训任务。加强执法人员有关加强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与执法能力、思想综合素质培训,并组织考核。

 

 

3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卫生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市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放射诊疗许可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加强对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二)监管内容包括:评价单位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评价报告的编制人员应经过放射防护专业培训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评价机构技术服务范围符合申请项目。评价范围、辐射源项、委托书内容是否一致;工作场所平面布局及分区符合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附有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结论应为“合格”或“设计可行”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负责承办审批,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和卫生监督局负责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接受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加强服务流程监管。项目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宿州市政务服务《宿州市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考勤、请销假制度》、《窗口服务规范》、《窗口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审批科长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度》、《超时默认制度》、《缺席默认制》、《无偿代办制》、《责任追究制》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加强对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技术指导服务。所有相关法律规章技术标准等规定向社会公开,设立技术服务咨询电话。按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最新要求,及时更新审批的申报条件、申报资料、办理流程等,完善配套监管服务

(四)加强对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技术指导服务。所有相关法律规章技术标准等规定向社会公开,设立技术服务咨询电话。按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最新要求,及时更新审批的申报条件、申报资料、办理流程等,完善配套监管服务

(五)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五)建立监管档案。卫生健康委为本级核发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情况建立监管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1.评价单位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2. 评价报告的编制人员应经过放射防护专业培训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3.评价机构技术服务范围符合申请项目。评价范围、辐射源项、委托书内容是否一致。

4.工作场所平面布局及分区符合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5、附有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等。

 

(六)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放射诊疗机构的许可证号、单位名称、地址、许可项目、批准日期、有效日期动态更新。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对行政审批利用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进行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对监管单位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2)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有不规范行为的,执法部门应制发《卫生监督意见书》,监管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意见书》中的情况进行整改,执法部门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于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需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二)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对国家卫健委、省卫健委等上级部门统一布置的监督检查,按照文件规定的方案实施。对于市级制定的监督检查方案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经分管委领导签批后实施。因群众举报、外部门转办等,需进行监督检查的,经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实施。监督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机构有关人员,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内容包括: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重大传染病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3)监督检查结果。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法制作卫生监督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检查情况除向当事人反馈和提出指导建议外,需将个案检查报告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

4)执法检查的公开。对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5)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于有证单位建立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信息库,对单位的基本信息、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号、法定代表人、地址及许可项目进行填报。无证单位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无证黑名单库,供全国联网查询。

6)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健委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投诉举报电话。对机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投诉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开展内部稽查,定期对各县区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档案案卷进行稽查。稽查内容包括收集申请材料情况、行政许可时限、许可条件和程序以及审批权限、许可文书的规范使用情况及行政许可档案的归档等。开展行政处罚案卷的稽查。稽查内容包括主体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使用合理,规范各县区卫生健康执法机构依法行政。

(二)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实行卫生健康监督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等制度。积极探索卫生健康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机制保障。成立市卫生健康委权力规范运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委领导主要负责人担任,按权力运行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逐步推行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受理承办与监督检查内部机构职责和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委人事科、审批科负责权责清单的修订更新上报工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每年度的工作考评。

(二)加强人员培训、考核等。每年组织举办不少于1次的全市卫生监督员业务培训,由专家培训最新卫生监督业务知识。每年必须完成国家卫生监督培训平台48学时的培训任务。加强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与执法能力、思想综合素质培训,并组织考核。

 

 

 

4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卫生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市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放射诊疗许可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加强对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二)监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负责承办审批,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和卫生监督局负责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接受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加强服务流程监管。项目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宿州市政务服务《宿州市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考勤、请销假制度》、《窗口服务规范》、《窗口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审批科长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度》、《超时默认制度》、《缺席默认制》、《无偿代办制》、《责任追究制》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加强对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技术指导服务。所有相关法律规章技术标准等规定向社会公开,设立技术服务咨询电话。按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最新要求,及时更新审批的申报条件、申报资料、办理流程等,完善配套监管服务。

)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五)卫生健康委为本级核发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建立监管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通知书;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等

(六)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放射诊疗机构的许可证号、单位名称、地址、许可项目、批准日期、有效日期动态更新。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对行政审批利用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进行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对监管单位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2)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有不规范行为的,执法部门应制发《卫生监督意见书》,监管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意见书》中的情况进行整改,执法部门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于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需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二)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对国家卫健委、省卫健委等上级部门统一布置的监督检查,按照文件规定的方案实施。对于市级制定的监督检查方案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经分管委领导签批后实施。因群众举报、外部门转办等,需进行监督检查的,经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实施。监督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机构有关人员,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内容包括: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重大传染病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3)监督检查结果。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法制作卫生监督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检查情况除向当事人反馈和提出指导建议外,需将个案检查报告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

4)执法检查的公开。对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5)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于有证单位建立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信息库,对单位的基本信息、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号、法定代表人、地址及许可项目进行填报。无证单位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无证黑名单库,供全国联网查询。

6)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健委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投诉举报电话。对机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投诉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开展内部稽查,定期对各县区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档案案卷进行稽查。稽查内容包括收集申请材料情况、行政许可时限、许可条件和程序以及审批权限、许可文书的规范使用情况及行政许可档案的归档等。开展行政处罚案卷的稽查。稽查内容包括主体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使用合理,规范各县区卫生健康执法机构依法行政。

(二)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实行卫生健康监督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等制度。积极探索卫生健康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机制保障。成立市卫生健康委权力规范运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委领导主要负责人担任,按权力运行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逐步推行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受理承办与监督检查内部机构职责和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委人事科、审批科负责权责清单的修订更新上报工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每年度的工作考评。

(二)加强人员培训、考核等。每年组织举办不少于1次的全市卫生监督员业务培训,由专家培训最新卫生监督业务知识。每年必须完成国家卫生监督培训平台48学时的培训任务。加强执法人员有关加强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与执法能力、思想综合素质培训,并组织考核。

 

 

5.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市管权限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市卫生健康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的通知》、《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强化医疗便民惠民服务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方案》、《关于推进公立医院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卫政法〔2015〕8号)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

(二)监管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本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能否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能否满足各项预算开支;医疗机构选址是否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是否合理等。

(三)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医政医管科、妇幼健康服务科负责对市管权限的医疗机构审批与管理。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及卫生监督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市卫健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接受市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加强服务流程监管:规范受理。项目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宿州市政务服务《宿州市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考勤、请销假制度》、《窗口服务规范》、《窗口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审批科长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度》、《超时默认制度》、《缺席默认制》、《无偿代办制》、《责任追究制》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规范技术审查。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和《安徽省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对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不予批准。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安徽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以及部分单发医疗机构标准等规定对已通过设置批准的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对有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事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投资不到位;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不予登记。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省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五)建立监管档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本单位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2.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3.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个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共同申请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须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4.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5.《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6.《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7.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8.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9.医疗机构规章制度;10.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11.医疗机构人员、设备清单;12.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证明;13.环保竣工验收合格证明;13.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市管权限医疗机构的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批准日期、有效日期动态更新。

(七)建立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医疗机构应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报刊等媒体,也可以在医疗机构公示栏、门诊住院患者流动聚集区等位置,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对市管权限的大型医疗机构开展巡查。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推进院务公开和科学民主决策,全面推行“三重一大”制度,规范权力运行。严明行业纪律,深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价格公示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落实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与经济管理制度。

(二)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检查。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医疗服务问题,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化医院诊区设施布局,营造温馨就诊环境;合力调配诊疗资源,有效分流就诊患者;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改善住院服务流程,实现住院全程服务;持续改进护理服务,落实优质护理要求;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注重医学人文关怀,促进社工志愿服务。

(三)加强医疗机构行风建设的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工程建设、器材耗材采购使用、资金保管和支付等环节开展监督检查。持续深化医院内部管理,把医院内部管理纳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严肃查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开大处方、乱收费,开展以规范开方、用药、检查项目为重点,加强处方管理,严格落实处方点评制度。继续保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从严查处有关人员的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对行业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督措施,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规范诊疗服务行为。

(四)开展依法执业监督检查。检查医疗机构是否按期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活动是否超出登记范围;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是否按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信息;是否遵守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文书书写规范;是否遵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是否按规定使用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处方。

(五)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对行政审批利用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进行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对市管医疗机构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六)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规范行为,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七)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于有证单位建立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信息库,对单位的基本信息、许可证有效期、日常监管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进行存档。无证单位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无证黑名单库,供全国联网查询。

(八)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健委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投诉举报电话。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实施医疗机构审批的批准超出市管权限范围的;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作为规范权力运行的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做到事中事后监管年初有部署、年终有考核,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树立全局观念,把事中事后监管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治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专项治理、宣传教育、制度建设、体制改革、案件查办等多种手段和方式,进一步优化医疗机构行风建设。

(三)加强督促落实。做到严格落实、定期检查、认真考核,奖惩分明,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问题,要严肃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纠治的地区和单位,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市管权限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市卫生健康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的通知》、《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强化医疗便民惠民服务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方案》、《关于推进公立医院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卫政法〔2015〕8号)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

(二)监管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本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能否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能否满足各项预算开支;医疗机构选址是否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是否合理等。

