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许可办事指南(2025年版)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1.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2.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3.医师执业注册
4.护士执业注册
5.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6.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7.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8.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9.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11.医疗广告审查
12.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3.中医医疗广告审查
1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5.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6.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17.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18.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放射诊疗许可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2、《放射线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49 号)2014 年修订版 第八条;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条、第十四条。
4、《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放射诊疗许可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皖卫监督秘〔2021〕309号)。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 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6、人员和设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申报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告知承诺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5、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6、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7、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8、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注: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协议书和办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委政务服务窗口送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现场审查不合格的,可以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
2.审查:由行政审批科统一组织赴现场审查核实。
3决定:市卫健委分管领导根据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明确意见。
4.办结(送达):委政务服务窗口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制作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放射诊疗许可证》,并于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勘查10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0557-3021060,3030630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2、《放射线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49 号)2014 年修订版 第八条;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
4、《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八条。
5、《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放射诊疗许可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皖卫监督秘〔2021〕309号)。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1年或3年校验一次(1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一年校验一次,100张床位以上的3年校验一次)
五、申报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
2、放射诊疗许可证
3、放射诊疗人员清单
4、放射诊疗人员变动情况
5、检测报告
6、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放射诊疗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8、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9、放射事件发生处理情况报告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委政务服务窗口送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现场审查不合格的,可以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
2.审查:由行政审批科统一组织赴现场审查核实。
3决定:市卫健委分管领导根据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明确意见。
4.办结(送达):委政务服务窗口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制作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放射诊疗许可证》,并于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 6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0557-3021060,3030630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不涉及现场审核的简易变更)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
3、《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九条;
4、《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放射诊疗许可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皖卫监督秘〔2021〕309号)。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 不包括迁址)
五、申报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放射诊疗许可证
4.变更证明文件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委政务服务窗口送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现场审查不合格的,可以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
2.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3决定:市卫健委审批科长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明确意见。
4.办结(送达):委政务服务窗口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制作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放射诊疗许可证》,并于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0557-3021060,3030630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诊疗科目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2、《放射线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49 号)2014 年修订版 第八条;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
4、《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九条;
4、《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放射诊疗许可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皖卫监督秘〔2021〕309号)。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变更放射诊疗科目
五、申报材料
1.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
2.放射诊疗许可证;
3.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5.大型医用设备证书;
6.放射诊疗人员清单;
7.授权委托书;
8.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竣工验收批复;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委政务服务窗口送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现场审查不合格的,可以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
2.审查:由行政审批科统一组织赴现场审查核实。
3决定:市卫健委分管领导根据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明确意见。
4.办结(送达):委政务服务窗口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制作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放射诊疗许可证》,并于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0557-3021060,3030630
放射诊疗许可注销
一、办理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放射诊疗许可证真实有效,依申请注销的
五、申报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注销申请表;
2.放射诊疗许可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委政务服务窗口送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现场审查不合格的,可以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
2.审查:由办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3决定:市卫健委分管领导根据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明确意见。
4.办结(送达):委政务服务窗口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制作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竣工验收书》,并于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0557-3021060,3030630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正)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本级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2、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
3、《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放射诊疗许可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皖卫监督秘〔2021〕309号)。
五、申报材料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
2.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委政务服务窗口送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3决定:市卫健委分管领导根据复核意见,提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明确意见。
4.办结(送达):委政务服务窗口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制作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并于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0557-3021060,3030630
医师执业注册
一、办理依据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五、申报材料
1.申请审核表;
2.照片;
3.身份证;
4.拟执业机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根据需要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渠道向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受理;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3.决定:分管领导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根据许可决定制作许可文书并制证。
5.送达:窗口当场发放或依申请快递送达办件结果。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0557-3021060,3030630
医师执业注册