(三)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医政医管科、妇幼健康服务科负责对市管权限的医疗机构审批与管理。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及卫生监督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市卫健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接受市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加强服务流程监管:规范受理。项目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宿州市政务服务《宿州市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考勤、请销假制度》、《窗口服务规范》、《窗口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审批科长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度》、《超时默认制度》、《缺席默认制》、《无偿代办制》、《责任追究制》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规范技术审查。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和《安徽省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对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不予批准。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安徽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以及部分单发医疗机构标准等规定对已通过设置批准的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对有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事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投资不到位;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不予登记。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省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五)建立监管档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本单位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2.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3.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个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共同申请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须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4.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5.《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6.《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7.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8.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9.医疗机构规章制度;10.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11.医疗机构人员、设备清单;12.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证明;13.环保竣工验收合格证明;13.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市管权限医疗机构的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批准日期、有效日期动态更新。

(七)建立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医疗机构应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报刊等媒体,也可以在医疗机构公示栏、门诊住院患者流动聚集区等位置,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对市管权限的大型医疗机构开展巡查。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推进院务公开和科学民主决策,全面推行“三重一大”制度,规范权力运行。严明行业纪律,深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价格公示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落实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与经济管理制度。

(二)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检查。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医疗服务问题,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化医院诊区设施布局,营造温馨就诊环境;合力调配诊疗资源,有效分流就诊患者;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改善住院服务流程,实现住院全程服务;持续改进护理服务,落实优质护理要求;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注重医学人文关怀,促进社工志愿服务。

(三)加强医疗机构行风建设的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工程建设、器材耗材采购使用、资金保管和支付等环节开展监督检查。持续深化医院内部管理,把医院内部管理纳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严肃查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开大处方、乱收费,开展以规范开方、用药、检查项目为重点,加强处方管理,严格落实处方点评制度。继续保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从严查处有关人员的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对行业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督措施,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规范诊疗服务行为。

(四)开展依法执业监督检查。检查医疗机构是否按期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活动是否超出登记范围;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是否按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信息;是否遵守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文书书写规范;是否遵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是否按规定使用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处方。

(五)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对行政审批利用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进行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对市管医疗机构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六)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规范行为,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七)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于有证单位建立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信息库,对单位的基本信息、许可证有效期、日常监管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进行存档。无证单位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无证黑名单库,供全国联网查询。

(八)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健委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投诉举报电话。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实施医疗机构审批的批准超出市管权限范围的;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作为规范权力运行的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做到事中事后监管年初有部署、年终有考核,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树立全局观念,把事中事后监管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治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专项治理、宣传教育、制度建设、体制改革、案件查办等多种手段和方式,进一步优化医疗机构行风建设。

(三)加强督促落实。做到严格落实、定期检查、认真考核,奖惩分明,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问题,要严肃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纠治的地区和单位,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市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4〕32号)、《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监管内容包括是否有专家论证报告,医疗保健机构是否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从业技术人员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三)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妇幼健康服务科负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审批承办和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及市卫生监督局负责查处违法行为。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接受市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加强服务流程监管:规范受理。项目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健委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宿州市政务服务《宿州市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考勤、请销假制度》、《窗口服务规范》、《窗口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审批科长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度》、《超时默认制度》、《缺席默认制》、《无偿代办制》、《责任追究制》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规范技术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及时进行审核,严格审查医疗保健机构是否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从业技术人员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行政审批科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五)建立监管档案。卫生健康部门建立本单位核准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档案,档案内容包括1.《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3.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4.开展母婴保健服务的可行性报告;5.母婴保健相关规章制度;6.人员配备;7.设备和技术条件等。

(五)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批准日期、有效日期动态更新。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进一步完善服务网络。以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为契机,加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以妇幼保健服务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加强综合医院和规模较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产科和儿科建设,提高区域内妇女儿童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推进基层妇保、儿保门诊规范化建设,提高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2)深入开展等级评审,促进妇幼保健院(所)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深入实施妇幼健康服务示范工程,通过引导、示范和推广,推动各级政府更加重视妇幼健康工作,全面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质量和水平。妇幼保健院(所)是提供预防保健和临床医疗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各地不得以租赁、合作、组建医疗集团等形式改变其独立法人资格和所有权性质。

3)加快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认真制订和实施妇幼保健重点学科建设中长期规划,培育一批能带动其他学科共同发展的重点学科,提高妇幼保健院的综合实力。加强对严重危害妇女儿童健康主要疾病的科学研究,消化吸收和推广应用国际先进医学科技成果,促进妇幼健康服务技术进步,提高技术水平。结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全面落实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编制,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加强妇产科医师、儿科医师、助产士等紧缺人员培养和配备,并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方面给予倾斜,改善妇产科、儿科医师以及助产士等人员待遇。强化专业人员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增强医务人员实践技能操作能力。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加强重点人才培养和引进,培养一批德艺双馨的学科带头人。

4)开展便民优质服务。针对高龄孕产妇增多的特点,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有针对性地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推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预约诊疗服务,进一步优化门诊科室布局和服务流程,开设便民门诊。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可根据群众需求,开设双休日、节假日门诊,延长门诊开放时间;设立母婴候诊室等,配备配套设施,为就诊群众提供温馨、舒适和人性化的服务环境。开展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不断改进医疗保健服务。全面推行院务公开制度,通过设置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网上信箱、聘任行风监督员等多种形式,广泛收集听取群众意见建议,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规定时限及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推进信息化管理。

5)提高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服务质量。健全助产技术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助产技术服务进行全面评估,促进产科和新生儿科建设和管理。加强产科质量和安全管理,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要设立专门的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其他相关医疗机构须有专门负责产科安全管理的人员,推行儿科医务人员进产房制度,确保母婴安全。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等规定,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深入开展爱婴医院创建活动,积极倡导母乳喂养,严格控制剖宫产率。落实国家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规范避孕药具管理和发放,为符合再生育条件对象提供终止避孕措施服务,促进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全面推进质量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6)规范高危孕产妇和婴幼儿健康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规范孕产妇和婴幼儿健康管理项目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为经产妇建册时,要强化对既往生育史、难产史和避孕史等询问以及体格检查,早期发现高危因素。认真执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特别关注高龄孕产妇和剖宫产后再孕妇女,筛查危险因素,识别高危孕妇和新生儿,进行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密切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加强高危新生儿访视,强化主动服务,及时救治转诊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要加快市、县两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会诊网络,完善高危转诊机制,确保高危管理的有效衔接和急救绿色通道畅通,增强急救能力。

7)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规范婚前、孕前、孕产期和新生儿保健服务,全面落实出生缺陷的综合防治措施。实施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进一步扩大检查覆盖面,规范婚育咨询、指导和优生知识宣传。实施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加强孕产妇营养指导和干预。提高产前诊断服务能力,规范产前筛查服务,进一步提高胎儿缺陷发现率。认真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使确诊病例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康复。推进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探索建立筛查、诊断、治疗、康复有效衔接机制。

(二)监管程序

1)强化专项技术监管。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和人员准入,将服务监管纳入综合监督执法。健全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建立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以助产技术、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监管为重点,督促医疗保健机构落实核心制度,改进服务质量。认真落实《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进一步规范母乳代用品宣传和销售行为的通知》等管理规定,规范服务行为。

2)建立监测预警机制。深入分析生育政策调整对妇幼健康服务提供与监管的影响,摸清服务资源底数,针对服务缺口,完善增加服务供给能力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建立产科门急诊量、孕产妇保健手册建立、产科床位使用、活产数以及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等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动态掌握辖区内妇幼健康服务利用情况。对流动人口流入较多的地区,要做好流动人口妇幼健康服务需求的研判,完善流动育龄妇女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分析服务供需状况,科学划定预警线,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产科、儿科床位和人员以及急救设施的配备、储备和调配,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3)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定期开展依法执业检查,严厉查处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做好宣传与健康教育。公布辖区内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名单、地址和主要服务内容,定期公布助产机构产科床位设置和使用情况,引导群众有序就诊。以计划怀孕夫妇、孕产妇和哺乳期妇女为重点人群,以孕前优生、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和儿童保健等为重点内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微博、微信等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解读政策,普及健康知识,回应社会关切,倡导自然分娩、合理避孕、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可设置再生育服务咨询室,积极做好符合政策夫妇的生育咨询、宣传和指导服务。

四、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审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充分认识做好妇幼健康服务对保障两孩政策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基本满足服务需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和依法监管,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保证人民群众获得优质的妇幼健康服务,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深化管理模式改革。推进妇幼健康服务分层服务,进一步完善分工合理、运转有序的协作网络,逐步形成正常孕产妇和新生儿就近接受医疗保健服务、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转到市、县两级机构的就诊新格局。推动有条件的地区通过纵向联合、集团化运作等方式,组建以市级妇幼保健院为核心、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为成员的妇幼健康服务集团(联合体),发挥市级特色专科和优势技术的辐射功能,带动县级薄弱专科的建设和发展,加快形成上下联动、分级诊疗的协作机制,促进市、县两级技术和管理等资源共享与整合。

(三)加大督查指导力度。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工作逐级督查和定期督导等制度,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工作方案,加强对各项工作进展和效果的考核评价,促进管理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实。把妇幼健康服务重点工作纳入各县区重点卫生健康工作目标管理指标进行考核,建立重点工作情况通报和联系点制度,指导和督促各县区扎实推进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

 

8.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放射诊疗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监管任务

(一)市 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开展放射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二)监管内容包括是否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工作人员是否接受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是否为工作人员建立了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是否有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证明的合格文件;如申请X射线影像诊断需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是否有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有无影像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报告。

(三)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负责承办介入放射、X射线影像诊断类的放射诊疗许可审批,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和卫生监督局负责对放射诊疗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接受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加强服务流程监管:规范受理。项目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宿州市政务服务《宿州市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考勤、请销假制度》、《窗口服务规范》、《窗口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审批科长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度》、《超时默认制度》、《缺席默认制》、《无偿代办制》、《责任追究制》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规范技术审查。包括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技术审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赴现场开展审查,根据诊疗项目的具体类型按照国家卫健委给定的《放射诊疗现场审核表》,对其基本条件进行现场审核打分,审核合格的执法人员现场签字确认,审核不合格的需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不合格的事项及依据,因现场审核不合格的中止审批办件,需在审批软件系统中记录中止原因,申请人整改合格后可再申请许可。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五)建立监管档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本单位核准的放射诊疗医疗机构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2.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一览表;3. 射诊疗设备清单; 4.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5.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6.放射工作人员相关知识培训、个人健康监护的有关资料;7.放射防护监测报告(大型医用设备提供质量控制检测评审报告);8.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审查意见(《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查表》)等材料。

(六)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放射诊疗机构的许可证号、单位名称、地址、许可项目、批准日期、有效日期动态更新。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机构有关人员,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内容包括: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2)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对行政审批利用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进行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对放射诊疗机构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3)执法检查的公开。对放射诊疗机构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4)加强对放射诊疗活动的技术指导服务。所有相关法律规章技术标准等规定向社会公开,设立技术服务咨询电话,对放射诊疗机构的技术咨询提供技术指导。按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最新要求,及时更新审批的申报条件、申报资料、办理流程等,完善配套监管服务。

(二)监管流程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对国家卫健委、省卫健委等上级部门统一布置的监督检查,按照文件规定的方案实施。对于市级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经分管委领导签批后实施。因群众举报、外部门转办等,需进行监督检查的,经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实施。监督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机构有关人员,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监督检查结果。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法制作卫生监督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检查情况除向当事人反馈和提出指导建议外,需将个案检查报告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文书及时归入监管档案。

4)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活动有不规范行为的,执法部门应制发《卫生监督意见书》,医疗机构根据《卫生监督意见书》中的情况进行整改,执法部门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于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需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5)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于有证单位建立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信息库,对单位的基本信息、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号、法定代表人、地址及许可项目进行填报。无证单位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无证黑名单库,供全国联网查询。

6)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健委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投诉举报电话。对机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投诉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开展内部稽查,定期对各县区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档案案卷进行稽查。稽查内容包括收集申请材料情况、行政许可时限、许可条件和程序以及审批权限、许可文书的规范使用情况及行政许可档案的归档等。开展行政处罚案卷的稽查。稽查内容包括主体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使用合理,规范各县区卫生健康执法机构依法行政。

(二)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实行卫生健康监督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等制度。积极探索卫生健康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机制保障。成立市卫生健康委权力规范运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委领导主要负责人担任,按权力运行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逐步推行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受理承办与监督检查内部机构职责和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委人事科、审批科负责权责清单的修订更新上报工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每年度的工作考评。

(二)加强人员培训、考核等。每年组织举办不少于1次的全市放射卫生监督员业务培训,由专家培训最新卫生监督业务知识。每年必须完成国家卫生监督培训平台48学时的培训任务。加强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与执法能力、思想综合素质培训,并组织考核。

 

 

9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医疗机构购用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审核发放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市卫生健康委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国家法规、文件,加强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监管内容包括监管医疗机构是否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三)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和医政医管科负责医疗机构购用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审核发放工作。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及卫生监督局负责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组织开展督查。对医疗机构购用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审核发放进行检查,重点核查已发放的麻卡是否符合资质要求,证书制作、核发是否规范,做好事中管理。

(二)建立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内容包括1.《印鉴卡》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4.执业医师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资格的证明及执业证书;5.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证明。

(三)实行网上报告制度。每办理医疗机构购用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必须通过网络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审批信息,做好跟踪检查。

三、事后监管

(一)及时查处有关问题举报。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对医疗机构购用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中的投诉举报进行严肃查处,并向省卫健委反馈查处信息。

(二)建立信用监管档案。日常监督管理文书、违法违规情况、投诉举报等信息及时采集归档。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开展内部稽查,定期对开展行政许可档案案卷进行稽查。稽查内容包括收集申请材料情况、行政许可时限、许可条件和程序以及审批权限、许可文书的规范使用情况及行政许可档案的归档等。规范市级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行政。

(二)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实行卫生健康监督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等制度。积极探索卫生健康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绩效考核。医疗机构购用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审核发放事项规范化执行情况,纳入卫生健康工作的年度考评。

(二)强化人员培训。开展审批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加强监管人员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10.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市管权限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市卫生健康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的通知》、《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强化医疗便民惠民服务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方案》、《关于推进公立医院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卫政法〔2015〕8号)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

(二)监管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本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能否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能否满足各项预算开支;医疗机构选址是否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是否合理等。

(三)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医政医管科、妇幼健康服务科负责对市管权限的医疗机构审批与管理。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及卫生监督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市卫健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接受市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加强服务流程监管:规范受理。项目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宿州市政务服务《宿州市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考勤、请销假制度》、《窗口服务规范》、《窗口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审批科长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度》、《超时默认制度》、《缺席默认制》、《无偿代办制》、《责任追究制》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规范技术审查。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和《安徽省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对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不予批准。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安徽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以及部分单发医疗机构标准等规定对已通过设置批准的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对有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事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投资不到位;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不予登记。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省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五)建立监管档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本单位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2.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3.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个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共同申请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须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4.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5.《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6.《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7.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8.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9.医疗机构规章制度;10.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11.医疗机构人员、设备清单;12.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证明;13.环保竣工验收合格证明;13.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市管权限医疗机构的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批准日期、有效日期动态更新。

(七)建立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医疗机构应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报刊等媒体,也可以在医疗机构公示栏、门诊住院患者流动聚集区等位置,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对市管权限的大型医疗机构开展巡查。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推进院务公开和科学民主决策,全面推行“三重一大”制度,规范权力运行。严明行业纪律,深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价格公示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落实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与经济管理制度。

(二)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检查。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医疗服务问题,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化医院诊区设施布局,营造温馨就诊环境;合力调配诊疗资源,有效分流就诊患者;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改善住院服务流程,实现住院全程服务;持续改进护理服务,落实优质护理要求;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注重医学人文关怀,促进社工志愿服务。

(三)加强医疗机构行风建设的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工程建设、器材耗材采购使用、资金保管和支付等环节开展监督检查。持续深化医院内部管理,把医院内部管理纳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严肃查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开大处方、乱收费,开展以规范开方、用药、检查项目为重点,加强处方管理,严格落实处方点评制度。继续保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从严查处有关人员的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对行业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督措施,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规范诊疗服务行为。

(四)开展依法执业监督检查。检查医疗机构是否按期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活动是否超出登记范围;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是否按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信息;是否遵守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文书书写规范;是否遵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是否按规定使用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处方。

(五)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对行政审批利用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进行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对市管医疗机构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六)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规范行为,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七)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于有证单位建立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信息库,对单位的基本信息、许可证有效期、日常监管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进行存档。无证单位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无证黑名单库,供全国联网查询。

(八)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健委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投诉举报电话。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实施医疗机构审批的批准超出市管权限范围的;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作为规范权力运行的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做到事中事后监管年初有部署、年终有考核,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树立全局观念,把事中事后监管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治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专项治理、宣传教育、制度建设、体制改革、案件查办等多种手段和方式,进一步优化医疗机构行风建设。

(三)加强督促落实。做到严格落实、定期检查、认真考核,奖惩分明,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问题,要严肃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纠治的地区和单位,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1.执业注册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9〕4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142号)精神,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非省属医疗机构,委托设区的市级、省直管县卫生健康部门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下同);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护士执业注册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市卫生健康委依照《护士条例》、《护士注册管理办法》、《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等国家法规、文件,加强护士执业注册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监管内容包括监管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是否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否符合《护士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等。

(三)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负责护士执业注册、资格准入、许可审批工作。执业注册许可审批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负责医护人员培训、行风建设等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及卫生监督局负责对医护人员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纪检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宿州市政务服务平台,接受市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加强服务流程监管。项目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统一办理,办理工作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宿州市政务服务《宿州市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考勤、请销假制度》、《窗口服务规范》、《窗口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审批科长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度》、《超时默认制度》、《缺席默认制》、《代办制》、《责任追究制》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规范资质审查。严格审查要求,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符合《护士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卫健委窗口现场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五)建立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内应包括: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4.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5.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6.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六)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高度重视职业道德和纪律法制教育在纠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以正面教育引导为主,通过组织报告会、媒体宣传等方式,大力弘扬广大护士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中体现出来的高尚品德、优良作风和行业精神,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力度,充分发挥榜样的激励示范作用。充分运用卫生健康系统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教育广大医护人员明是非、知荣辱、遵法纪,增强遵纪守法自觉性。通过主要负责同志讲党课、举办先进事迹报告会,邀请相关专家进行专题讲座等形式,强化广大医护人员廉洁从业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加强监管和查处。定期通过全国联网的护士执业信息系统进行抽查,核查执业信息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定期开展依法执业的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违法行为。

(三)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健委纪检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投诉举报电话。对护士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宿州市政务服务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审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加强机制保障。成立市卫生健康委权力规范运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委领导主要负责人担任,按权力运行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实施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受理承办与监督检查内部机构职责和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委人事科、审批科负责权责清单的修订更新上报工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每年度的工作考评。

 