一、办理依据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医师变更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在取得不同类别的专业资格证书后,根据单位聘用岗位及本人自愿的原则进行相应的类别变更注册,提交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材料进行变更。
五、申报材料
1.申请审核表;
2.医师执业证书;
3.身份证;
4.2寸白底免冠照片;
5医师资格证书;
6拟执业机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根据需要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渠道向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受理;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3.决定:分管领导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根据许可决定制作许可文书并制证。
5.送达:窗口当场发放或依申请快递送达办件结果。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0557-3021060,3030630
医师变更执业范围
一、办理依据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1.同一类别另外专业高一层次学历证书及原学历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同一类别另外专业经三级医疗机构系统培训或专业进修合计满2年的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申报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身份证;
3.2寸白底免冠照片;
4.医师执业证书;
5.学历证书或考核合格证明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根据需要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渠道向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受理;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3.决定:分管领导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根据许可决定制作许可文书并制证。
5.送达:窗口当场发放或依申请快递送达办件结果。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0557-3021060,3030630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
一、办理依据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医师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后变更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必须有与变更执业范围相同的两年培训证明及更高一级的学历,提交完整的变更材料方可进行变更。
五、申报材料
1.申请审核表;
2.身份证;
3.2寸白底免冠照片;
4.医师执业证书;
5.拟执业机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根据需要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渠道向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受理;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3.决定:分管领导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根据许可决定制作许可文书并制证。
5.送达:窗口当场发放或依申请快递送达办件结果。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0557-3021060,3030630
军队医师变更至地方
一、办理依据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医师从军队医疗、保健机构变更到地方医疗保健机构和预防机构,其必须需先在军队系统中提出申请,而后从军队系统中变更出,然后地方系统进行接收,其变更材料同地方医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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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报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身份证;
3.2寸白底免冠照片;
4.医师执业证书;
5.拟执业机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根据需要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渠道向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受理;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3.决定:分管领导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根据许可决定制作许可文书并制证。
5.送达:窗口当场发放或依申请快递送达办件结果。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0557-3021060,3030630
地方医师变更至军队
一、办理依据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医师从地方医疗、保健机构,预防机构变更到军队医疗、保健机构和预防机构。
五、申报材料
1.执业医师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医师执业证书;
3.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根据需要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渠道向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受理;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3.决定:分管领导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根据许可决定制作许可文书并制证。
5.送达:窗口当场发放或依申请快递送达办件结果。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0557-3021060,3030630
医师重新注册
一、办理依据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医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
五、申报材料
1.申请审核表;
2.照片;
3.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合同;
4.身份证;
5.培训考核合格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根据需要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渠道向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受理;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3.决定:分管领导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根据许可决定制作许可文书并制证。
5.送达:窗口当场发放或依申请快递送达办件结果。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0557-3021060,3030630
医师执业多机构备案
一、办理依据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1.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另外拟执业的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2.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五、申报材料
1.医师多机构执业备案申请表;
2.拟备案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申请人身份证;
4.医师执业证书;
5.拟执业机构聘用证明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根据需要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渠道向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受理;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3.决定:分管领导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根据许可决定制作许可文书并制证。
5.送达:窗口当场发放或依申请快递送达办件结果。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0557-3021060,3030630
取消医师执业多机构备案
一、办理依据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1.取消医师该执业地点多机构备案,需通过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申请,到为其办理多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取消
。
五、申报材料
1.医师执业证书;
2.医师取消多机构执业备案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根据需要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渠道向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受理;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3.决定:分管领导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根据许可决定制作许可文书并制证。
5.送达:窗口当场发放或依申请快递送达办件结果。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0557-3021060,3030630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变更注册、护士首次注册、护士延续注册、护士证书吊销处罚满2年后重新注册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重新注册、护士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销注册)
护士变更注册
一、办理依据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 517 号)第九条;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令第7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皖政〔2014〕4 号)附件 6 部分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序号 10。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的。
五、申报材料
1.申请审核表;
2.护士执业证书;
六、服务流程
受理、审查、办结发证 委政务服务窗口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0557-3021060、0557-3030630
护士首次注册
一、办理依据
1.《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令第7号)。
2.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142号)一、明确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一)护士执业医疗卫生记否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下同)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二)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非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委托社区的市级、省直管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三)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取得护士资格证书(并轨后),均可依照本方案规定的程序,向注册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五、申报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审核申请表;
2.临床实习手册或实习证明;
3.学历证书;
4.正面免冠白底小二寸彩色近照;
5.身份证;
6.培训合格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z.ahzwfw.gov.cn/)宿州分厅,根据该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在线申报或到宿州市政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审核:审批科负责人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
4.决定:分管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0557-3021060、0557-3030630
护士延续注册
一、办理依据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 517 号)第十条;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令第7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皖政〔2014〕4 号)附件 6 部分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序号 10。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申请延续注册。
五、申报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护士执业证书;
六、服务流程
受理、审查、办结发证 委政务服务窗口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0557-3021060、0557-3030630
护士注销注册
一、办理依据
1.《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令第7号)。