12.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国发〔2013〕27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项: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下放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外国医师、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工作,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落实下放衔接方案。

(二)明确衔接要求。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在外国医师、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时,调整审批程序、明确审核责任、严格资质审核、压缩承诺期限、规范填写内容,并实行政务公开,做好时间的衔接。

(三)移交相关资料。主动向省级卫生健康委对接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名单等。

(四)开展审批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对审批工作人员进行指导。

(五)是卫生健康委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对外国医师、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二、事中监管

(一)组织开展督查。对外国医师、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核查已审批的外国医疗团体是否符合资质要求,证书制作、核发是否规范,做好事中管理。

(二)建立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内容包括1.申请书;2.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及中文译件(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3.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及中文译件(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4.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5.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6.邀请或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实行网上报告制度。每办理一个外国医师、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必须通过网络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审批信息,做好跟踪检查。

三、事后监管

(一)及时查处有关问题举报。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外国医师、对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中的投诉举报进行严肃查处,并向省卫健委反馈查处信息。

(二)建立信用监管档案。日常监督管理文书、违法违规情况、投诉举报等信息及时采集归档。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开展内部稽查,定期对开展行政许可档案案卷进行稽查。稽查内容包括收集申请材料情况、行政许可时限、许可条件和程序以及审批权限、许可文书的规范使用情况及行政许可档案的归档等。规范市级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行政。

(二)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实行卫生健康监督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等制度。积极探索卫生健康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绩效考核。承接下放及委托下放事项规范化执行情况,纳入卫生健康工作的年度考评。

(二)强化人员培训。开展审批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加强监管人员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13.护士执业注册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9〕4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142号)精神,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非省属医疗机构,委托设区的市级、省直管县卫生健康部门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下同);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护士执业注册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市卫生健康委依照《护士条例》、《护士注册管理办法》、《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等国家法规、文件,加强护士执业注册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监管内容包括监管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是否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否符合《护士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等。

(三)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负责护士执业注册、资格准入、许可审批工作。执业注册许可审批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负责医护人员培训、行风建设等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及卫生监督局负责对医护人员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纪检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宿州市政务服务平台,接受市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加强服务流程监管。项目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统一办理,办理工作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宿州市政务服务《宿州市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考勤、请销假制度》、《窗口服务规范》、《窗口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审批科长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度》、《超时默认制度》、《缺席默认制》、《代办制》、《责任追究制》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规范资质审查。严格审查要求,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符合《护士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卫健委窗口现场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五)建立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内应包括: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4.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5.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6.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六)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高度重视职业道德和纪律法制教育在纠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以正面教育引导为主,通过组织报告会、媒体宣传等方式,大力弘扬广大护士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中体现出来的高尚品德、优良作风和行业精神,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力度,充分发挥榜样的激励示范作用。充分运用卫生健康系统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教育广大医护人员明是非、知荣辱、遵法纪,增强遵纪守法自觉性。通过主要负责同志讲党课、举办先进事迹报告会,邀请相关专家进行专题讲座等形式,强化广大医护人员廉洁从业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加强监管和查处。定期通过全国联网的护士执业信息系统进行抽查,核查执业信息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定期开展依法执业的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违法行为。

(三)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健委纪检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投诉举报电话。对护士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宿州市政务服务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审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加强机制保障。成立市卫生健康委权力规范运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委领导主要负责人担任,按权力运行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实施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受理承办与监督检查内部机构职责和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委人事科、审批科负责权责清单的修订更新上报工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每年度的工作考评。

 

14.医疗广告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 ,医疗广告审查由省级下放到设区的市卫生健康部门行使。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医疗广告审查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市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法规、文件,加强医疗广告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监管内容包括监管医疗机构主体的合法性;医疗广告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是否有夸大、渲染、不符合实际等;医疗广告审查申请材料是否规范等。

(三)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负责医疗广告审查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负责医疗机构行风建设等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及卫生监督局负责对医疗广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流程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接受市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加强服务流程监管。项目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宿州市政务服务《宿州市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考勤、请销假制度》、《窗口服务规范》、《窗口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审批科长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度》、《超时默认制度》、《缺席默认制》、《无偿代办制》、《责任追究制》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规范资质审查。严格审查要求,申请医疗广告审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在有效期内;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及接诊时间、联系电话;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情形;医疗广告申请表及成品样件须符合相应要求。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卫健委窗口现场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审查不合格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医疗广告不合格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五)建立监管档案。医疗广告按医疗机构建立监管档案,内容包括: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卫健委公章);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4.医疗广告审查合格证明;5.医疗机构用房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六)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流程

(一)监管措施

1)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对行政审批利用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进行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对监管单位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2)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有不规范行为的,执法部门应制发《卫生监督意见书》,监管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意见书》中的情况进行整改,执法部门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于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需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二)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对国家卫健委、省卫健委等上级部门统一布置的监督检查,按照文件规定的方案实施。对于市级制定的监督检查方案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经分管委领导签批后实施。因群众举报、外部门转办等,需进行监督检查的,经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实施。监督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不同载体的医疗广告是否标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审查证明是否在有限期,广告内容、形式与提交审查证明样件是否一致等。

3)监督检查结果。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法制作卫生监督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需要整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检查情况除向当事人反馈和提出指导建议外,需将个案检查报告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

4)执法检查的公开。对医疗广告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告。作出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决定的还需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四、责任追究

(一)严格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审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健委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投诉举报电话。对机构违法广告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投诉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三)落实监管责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工商等部门移送来的医疗广告违法案件,并与工商等部门实施联合处罚,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实行暂停执业、吊销诊疗科目、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管理体系。明确医疗广告审查管理职责,健全医疗广告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监督管理队伍建设,配备相关执法和技术人员,强化执法人员培训。推动建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的部门间协调工作机制。

(二)强化宣传教育。向医疗机构重点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增强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做医疗广告的自觉性。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违法医疗广告的认知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与新闻媒体合作,曝光违法违规机构和违法行为,通报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与监督作用。 

15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9〕4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142号)精神,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非省属医疗机构,委托设区的市级、省直管县卫生健康部门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下同);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护士执业注册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市卫生健康委依照《护士条例》、《护士注册管理办法》、《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等国家法规、文件,加强护士执业注册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监管内容包括监管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是否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否符合《护士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等。

(三)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负责护士执业注册、资格准入、许可审批工作。执业注册许可审批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负责医护人员培训、行风建设等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及卫生监督局负责对医护人员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纪检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宿州市政务服务平台,接受市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加强服务流程监管。项目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统一办理,办理工作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宿州市政务服务《宿州市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考勤、请销假制度》、《窗口服务规范》、《窗口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审批科长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度》、《超时默认制度》、《缺席默认制》、《代办制》、《责任追究制》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规范资质审查。严格审查要求,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符合《护士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卫健委窗口现场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五)建立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内应包括: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4.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5.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6.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六)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高度重视职业道德和纪律法制教育在纠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以正面教育引导为主,通过组织报告会、媒体宣传等方式,大力弘扬广大护士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中体现出来的高尚品德、优良作风和行业精神,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力度,充分发挥榜样的激励示范作用。充分运用卫生健康系统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教育广大医护人员明是非、知荣辱、遵法纪,增强遵纪守法自觉性。通过主要负责同志讲党课、举办先进事迹报告会,邀请相关专家进行专题讲座等形式,强化广大医护人员廉洁从业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加强监管和查处。定期通过全国联网的护士执业信息系统进行抽查,核查执业信息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定期开展依法执业的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违法行为。

(三)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健委纪检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投诉举报电话。对护士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宿州市政务服务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审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加强机制保障。成立市卫生健康委权力规范运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委领导主要负责人担任,按权力运行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实施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受理承办与监督检查内部机构职责和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委人事科、审批科负责权责清单的修订更新上报工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每年度的工作考评。

 

16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9〕4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142号)精神,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非省属医疗机构,委托设区的市级、省直管县卫生健康部门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下同);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护士执业注册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市卫生健康委依照《护士条例》、《护士注册管理办法》、《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等国家法规、文件,加强护士执业注册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监管内容包括监管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是否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否符合《护士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等。

(三)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负责护士执业注册、资格准入、许可审批工作。执业注册许可审批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负责医护人员培训、行风建设等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及卫生监督局负责对医护人员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纪检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宿州市政务服务平台,接受市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加强服务流程监管。项目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统一办理,办理工作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宿州市政务服务《宿州市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考勤、请销假制度》、《窗口服务规范》、《窗口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审批科长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度》、《超时默认制度》、《缺席默认制》、《代办制》、《责任追究制》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规范资质审查。严格审查要求,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符合《护士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卫健委窗口现场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五)建立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内应包括: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4.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5.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6.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六)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高度重视职业道德和纪律法制教育在纠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以正面教育引导为主,通过组织报告会、媒体宣传等方式,大力弘扬广大护士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中体现出来的高尚品德、优良作风和行业精神,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力度,充分发挥榜样的激励示范作用。充分运用卫生健康系统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教育广大医护人员明是非、知荣辱、遵法纪,增强遵纪守法自觉性。通过主要负责同志讲党课、举办先进事迹报告会,邀请相关专家进行专题讲座等形式,强化广大医护人员廉洁从业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加强监管和查处。定期通过全国联网的护士执业信息系统进行抽查,核查执业信息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定期开展依法执业的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违法行为。

(三)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健委纪检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投诉举报电话。对护士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宿州市政务服务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审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加强机制保障。成立市卫生健康委权力规范运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委领导主要负责人担任,按权力运行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实施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受理承办与监督检查内部机构职责和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委人事科、审批科负责权责清单的修订更新上报工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每年度的工作考评。

 

 

 

 

17.中医医疗广告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 ,医疗广告审查由省级下放到设区的市卫生健康部门行使。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医疗广告审查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市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法规、文件,加强医疗广告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监管内容包括监管医疗机构主体的合法性;医疗广告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是否有夸大、渲染、不符合实际等;医疗广告审查申请材料是否规范等。

(三)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负责医疗广告审查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负责医疗机构行风建设等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及卫生监督局负责对医疗广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流程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接受市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加强服务流程监管。项目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宿州市政务服务《宿州市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考勤、请销假制度》、《窗口服务规范》、《窗口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审批科长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度》、《超时默认制度》、《缺席默认制》、《无偿代办制》、《责任追究制》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规范资质审查。严格审查要求,申请医疗广告审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在有效期内;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及接诊时间、联系电话;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情形;医疗广告申请表及成品样件须符合相应要求。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卫健委窗口现场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审查不合格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医疗广告不合格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五)建立监管档案。医疗广告按医疗机构建立监管档案,内容包括: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卫健委公章);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4.医疗广告审查合格证明;5.医疗机构用房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六)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流程

(一)监管措施

1)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对行政审批利用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进行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对监管单位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2)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有不规范行为的,执法部门应制发《卫生监督意见书》,监管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意见书》中的情况进行整改,执法部门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于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需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二)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对国家卫健委、省卫健委等上级部门统一布置的监督检查,按照文件规定的方案实施。对于市级制定的监督检查方案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经分管委领导签批后实施。因群众举报、外部门转办等,需进行监督检查的,经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实施。监督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不同载体的医疗广告是否标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审查证明是否在有限期,广告内容、形式与提交审查证明样件是否一致等。

3)监督检查结果。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法制作卫生监督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需要整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检查情况除向当事人反馈和提出指导建议外,需将个案检查报告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

4)执法检查的公开。对医疗广告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告。作出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决定的还需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四、责任追究

(一)严格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审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健委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投诉举报电话。对机构违法广告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投诉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三)落实监管责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工商等部门移送来的医疗广告违法案件,并与工商等部门实施联合处罚,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实行暂停执业、吊销诊疗科目、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管理体系。明确医疗广告审查管理职责,健全医疗广告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监督管理队伍建设,配备相关执法和技术人员,强化执法人员培训。推动建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的部门间协调工作机制。

(二)强化宣传教育。向医疗机构重点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增强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做医疗广告的自觉性。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违法医疗广告的认知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与新闻媒体合作,曝光违法违规机构和违法行为,通报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与监督作用。 

 

18.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市管权限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市卫生健康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的通知》、《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强化医疗便民惠民服务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方案》、《关于推进公立医院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卫政法〔2015〕8号)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

(二)监管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本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能否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能否满足各项预算开支;医疗机构选址是否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是否合理等。

(三)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医政医管科、妇幼健康服务科负责对市管权限的医疗机构审批与管理。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及卫生监督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市卫健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接受市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加强服务流程监管:规范受理。项目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宿州市政务服务《宿州市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考勤、请销假制度》、《窗口服务规范》、《窗口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审批科长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度》、《超时默认制度》、《缺席默认制》、《无偿代办制》、《责任追究制》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规范技术审查。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和《安徽省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对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不予批准。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安徽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以及部分单发医疗机构标准等规定对已通过设置批准的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对有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事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投资不到位;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不予登记。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省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五)建立监管档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本单位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2.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3.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个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共同申请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须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4.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5.《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6.《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7.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8.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9.医疗机构规章制度;10.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11.医疗机构人员、设备清单;12.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证明;13.环保竣工验收合格证明;13.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市管权限医疗机构的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批准日期、有效日期动态更新。

(七)建立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医疗机构应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报刊等媒体,也可以在医疗机构公示栏、门诊住院患者流动聚集区等位置,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对市管权限的大型医疗机构开展巡查。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推进院务公开和科学民主决策,全面推行“三重一大”制度,规范权力运行。严明行业纪律,深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价格公示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落实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与经济管理制度。

(二)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检查。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医疗服务问题,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化医院诊区设施布局,营造温馨就诊环境;合力调配诊疗资源,有效分流就诊患者;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改善住院服务流程,实现住院全程服务;持续改进护理服务,落实优质护理要求;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注重医学人文关怀,促进社工志愿服务。

(三)加强医疗机构行风建设的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工程建设、器材耗材采购使用、资金保管和支付等环节开展监督检查。持续深化医院内部管理,把医院内部管理纳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严肃查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开大处方、乱收费,开展以规范开方、用药、检查项目为重点,加强处方管理,严格落实处方点评制度。继续保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从严查处有关人员的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对行业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督措施,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规范诊疗服务行为。

(四)开展依法执业监督检查。检查医疗机构是否按期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活动是否超出登记范围;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是否按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信息;是否遵守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文书书写规范;是否遵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是否按规定使用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处方。

(五)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对行政审批利用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进行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对市管医疗机构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六)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规范行为,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七)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于有证单位建立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信息库,对单位的基本信息、许可证有效期、日常监管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进行存档。无证单位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无证黑名单库,供全国联网查询。

(八)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健委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投诉举报电话。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实施医疗机构审批的批准超出市管权限范围的;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作为规范权力运行的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做到事中事后监管年初有部署、年终有考核,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树立全局观念,把事中事后监管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治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专项治理、宣传教育、制度建设、体制改革、案件查办等多种手段和方式,进一步优化医疗机构行风建设。

(三)加强督促落实。做到严格落实、定期检查、认真考核,奖惩分明,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问题,要严肃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纠治的地区和单位,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9.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市管权限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市卫生健康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的通知》、《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强化医疗便民惠民服务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方案》、《关于推进公立医院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卫政法〔2015〕8号)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

(二)监管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本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能否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能否满足各项预算开支;医疗机构选址是否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是否合理等。

(三)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医政医管科、妇幼健康服务科负责对市管权限的医疗机构审批与管理。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及卫生监督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市卫健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接受市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加强服务流程监管:规范受理。项目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宿州市政务服务《宿州市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考勤、请销假制度》、《窗口服务规范》、《窗口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审批科长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度》、《超时默认制度》、《缺席默认制》、《无偿代办制》、《责任追究制》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规范技术审查。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和《安徽省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对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不予批准。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安徽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以及部分单发医疗机构标准等规定对已通过设置批准的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对有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事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投资不到位;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不予登记。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省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五)建立监管档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本单位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2.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3.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个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共同申请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须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4.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5.《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6.《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7.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8.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9.医疗机构规章制度;10.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11.医疗机构人员、设备清单;12.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证明;13.环保竣工验收合格证明;13.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市管权限医疗机构的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批准日期、有效日期动态更新。

(七)建立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医疗机构应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报刊等媒体,也可以在医疗机构公示栏、门诊住院患者流动聚集区等位置,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对市管权限的大型医疗机构开展巡查。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推进院务公开和科学民主决策,全面推行“三重一大”制度,规范权力运行。严明行业纪律,深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价格公示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落实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与经济管理制度。

(二)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检查。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医疗服务问题,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化医院诊区设施布局,营造温馨就诊环境;合力调配诊疗资源,有效分流就诊患者;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改善住院服务流程,实现住院全程服务;持续改进护理服务,落实优质护理要求;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注重医学人文关怀,促进社工志愿服务。

(三)加强医疗机构行风建设的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工程建设、器材耗材采购使用、资金保管和支付等环节开展监督检查。持续深化医院内部管理,把医院内部管理纳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严肃查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开大处方、乱收费,开展以规范开方、用药、检查项目为重点,加强处方管理,严格落实处方点评制度。继续保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从严查处有关人员的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对行业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督措施,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规范诊疗服务行为。

(四)开展依法执业监督检查。检查医疗机构是否按期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活动是否超出登记范围;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是否按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信息;是否遵守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文书书写规范;是否遵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是否按规定使用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处方。

(五)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对行政审批利用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进行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对市管医疗机构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六)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规范行为,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七)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于有证单位建立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信息库,对单位的基本信息、许可证有效期、日常监管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进行存档。无证单位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无证黑名单库,供全国联网查询。

(八)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健委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投诉举报电话。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实施医疗机构审批的批准超出市管权限范围的;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作为规范权力运行的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做到事中事后监管年初有部署、年终有考核,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树立全局观念,把事中事后监管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治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专项治理、宣传教育、制度建设、体制改革、案件查办等多种手段和方式,进一步优化医疗机构行风建设。

(三)加强督促落实。做到严格落实、定期检查、认真考核,奖惩分明,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问题,要严肃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纠治的地区和单位,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行政确认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共计1项)

 

1职业病诊断异议鉴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卫生健康委依照《职业病诊断异议鉴定》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节育并发症鉴定事中事后监管,正确处理群众接受节育措施后有关技术纠纷及善后问题,既照顾其合理要求,又保障计划生育工作正常秩序。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服务科负责受理市级职业病诊断术并发症的鉴定工作,来电、来函的回复,来访的接待与解答及宿州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鉴定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科教宣传科负责对履行鉴定权力的内部监察。

二、流程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接受市直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受术者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施术机构对县级所作的职业病诊断异议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 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级组织再次鉴定。