2.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142号)一、明确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一)护士执业医疗卫生记否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下同)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二)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非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委托社区的市级、省直管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三)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申报材料
1.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
2.护士执业证书
六、服务流程
受理、审查、办结发证 委政务服务窗口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0557-3021060、0557-3030630
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重新注册
一、办理依据
1.《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由护士执业证书上记录的最后一次执业信息地点所在的市卫健委注销,然后申请重新注册。
五、申报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身份证
3.正面免冠白底小二寸彩色近照
4.证明材料
5.学历证书
六、服务流程
受理、审查、办结发证 委政务服务窗口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0557-3021060、0557-3030630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99项: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实施机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12月29日卫生部令第62号)第三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第五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1月4日卫生部令第63号)第三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第五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10〕106号)第八条: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士和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应当由拟聘用医疗机构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管理部门(以下同)申请注册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具有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资格,从事医疗相关活动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具有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
五、申报材料
1.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
2.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
3.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4.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5.邀请或聘用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声明书;
6.公证材料;
7.2寸照片;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在皖事通办网上提交电子材料或者到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标准。
2.审查:工作人员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勘验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 根据申请材料,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决定理由。
4、办结:根据决定结果在承诺办结时限内进行办结。
5、送达: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0557-3021060、0557-3030630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1.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
2.取得医师或护士资格证和执业证;
3.申请终止妊娠、结扎手术项目的医师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
4.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主检医师必须取得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5.经过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并合格(考核内容包括母婴保健法律法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基础理论和技术操作)。
五、申报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2.医师执业证或护士执业证;
3.照片;
4.学历证书
5.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委政务服务窗口送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查:由行政审批科书面审查材料。
3.办结(送达):委政务服务窗口制印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0557-3021060,3030630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一、办理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十九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第二十一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五十二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3.《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十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划分如下:(一)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社会资本举办的500张床位以下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下中医类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和老年病医院;卫生院、门诊部、卫生所(室、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护理院(站)、诊所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上述医疗机构设置在市区的,其设置审批由所在的设区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定。(二)设区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社会资本举办500张及以上床位的二级综合医院,除中医、康复和老年病外的二级专科医院,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影像诊断等专业服务机构,以及政府举办的二级综合和一级专科医疗机构等的设置审批。(三)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三级综合、三级中医类、三级妇幼及其他三级专科医疗机构,血液透析中心和省直专业服务机构,政府举办的二级中医类、二级妇幼、二级专科医疗机构,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香港、澳门独资医疗机构等的设置审批。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下放到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
5.《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2.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4.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对符合“两证合一”条件的医疗机构:在申请执业登记前,举办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
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
五、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人员清单;
2.设备清单;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4.房产证或房屋使用证明;
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
6.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7.建筑设计平面图;
8.内部规章制度;
9.资产评估报告;
10.消防验收情况;
11.环评验收情况;
12.申请人市场主体登记证书;
13.可行性报告;
14.选址报告;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委政务服务窗口送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查:由行政审批科统一组织实施。根据审查内容,从医疗机构许可专家组抽取专家成员,赴现场审查核实。
3决定:市卫计委分管领导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明确意见。
4.办结(送达):委政务服务窗口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制作准予或不准予执业登记行政许可决定和印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并于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8个工作日 (特殊程序审查验收除外)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0557-3021060,3030630
医疗机构放射建设项目
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正)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本级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五、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2.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委政务服务窗口送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现场审查不合格的,可以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
2.审查:由办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3决定:市卫健委分管领导根据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明确意见。
4.办结(送达):委政务服务窗口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制作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竣工验收书》,并于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0557-3021060,3030630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一、办理依据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条: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单采血浆站布局、数量、规模的规划;(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四)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五)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六)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第七条: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单采血浆站只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进行筛查和采集血浆。第九条:在一个采血浆区域内,只能设置一个单采血浆站。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公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正)第六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单采血浆站应当符合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第七条:单采血浆站应当设置在县(旗)及县级市,不得与一般血站设置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地方病或者经血传播的传染病流行、高发的地区不得规划设置单采血浆站。上一年度和本年度自愿无偿献血未能满足临床用血的市级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单采血浆站。第九条: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以及《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要求的条件;(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四)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五)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六)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七)符合国家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第十条: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向单采血浆站设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有关情况以及法人登记证书;(二)拟设单采血浆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1.