(三)规范审查。市卫生健康委组织职业病诊断异议鉴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市卫生健康委应当根据受理的职业病诊断异议鉴定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并发症鉴定涉及多学科的,其中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得少于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专家鉴定组的人员由受术方和施术机构双方在专家库中随机等额抽取,最后1名专家由市卫生健康委抽取。涉及死因的,应当有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回避申请:申请职业病诊断异议鉴定当事双方或者当事双方的近亲属的;与职业病诊断异议鉴定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与申请职业病诊断异议鉴定当事双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鉴定会由鉴定组组长主持,遵循独立鉴定原则,实行合议制,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鉴定专家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逐一签名。专家鉴定组对鉴定结论的技术内容负责。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专家鉴定组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意见不作为并发症鉴定依据。鉴定专家应当严格执行鉴定程序,严守鉴定纪律,不得接受或向当事人索要财物或其它利益,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

(四)及时完成鉴定结论。市卫生健康委应当自收齐有关职业病诊断异议鉴定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出具职业病诊断异议鉴定书。市卫生健康委应当妥善保管鉴定材料,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保守有关秘密,有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年。

三、公开公告

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担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的办事机构的名称、工作时间、地点和鉴定工作程序。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等全面公开。

四、监督管理

加强对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责任追究

并发症鉴定的申请、受理、审查、鉴定、处理等过程中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未及时组织处理职业病诊断术发生的人身损害情况;应当受理并发症鉴定申请,未受理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出具虚假鉴定文书的;索要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

并发症鉴定专家组成员违反相关规定,在并发症鉴定过程中收受申请鉴定当事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并发症鉴定专家资格,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卫生健康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职业病诊断术并发症技术鉴定诊断和治疗,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规划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共计1项)

 

1.编制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编制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市 卫生健康委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法规、文件,加强对编制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群众健康水平持续提高。

(二)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负责规划编制工作的内部组织协调。委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委内规划工作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流程

(一)做好规划编制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建立组织、确定人员、拟定编制方案。编制审查阶段中的责任有:组织编制规划,并对设置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当不少于1/3。)、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

(二)市卫生健康部门完成规划编写和论证之后应将规划报送相关部门,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及时公布。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流程

坚持规划带项目的原则,抓好规划的落实工作;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适时对规划进行调整和修订。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在草拟工作中对有关工作目标底数弄虚作假的;在论证审核工作中违反党和国家相关方针、法规、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违反规划要求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未完成规划目标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中弄虚作假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加强机制保障。成立市卫生健康委权力规范运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委领导主要负责人担任,按权力运行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逐步推行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受理承办与监督检查内部机构职责和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委人事科、审批科负责权责清单的修订更新上报工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每年度的工作考评。

 

 

 

 

 

 

 

 

 

 

 

 

 

 

 

 

四、其他权力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共计4项)

 

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省级下放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指南》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省级下放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消毒产品的卫生安全。

市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局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承办。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及卫生监督局负责监督检查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等。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流程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接受省直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卫生监督局学校卫生科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省政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接待礼仪规范》、《接待语言规范》、《电话接听规范》、《亲切服务规范》、《网上咨询回复服务规范》、《电话咨询回复服务规范》、《服务告知单编制规范》、《承诺件受理规范》、《超时责任追究实施规范》、《即办件受理规范》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规范技术审查。审核合格的执法人员现场签字确认,审核不合格的需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不合格的事项及依据,因审核不合格的中止办件,需在软件系统中记录中止原因,申请人整改合格后可再申请。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报分管委领导签决定。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对做出不予备案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备案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三、公开公告

(一)实行三公开。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批准日期、有效日期动态更新。

(二)实行备案公告制度。需将“备案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产品类别”“使用范围和方法”等信息上传至省卫健委网站进行公示公开。

(三)执法检查的公开。对业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情况及检查中抽检样品的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告;凡在检查中查出不合格的,不合格情况的处理结果亦需向社会公告。

四、监督检查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对国家卫健委等上级部门统一布置的监督检查,按照文件规定的方案实施。对于省级制定的全省性的监督检查方案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经分管委领导签批后实施。因群众举报、外部门转办等,需进行监督检查的,经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实施。监督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企业有关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三)监督检查结果。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法制作卫生监督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检查情况除向当事人反馈和提出指导建议外,需将个案检查报告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

(四)开展抽样检测。执法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产品抽检,分别对照不同的产品类别的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对产品抽检结果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产品抽样检查和检验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

(五)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进行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对产品生产企业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六)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有不规范行为,执法部门向企业制发《卫生监督意见书》,企业根据《卫生监督意见书》中的整改情况,执法部门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于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需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五、信用监管

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于有证单位建立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信息库,对单位的基本信息、产品类别及数量、日常监管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进行存档。无证单位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无证黑名单库,供全国联网查询。定期报送信用信息,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的公开。

六、政务服务

加强对企业的技术指导服务。所有相关法律规章技术标准等规定向社会公开,设立技术服务咨询电话,对企业的技术咨询提供技术指导。按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最新要求,及时更新审批的申报条件、申报资料、办理流程等,完善配套监管服务。

七、事后处理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受理单和网上公开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健委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投诉举报电话。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八、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开展内部稽查,定期对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开展备案、行政处罚的档案案卷进行稽查。稽查内容包括收集申请材料情况、时限、条件和程序以及权限、文书的规范使用情况及档案的归档等。开展行政处罚案卷的稽查。稽查内容包括主体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使用合理,规范依法行政。

(二)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实行卫生健康监督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等制度。积极探索卫生健康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条件、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备案权和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备案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机制保障。成立市卫生健康委权力规范运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委领导主要负责人担任,按权力运行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实施备案与监管相分离。受理承办与监督检查内部机构职责和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委人事科、审批科负责权责清单的修订更新上报工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每年度的工作考评。

(二)加强人员培训。每年参加省卫健委举办不少于1次的全省卫生健康监督员培训班,由省级专家培训最新卫生健康监督业务知识。每年必须完成国家卫生健康监督培训平台48学时的培训任务。加强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组织考核。

 

 

 

 

 

2.新建、改建或扩建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与人体健康有关)实验室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省级下放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新建、改建或扩建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与人体健康有关)实验室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实验室安全。

市卫生健康委卫生人事科负责新建、改建或扩建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与人体健康有关)实验室备案承办。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及卫生监督局负责监督检查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等。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备案流程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接受省直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人事科统一受理,执行好《接待礼仪规范》、《接待语言规范》、《电话接听规范》、《亲切服务规范》、《网上咨询回复服务规范》、《电话咨询回复服务规范》、《服务告知单编制规范》、《承诺件受理规范》、《超时责任追究实施规范》、《即办件受理规范》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规范审查。执法人员现场签字确认,审核不合格的需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不合格的事项及依据,因审核不合格的中止备案办件,需在软件系统中记录中止原因,申请人整改合格后可再申请备案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决定。备案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对做出不予备案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备案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三、公开公告

(一)实行备案三公开。备案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备案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单位名称、地址、备案范围、备案日期、有效日期动态更新。

(二)实行备案公告制度。需将相关信息上传至省卫健委网站进行公示公开。

(三)执法检查的公开。对业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情况及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凡在检查中查出不合格的,不合格情况的处理结果亦需向社会公告。

四、监督检查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对国家卫健委等上级部门统一布置的监督检查,按照文件规定的方案实施。对于省级制定的全省性的监督检查方案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经分管委领导签批后实施。因群众举报、外部门转办等,需进行监督检查的,经卫生健康委人事科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实施。监督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有关人员。

(三)监督检查结果。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法制作卫生监督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检查情况除向当事人反馈和提出指导建议外,需将个案检查报告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

(四)开展抽样检测。执法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分别对照国家标准检验。对结果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罚,抽样检查和检验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

(五)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进行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对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六)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有不规范行为,执法部门制发《卫生监督意见书》,根据《卫生监督意见书》中的整改情况,执法部门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于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需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五、信用监管

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于有证单位建立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信息库,对单位的基本信息、日常监管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进行存档。无证单位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无证黑名单库,供全国联网查询。定期报送信用信息,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的公开。

六、政务服务

加强技术指导服务。所有相关法律规章技术标准等规定向社会公开,设立技术服务咨询电话,对技术咨询提供技术指导。按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最新要求,及时更新申报条件、申报资料、办理流程等,完善配套监管服务。

七、事后处理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受理单和网上公开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健委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投诉举报电话。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八、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开展内部稽查,定期对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开展备案、行政处罚的档案案卷进行稽查。稽查内容包括收集申请材料情况、时限、条件和程序以及权限、文书的规范使用情况及档案的归档等。开展行政处罚案卷的稽查。稽查内容包括主体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使用合理,规范依法行政。

(二)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实行卫生健康监督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等制度。积极探索卫生健康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条件、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监管权力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备案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机制保障。成立市卫生健康委权力规范运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委领导主要负责人担任,按权力运行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实施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受理承办与监督检查内部机构职责和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委人事科、审批科负责权责清单的修订更新上报工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每年度的工作考评。

(二)加强人员培训。每年参加省卫健委举办不少于1次的全省卫生健康监督员培训班,由省级专家培训最新卫生健康监督业务知识。每年必须完成国家卫生健康监督培训平台48学时的培训任务。加强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组织考核。

 

 

 

 

 

 

3.消毒产品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根据省政府权力事项清理要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部分单位由省级下放到设区的市卫生健康部门行使。根据《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卫办秘〔2014〕524号),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省级下放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省级下放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消毒产品的卫生安全。