拟设单采血浆站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等;2.拟设单采血浆站血浆采集区域及区域内疾病流行状况、适龄健康供血浆人口情况、机构运行及环境保护措施的预测分析;3.拟设单采血浆站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4.申请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资料;5.污水、污物以及医疗废物处理方案;(三)单采血浆站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四)拟设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专业履历;(五)单采血浆站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六)单采血浆站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新的单采血浆站:(一)拟设置的单采血浆站不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或者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要求的;(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同意划定采浆区域的;(三)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被吊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未满5年的;(四)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发生过非法采集血浆或者擅自调用血浆行为的;(五)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注册的血液制品少于6个品种的,承担国家计划免疫任务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少于5个品种的。第十二条: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新建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一)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二)发生血液安全事故未满5年的责任人;(三)被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未满10年的单采血浆站或者血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四)被吊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未满5年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五)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3个月以上或者给予罚款5万-10万元处罚未满3年的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第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单采血浆站申请材料后,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技术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在设置审批后10日内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六条:《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单采血浆许可证》的主要内容为:(一)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名称;(二)单采血浆站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业务项目及采浆区域(范围);(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许可证号和有效期。第十七条:《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单采血浆站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续,并提交下列材料:第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单采血浆站上一执业周期业务开展情况、技术审查和监督检查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经审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注销其《单采血浆许可证》。未办理延续申请或者被注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不得继续执业。第十九条:单采血浆站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项目等内容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安徽省单采血浆许可工作规范》(皖卫医〔2008〕76号)第六条:单采血浆站执业过程中需要对登记事项进行变更的,须提交《单采血浆执业变更申请书》和相应材料。
二、承办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复审报省卫生健康委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规定
五、申报材料
1、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有关情况说明
2、拟设单采血浆站基本情况
3、单采血浆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命文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专业履历表
6、业务用房平面图
7、《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合格材料
8、环境评价报告
9、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10. 单采血浆许可申请书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委政务服务窗口送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现场审查不合格的,可以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由行政审批科统一组织实施。根据审查内容,从专家组抽取专家成员,赴现场审查核实。
3决定:市卫计委分管领导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明确意见。
4.办结(送达):委政务服务窗口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制作准予或不准予执业登记行政许可决定和(或)发送电子密钥,并于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0557-3021060,3030630
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一、办理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具备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3、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4、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5、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五、申报材料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医药人员名单;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4、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管理制度;
5、告知承诺书;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委政务服务窗口送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现场审查不合格的,可以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
2.审查:由行政审批科统一组织实施。根据审查内容,从专家组抽取专家成员,赴现场审查核实。
3决定:市卫计委分管领导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明确意见。
4.办结(送达):委政务服务窗口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制作准予或不准予执业登记行政许可决定和(或)发送电子密钥,并于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期限不包含专家评审15个工作日等特殊程序的工作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0557-3021060,3030630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一、办理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第五十二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3.《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十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划分如下:(一)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社会资本举办的500张床位以下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下中医类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和老年病医院;卫生院、门诊部、卫生所(室、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护理院(站)、诊所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上述医疗机构设置在市区的,其设置审批由所在的设区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定。(二)设区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社会资本举办500张及以上床位的二级综合医院,除中医、康复和老年病外的二级专科医院,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影像诊断等专业服务机构,以及政府举办的二级综合和一级专科医疗机构等的设置审批。(三)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三级综合、三级中医类、三级妇幼及其他三级专科医疗机构,血液透析中心和省直专业服务机构,政府举办的二级中医类、二级妇幼、二级专科医疗机构,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香港、澳门独资医疗机构等的设置审批。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下放到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
5.《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社会资本在市辖区新办 500 张床位以下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下中医类医院,二级康复医院 和老年病医院;
3.社会资本新办二级专科医院、500 张床位以上二级综合医院,临床检验实验室等专业服务机构;
4.非社会资本兴办一级专科医院,一级中医类医院,一级妇幼保健院,市、县级专科防治院(所、 站),不满 200 张床位的疗养院,市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五、申报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及环保部门审查意见;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及相仿部门审查意见;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15)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4.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简明登记表: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 个人、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个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共同申请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须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5 .设置单位主体证明(申请设置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设立批文;申请设置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提交拟设医疗机构的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申请设置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提交《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明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设置门诊还需提供主要负责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委政务服务窗口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查:由行政审批科统一组织实施。根据审查内容,从医疗机构许可专家组抽取专家成员,赴现场审查核实。
3决定:市卫计委召开主任办公会,根据专家组意见,研究决定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4.办结(送达):委政务服务窗口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制作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不予批准书,并于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审查验收公示除外)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0557-3021060,3030630