市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局医疗监督科负责消毒产品备案承办。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及卫生监督局负责监督检查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等。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审批流程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接受省直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项目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省政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接待礼仪规范》、《接待语言规范》、《电话接听规范》、《亲切服务规范》、《网上咨询回复服务规范》、《电话咨询回复服务规范》、《服务告知单编制规范》、《承诺件受理规范》、《超时责任追究实施规范》、《即办件受理规范》、《廉洁自律规范》、《考勤规范》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规范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赴现场开展审查,根据产品类型按照国家卫健委给定的表格,对生产企业的厂区环境与布局、生产区卫生要求、设备要求、物料和仓储卫生要求、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卫生要求进行现场审核打分,审核合格的执法人员现场签字确认,审核不合格的需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不合格的事项及依据,因现场审核不合格的中止审批办件,需在审批软件系统中记录中止原因,申请人整改合格后可再申请许可。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决定。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对做出不予备案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备案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三、公开公告

(一)实行备案三公开。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

(二)实行消毒产品备案公告制度。省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将第一、第二类消毒产品的“备案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产品类别”“使用范围和方法”等信息上传至省卫健委网站进行公示公开。

(三)执法检查的公开。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情况及检查中抽检样品的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告;凡在检查中查出不合格的,不合格情况的处理结果亦需向社会公告。

四、监督检查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对国家卫健委等上级部门统一布置的监督检查,按照文件规定的方案实施。对于省级制定的全省性的监督检查方案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经分管委领导签批后实施。因群众举报、外部门转办等,需进行监督检查的,经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实施。监督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企业有关人员,主要检查生产企业的许可资质、厂区环境与布局、生产区卫生、设备、物料和仓储、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检查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卫生质量检验、标签是否夸大宣传和明示或暗示疗效、标签的标注是否齐全、产品是否非法添加抗生素和激素等,必要时对消毒产品进行抽检,对生产环境进行检测,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三)监督检查结果。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法制作卫生监督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检查情况除向当事人反馈和提出指导建议外,需将个案检查报告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

(四)开展抽样检测。执法人员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的规定进行产品抽检,产品检验按照《消毒技术规范》2012版的规定,分别对照不同的产品类别的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对产品抽检结果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产品抽样检查和检验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

(五)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进行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六)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有不规范行为,执法部门向企业制发《卫生监督意见书》,企业根据《卫生监督意见书》中的整改情况,执法部门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于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需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五、信用监管

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于有证单位建立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信息库,对单位的基本信息、许可证有效期、产品类别及数量、日常监管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进行存档。无证单位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无证黑名单库,供全国联网查询。定期报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信用信息,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的公开。

六、政务服务

加强对企业的技术指导服务。所有相关法律规章技术标准等规定向社会公开,设立技术服务咨询电话,对企业的技术咨询提供技术指导。按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最新要求,及时更新审批的申报条件、申报资料、办理流程等,完善配套监管服务。

七、事后处理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受理单和网上公开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健委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投诉举报电话。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八、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开展内部稽查,定期对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开展备案、行政处罚的档案案卷进行稽查。稽查内容包括收集申请材料情况、备案时限、条件和程序以及权限、文书的规范使用情况及档案的归档等。开展行政处罚案卷的稽查。稽查内容包括主体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使用合理,规范依法行政。

(二)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实行卫生健康监督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等制度。积极探索卫生健康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条件、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实施消毒产品备案超出省级下放权限范围的;行使备案权和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备案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备案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机制保障。成立市卫生健康委权力规范运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委领导主要负责人担任,按权力运行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实施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受理承办与监督检查内部机构职责和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委人事科、审批科负责权责清单的修订更新上报工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每年度的工作考评。

(二)加强人员培训。每年参加省卫健委举办不少于1次的全省消毒产品卫生健康监督员培训班,由省级专家培训最新卫生健康监督业务知识。每年必须完成国家卫生健康监督培训平台48学时的培训任务。加强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组织考核。

 

 

 

 

4.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根据省政府权力事项清理要求,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由省级下放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行使。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下放后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落实衔接方案。根据《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卫办秘〔2014〕524号),省卫健委制定了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权限下放工作衔接实施方案,就行政许可权下放的组织实施在全省卫生健康系统进行具体部署,市卫健委要严格落实方案。

(二)明确衔接要求。按照省卫健委的要求,市卫生健康部门在审批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时,调整审批程序、明确审核责任、严格资质审核、压缩承诺期限、规范填写内容,并实行政务公开,做好时间的衔接。

(三)接收相关资料。主动向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对接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材料、符合条件申请人等。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组织开展督查。对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核查审批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是否符合资质要求,资质证书制作、核发是否规范。

(二)建立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内容包括:1.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人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背面注明工作单位和姓名);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申请人2年内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要求的体检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5.申请人经符合省级或市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6.申请人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

(三)积极参与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审批卷宗评查,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权。

(四)实行网上报告制度。每办理一个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审批必须通过网络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审批信息,做好跟踪检查。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及时查处有关问题举报。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对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审批中的投诉举报进行严肃查处,并向省卫健委反馈查处信息。

(二)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对行政审批利用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进行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对放射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开展内部稽查,稽查内容包括收集申请材料情况、行政许可时限、许可条件和程序以及审批权限、许可文书的规范使用情况及行政许可档案的归档等。开展行政处罚案卷的稽查。稽查内容包括主体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使用合理,规范市级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行政。

(二)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实行卫生健康监督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等制度。积极探索卫生健康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宿州市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件、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开展审批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在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下放前,邀请省卫健委对相关审批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下放后,在工作督查中,现场对审批工作人员进行指导。

(二)强化绩效考核。承接下放及委托下放事项规范化执行情况,纳入卫生健康工作的年度考评。

 

 

 

 

 

 

 

 

 

 

 

 

 

 

 

 

 

 

五、行政强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共计4项)

1.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等三类情形的临时控制措施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和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为了加强对行政处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安全监督管理,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实验室安全。

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及卫生监督局负责监督检查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等。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流程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接受省直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综合监督科统一受理,执行好《接待礼仪规范》、《接待语言规范》、《电话接听规范》、《亲切服务规范》、《网上咨询回复服务规范》、《电话咨询回复服务规范》、《服务告知单编制规范》、《承诺件受理规范》《超时责任追究实施规范》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审查。执法人员现场签字确认,不认可的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的事项及依据。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决定。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对做出不予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三、公开公告

(一)实行三公开。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批准日期、有效日期动态更新。

(二)实行公告制度。需将相关信息上传至省卫健委网站进行公示公开。

(三)执法检查的公开。对业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情况及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

四、监督检查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对国家卫健委等上级部门统一布置的监督检查,按照文件规定的方案实施。对于省级制定的全省性的监督检查方案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经分管委领导签批后实施。因群众举报、外部门转办等,需进行监督检查的,经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实施。监督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有关人员。

(三)监督检查结果。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法制作卫生监督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检查情况除向当事人反馈和提出指导建议外,需将个案检查报告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

)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对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有不规范行为,执法部门制发《卫生监督意见书》,企业根据《卫生监督意见书》中的整改情况,执法部门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于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需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五、信用监管

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于有证单位建立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信息库,对单位的基本信息、产品类别及数量、日常监管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进行存档。无证单位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无证黑名单库,供全国联网查询。定期报送信用信息,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的公开。

六、政务服务

加强对企业的技术指导服务。所有相关法律规章技术标准等规定向社会公开,设立技术服务咨询电话,对企业的技术咨询提供技术指导。按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最新要求。

七、事后处理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受理单和网上公开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健委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投诉举报电话。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八、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开展内部稽查,定期对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开展行政调查,行政处罚的档案案卷进行稽查。稽查内容包括收集申请材料情况、时限、条件和程序以及权限、文书的规范使用情况及档案的归档等。开展行政处罚案卷的稽查。稽查内容包括主体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使用合理,规范依法行政。

(二)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实行卫生健康监督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等制度。积极探索卫生健康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条件、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调查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机制保障。成立市卫生健康委权力规范运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委领导主要负责人担任,按权力运行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实施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受理承办与监督检查内部机构职责和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委人事科、审批科负责权责清单的修订更新上报工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每年度的工作考评。

(二)加强人员培训。每年参加省卫健委举办不少于1次的全省卫生健康监督员培训班,由省级专家培训最新卫生健康监督业务知识。每年必须完成国家卫生健康监督培训平台48学时的培训任务。加强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组织考核。

 

 

 

 

 

 

 

2.强制消毒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和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为了加强对行政处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安全监督管理,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实验室安全。

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及卫生监督局负责监督检查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等。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流程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接受省直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综合监督科统一受理,执行好《接待礼仪规范》、《接待语言规范》、《电话接听规范》、《亲切服务规范》、《网上咨询回复服务规范》、《电话咨询回复服务规范》、《服务告知单编制规范》、《承诺件受理规范》《超时责任追究实施规范》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审查。执法人员现场签字确认,不认可的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的事项及依据。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决定。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对做出不予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三、公开公告

(一)实行三公开。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批准日期、有效日期动态更新。

(二)实行公告制度。需将相关信息上传至省卫健委网站进行公示公开。

(三)执法检查的公开。对业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情况及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

四、监督检查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对国家卫健委等上级部门统一布置的监督检查,按照文件规定的方案实施。对于省级制定的全省性的监督检查方案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经分管委领导签批后实施。因群众举报、外部门转办等,需进行监督检查的,经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实施。监督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有关人员。