中医医疗广告审查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该与经审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依法设立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
五、申报材料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根据需要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渠道向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受理;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3.决定:分管领导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根据许可决定制作许可文书并制证。
5.送达:窗口当场发放或依申请快递送达办件结果。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0557-3021060、0557-3030630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一、办理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 年 4 月 1 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
2.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 8 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计委令 第 8 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细则》(卫生部 80 号令)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附件2目录序号第49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27号) (国发〔2014〕27 号)附件 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 31 项)第 23 项;
5.《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6.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监督秘(2018)601号文件)一、全面推行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对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的公共场所,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按照“属地化管理”和“谁许可,谁告知”的原则,许可实施机关制作并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书》,向社会全面告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法律依据、申请材料要求、办理时限、事中事后监管等。制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承诺书》,明确告知申请人承诺事项及违反承诺事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书》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承诺书》可参照附表制作)。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市管权限(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
五、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告知承诺书;
3.营业执照;
4.场所平面布局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
5.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
6.卫生管理制度;
7.从业人员证健康证;
8.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根据需要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渠道向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受理;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3.决定:分管领导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根据许可决定制作许可文书并制证。
5.送达:窗口当场发放或依申请快递送达办件结果。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0557-3021060、0557-3030630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一、办理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 年 4 月 1 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
2.《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 8 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计委令 第 8 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 80 号令)第二十七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附件 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表序号第 49;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 号)附件 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 31 项)第 23 项;
5.《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 号)
6.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监督秘(2018)601号文件)一、全面推行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对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的公共场所,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按照“属地化管理”和“谁许可,谁告知”的原则,许可实施机关制作并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书》,向社会全面告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法律依据、申请材料要求、办理时限、事中事后监管等。制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承诺书》,明确告知申请人承诺事项及违反承诺事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书》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承诺书》可参照附表制作)。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市管权限(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五、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告知承诺书;
3、卫生许可证;
4、自查报告;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
6、营业执照;
7、从业人员健康证清单;
8、卫生监测报告;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根据需要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渠道向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受理;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3.决定:分管领导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根据许可决定制作许可文书并制证。
5.送达:窗口当场发放或依申请快递送达办件结果。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0557-3021060、0557-3030630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一、办理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 年 4 月 1 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
2.《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 8 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计委令 第 8 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 80 号令)第二十七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附件 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表序号第 49;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 号)附件 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 31 项)第 23 项;
5.《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 号)。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市管权限范围内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五、申报材料
1、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区划调整证明材料;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任职证明或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 照或证明材料;
变更路名或门牌号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路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若场所位置发生变更需重 新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根据需要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渠道向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受理;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3.决定:分管领导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根据许可决定制作许可文书并制证。
5.送达:窗口当场发放或依申请快递送达办件结果。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0557-3021060、0557-3030630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2010年11月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正)第十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划分如下:(一)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不满100张床位的一级综合医院、卫生院、门诊部、卫生所(室、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护理院(站)、诊所等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申请,经审核合格,作出批准;市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应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再作出批准。(二)行署、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100张床位以上的二级综合医院,一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级专科医院,一级妇幼保健院,行署、市、县级专科防治院(所、站),不满100张床位的康复医院,不满200张床位的疗养院,市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三)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综合医院,二、三级中医、中西结合医院,二、三级专科医院,二、三级妇幼保健院,省级专科防治院(所、站),100张床位以上的康复医院,200张床位以上的疗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5.《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卫医秘〔2016〕30号)一、自即日起,社会资本新办500张床位以下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下中医类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和老年病医院,一级专科医院,其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县、县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社会资本在市辖区新办上述医疗机构的,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社会资本新办二级专科医院、500张床位以上二级综合医院,临床检验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其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部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香港、澳门等医疗服务投资者在我省设立医疗机构按原规定程序办理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社会资本兴办的三级中医类医疗机构,政府兴办的二级及以上中医类医疗机构;
3.中外合资、合作中医类医疗机构及香港和澳门医疗服务投资者在我省设立的中医医疗机构。上述医疗机构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
五、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消防验收情况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4.可行性报告
5.选址报告
6.建筑设计平面图