(三)监督检查结果。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法制作卫生监督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检查情况除向当事人反馈和提出指导建议外,需将个案检查报告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

)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对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有不规范行为,执法部门制发《卫生监督意见书》,企业根据《卫生监督意见书》中的整改情况,执法部门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于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需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五、信用监管

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于有证单位建立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信息库,对单位的基本信息、产品类别及数量、日常监管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进行存档。无证单位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无证黑名单库,供全国联网查询。定期报送信用信息,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的公开。

六、政务服务

加强对企业的技术指导服务。所有相关法律规章技术标准等规定向社会公开,设立技术服务咨询电话,对企业的技术咨询提供技术指导。按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最新要求。

七、事后处理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受理单和网上公开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健委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投诉举报电话。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八、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开展内部稽查,定期对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开展行政调查,行政处罚的档案案卷进行稽查。稽查内容包括收集申请材料情况、时限、条件和程序以及权限、文书的规范使用情况及档案的归档等。开展行政处罚案卷的稽查。稽查内容包括主体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使用合理,规范依法行政。

(二)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实行卫生健康监督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等制度。积极探索卫生健康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条件、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调查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机制保障。成立市卫生健康委权力规范运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委领导主要负责人担任,按权力运行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实施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受理承办与监督检查内部机构职责和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委人事科、审批科负责权责清单的修订更新上报工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每年度的工作考评。

(二)加强人员培训。每年参加省卫健委举办不少于1次的全省卫生健康监督员培训班,由省级专家培训最新卫生健康监督业务知识。每年必须完成国家卫生健康监督培训平台48学时的培训任务。加强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组织考核。


3.对传染源的隔离检疫消毒控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和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为了加强对行政处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安全监督管理,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实验室安全。

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及卫生监督局负责监督检查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等。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流程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接受省直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综合监督科统一受理,执行好《接待礼仪规范》、《接待语言规范》、《电话接听规范》、《亲切服务规范》、《网上咨询回复服务规范》、《电话咨询回复服务规范》、《服务告知单编制规范》、《承诺件受理规范》《超时责任追究实施规范》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审查。执法人员现场签字确认,不认可的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的事项及依据。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决定。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对做出不予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三、公开公告

(一)实行三公开。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批准日期、有效日期动态更新。

(二)实行公告制度。需将相关信息上传至省卫健委网站进行公示公开。

(三)执法检查的公开。对业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情况及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

四、监督检查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对国家卫健委等上级部门统一布置的监督检查,按照文件规定的方案实施。对于省级制定的全省性的监督检查方案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经分管委领导签批后实施。因群众举报、外部门转办等,需进行监督检查的,经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实施。监督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有关人员。

(三)监督检查结果。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法制作卫生监督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检查情况除向当事人反馈和提出指导建议外,需将个案检查报告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

)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对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有不规范行为,执法部门制发《卫生监督意见书》,企业根据《卫生监督意见书》中的整改情况,执法部门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于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需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五、信用监管

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于有证单位建立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信息库,对单位的基本信息、产品类别及数量、日常监管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进行存档。无证单位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无证黑名单库,供全国联网查询。定期报送信用信息,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的公开。

六、政务服务

加强对企业的技术指导服务。所有相关法律规章技术标准等规定向社会公开,设立技术服务咨询电话,对企业的技术咨询提供技术指导。按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最新要求。

七、事后处理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受理单和网上公开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健委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投诉举报电话。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八、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开展内部稽查,定期对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开展行政调查,行政处罚的档案案卷进行稽查。稽查内容包括收集申请材料情况、时限、条件和程序以及权限、文书的规范使用情况及档案的归档等。开展行政处罚案卷的稽查。稽查内容包括主体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使用合理,规范依法行政。

(二)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实行卫生健康监督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等制度。积极探索卫生健康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条件、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调查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机制保障。成立市卫生健康委权力规范运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委领导主要负责人担任,按权力运行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实施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受理承办与监督检查内部机构职责和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委人事科、审批科负责权责清单的修订更新上报工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每年度的工作考评。

(二)加强人员培训。每年参加省卫健委举办不少于1次的全省卫生健康监督员培训班,由省级专家培训最新卫生健康监督业务知识。每年必须完成国家卫生健康监督培训平台48学时的培训任务。加强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组织考核。

 

 

4.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和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为了加强对行政处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安全监督管理,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实验室安全。

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及卫生监督局负责监督检查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等。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流程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接受省直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综合监督科统一受理,执行好《接待礼仪规范》、《接待语言规范》、《电话接听规范》、《亲切服务规范》、《网上咨询回复服务规范》、《电话咨询回复服务规范》、《服务告知单编制规范》、《承诺件受理规范》《超时责任追究实施规范》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审查。执法人员现场签字确认,不认可的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的事项及依据。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决定。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对做出不予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三、公开公告

(一)实行三公开。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批准日期、有效日期动态更新。

(二)实行公告制度。需将相关信息上传至省卫健委网站进行公示公开。

(三)执法检查的公开。对业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情况及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

四、监督检查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对国家卫健委等上级部门统一布置的监督检查,按照文件规定的方案实施。对于省级制定的全省性的监督检查方案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经分管委领导签批后实施。因群众举报、外部门转办等,需进行监督检查的,经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实施。监督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有关人员。

(三)监督检查结果。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法制作卫生监督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检查情况除向当事人反馈和提出指导建议外,需将个案检查报告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

)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对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有不规范行为,执法部门制发《卫生监督意见书》,企业根据《卫生监督意见书》中的整改情况,执法部门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于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需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五、信用监管

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于有证单位建立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信息库,对单位的基本信息、产品类别及数量、日常监管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进行存档。无证单位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无证黑名单库,供全国联网查询。定期报送信用信息,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的公开。

六、政务服务

加强对企业的技术指导服务。所有相关法律规章技术标准等规定向社会公开,设立技术服务咨询电话,对企业的技术咨询提供技术指导。按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最新要求。

七、事后处理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受理单和网上公开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健委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投诉举报电话。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八、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开展内部稽查,定期对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开展行政调查,行政处罚的档案案卷进行稽查。稽查内容包括收集申请材料情况、时限、条件和程序以及权限、文书的规范使用情况及档案的归档等。开展行政处罚案卷的稽查。稽查内容包括主体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使用合理,规范依法行政。

(二)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实行卫生健康监督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等制度。积极探索卫生健康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条件、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调查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机制保障。成立市卫生健康委权力规范运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委领导主要负责人担任,按权力运行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实施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受理承办与监督检查内部机构职责和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委人事科、审批科负责权责清单的修订更新上报工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每年度的工作考评。

(二)加强人员培训。每年参加省卫健委举办不少于1次的全省卫生健康监督员培训班,由省级专家培训最新卫生健康监督业务知识。每年必须完成国家卫生健康监督培训平台48学时的培训任务。加强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组织考核。

 

 

 

六、行政处罚(合226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行政处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和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为了加强对行政处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安全监督管理,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实验室安全。

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及卫生监督局负责监督检查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等。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流程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接受省直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综合监督科统一受理,执行好《接待礼仪规范》、《接待语言规范》、《电话接听规范》、《亲切服务规范》、《网上咨询回复服务规范》、《电话咨询回复服务规范》、《服务告知单编制规范》、《承诺件受理规范》《超时责任追究实施规范》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审查。执法人员现场签字确认,不认可的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的事项及依据。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决定。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对做出不予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三、公开公告

(一)实行三公开。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批准日期、有效日期动态更新。

(二)实行公告制度。需将相关信息上传至省卫健委网站进行公示公开。

(三)执法检查的公开。对业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情况及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

四、监督检查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对国家卫健委等上级部门统一布置的监督检查,按照文件规定的方案实施。对于省级制定的全省性的监督检查方案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经分管委领导签批后实施。因群众举报、外部门转办等,需进行监督检查的,经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实施。监督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有关人员。

(三)监督检查结果。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法制作卫生监督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检查情况除向当事人反馈和提出指导建议外,需将个案检查报告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

)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对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有不规范行为,执法部门制发《卫生监督意见书》,企业根据《卫生监督意见书》中的整改情况,执法部门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于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需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五、信用监管

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于有证单位建立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信息库,对单位的基本信息、产品类别及数量、日常监管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进行存档。无证单位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无证黑名单库,供全国联网查询。定期报送信用信息,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的公开。

六、政务服务

加强对企业的技术指导服务。所有相关法律规章技术标准等规定向社会公开,设立技术服务咨询电话,对企业的技术咨询提供技术指导。按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最新要求。

七、事后处理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受理单和网上公开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健委市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投诉举报电话。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八、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开展内部稽查,定期对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开展行政调查,行政处罚的档案案卷进行稽查。稽查内容包括收集申请材料情况、时限、条件和程序以及权限、文书的规范使用情况及档案的归档等。开展行政处罚案卷的稽查。稽查内容包括主体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使用合理,规范依法行政。

(二)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实行卫生健康监督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等制度。积极探索卫生健康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条件、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调查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机制保障。成立市卫生健康委权力规范运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委领导主要负责人担任,按权力运行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实施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受理承办与监督检查内部机构职责和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委人事科、审批科负责权责清单的修订更新上报工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每年度的工作考评。

(二)加强人员培训。每年参加省卫健委举办不少于1次的全省卫生健康监督员培训班,由省级专家培训最新卫生健康监督业务知识。每年必须完成国家卫生健康监督培训平台48学时的培训任务。加强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组织考核。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