7.医疗机构人员清单
8.环评验收情况
9.房产证或房屋使用证明
10.资产评估报告
11.内部规章制度
12.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
13.设备清单
14.营业执照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根据需要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渠道向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受理;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3.决定:分管领导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根据许可决定制作许可文书并制证。
5.送达:窗口当场发放或依申请快递送达办件结果。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0557-3021060、0557-3030630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2.《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二、承办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受理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上报的省卫生健康委事权事项);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受理省卫生健康委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1、符合参加专长考核条件的人员;
2、按规定提交考核所需材料。
五、申报材料
1.《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师承学习人员)》;
2.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照片 4 张;
3.安徽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中医医术专长综述材料
4.每年至少 4 份(总数不少于 20 份)反映个人专长的典型病案资料
5.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以及推荐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和职称证书
6.经公证机构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
7.跟师学习材料
8.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中医类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无高级职称者须提供核准其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情况说明
9.安徽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现场辨识中药申报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根据需要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渠道向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受理;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3.决定:分管领导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根据许可决定制作许可文书并制证。
5.送达:窗口当场发放或依申请快递送达办件结果。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8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6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0557-3021060、0557-3030630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许可、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许可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204 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第 48 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下放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令第 31 号)第四条、第七条。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附件(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第303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具体改革举措: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水源选择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五、六、七条规定;
2.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3.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要求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十六条等规定;
4.水质检验室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三十条规定的要求。
五、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检验人员资质;
4.卫生管理制度;
5.水质检测报告单;
6.仪器设备清单;
7.供水单位水源卫生防护带平面图;
8.水质自检记录;
9.水源保护区文件;
10.制水工艺流程图;
11.涉水产品索证;
12.设计选址文件;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根据需要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渠道向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受理;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3.决定:分管领导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根据许可决定制作许可文书并制证。
5.送达:窗口当场发放或依申请快递送达办件结果。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0557-3021060、0557-3030630
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204 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第 48 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下放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令第 31 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四条。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附件(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第303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具体改革举措: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二次供水的卫生要求应符合《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规范》规定;
五、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4.二次供水设施布局图;
5.二次供水平面图;
6.涉水产品索证;
7.水质检测报告;
8.二次供水防护;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根据需要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渠道向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受理;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3.决定:分管领导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根据许可决定制作许可文书并制证。
5.送达:窗口当场发放或依申请快递送达办件结果。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0557-3021060、0557-3030630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进,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中医(专长)医师申请执业注册,按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医师执业证书》中,发证机关填写予以注册的中医药主管部门,签发人由予以注册的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其名章。
二、承办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在安徽省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执业;
五、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2寸照片;
3.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4.医疗机构聘用证明;
5.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根据需要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渠道向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受理;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3.决定:分管领导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根据许可决定制作许可文书并制证。
5.送达:窗口当场发放或依申请快递送达办件结果。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0557-3021060、0557-3030630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2010年11月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正)第十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划分如下:(一)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不满100张床位的一级综合医院、卫生院、门诊部、卫生所(室、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护理院(站)、诊所等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申请,经审核合格,作出批准;市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应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再作出批准。(二)行署、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100张床位以上的二级综合医院,一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级专科医院,一级妇幼保健院,行署、市、县级专科防治院(所、站),不满100张床位的康复医院,不满200张床位的疗养院,市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三)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综合医院,二、三级中医、中西结合医院,二、三级专科医院,二、三级妇幼保健院,省级专科防治院(所、站),100张床位以上的康复医院,200张床位以上的疗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5.《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卫医秘〔2016〕30号)一、自即日起,社会资本新办500张床位以下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下中医类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和老年病医院,一级专科医院,其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县、县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社会资本在市辖区新办上述医疗机构的,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社会资本新办二级专科医院、500张床位以上二级综合医院,临床检验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其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部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香港、澳门等医疗服务投资者在我省设立医疗机构按原规定程序办理 、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三级中医类医疗机构;3.中外合资、合作中医类医疗机构及香港和澳门医疗服务投资者在我省设立的中医医疗机构。
五、申报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3.设置可行性报告
4.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5.设置人市场主体登记证书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根据需要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渠道向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受理;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3.决定:分管领导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根据许可决定制作许可文书并制证。
5.送达:窗口当场发放或依申请快递送达办件结果。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0557-3021060、0557-3030630
皖公网安备 34130202000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