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宿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的通知
关于调整宿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的通知
宿创卫〔202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的通知》(全爱卫发〔2021〕6号)文件精神,对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宿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2022-2024年)》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
2022年5月30日
宿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
(2022-2024年)
为全力推进宿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打造卫生、宜居的城市环境,全面提升宿州城市品质和形象,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意见》,依据《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原则,通过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市民健康素养,打造健康宿州,进一步提升市民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二、总体目标
到2024年,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城市卫生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城市卫生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提高,生态和人居环境不断优化,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持续提升,获得“国家卫生城市”称号。
三、规划年期及范围
(一)创建年期。
本规划创建年期为2022年至2024年。
(二)创建范围。
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考核要求,创建范围为我市城市建成区,包括埇桥区、宿州经开区、宿马园区、市高新区等集中连片的非农业用地范围的主城区(含建成区的城乡接合部)。
四、工作任务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制订完善爱国卫生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爱卫会办公室机构、职能、人员、经费等有保障。街道(乡镇)、社区(村)、机关、企事业单位明确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健全下属公共卫生委员会,推动落实好爱国卫生工作。
3.爱国卫生工作年度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开展基层卫生创建活动,鼓励辖区范围内的县和乡镇积极开展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创建,逐步推进全域创建。广泛开展城乡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
4.探索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并逐步建设完善相关设施。
5.畅通爱国卫生建议和投诉渠道,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90%。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6.辖区内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利用健康科普专家库、资源库和报纸、电视、网络等主要媒体,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居民健康素养水平≥23%或持续提升。大力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
7.辖区内积极开展健康县区、健康乡镇和健康村、健康社区、健康企业、健康机关、健康学校、健康促进医院、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推广“三减三健”等慢性病防控措施。
8.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社区比例100%,人均体育场地面积>2.2平方米,满足人民群众经常性的体育锻炼需求。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增进广大群众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意识,倡导居民维持健康体重。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的比例>38.5%,每千人口社会体育指导员数≥2.16名。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
9.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活动,辖区内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依法规范烟草促销、赞助等行为,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20%。全面推进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无烟家庭等无烟环境建设,建成比例≥90%。积极推进控烟立法执法,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
(三)市容环境卫生。
10.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道路照明及景观照明设施整洁、完好,运行正常,装灯率100%,窨井盖完好率≥98%。垃圾桶(箱)等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分类标志统一规范,满足当地垃圾分类要求。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无卫生死角,基本消除易涝积水点。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及时进行保洁,保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主次干道每日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街巷路面每日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率≥80%。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筑工地(含待建、拆迁、在建等工地)管理到位,卫生整洁,规范围挡,无扬尘、噪声污染,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处理,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城市管理信息化覆盖率≥90%。
11.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设施和招牌的高度、大小符合规定标准,不遮盖建筑物外观轮廓,不影响建筑物本身和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不造成光污染。建筑玻璃幕墙的可见光反射比及其对周边建筑和交通的影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12.加强绿化工作,提高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公园绿地面积,强化绿地管理。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8%,人均绿地面积≥9平方米。
13.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再生资源回收基础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主城区回收网点覆盖率100%。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完善,生活垃圾、粪便分类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实现密闭化、规范化,生活垃圾、粪便及时清运。
14.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因地制宜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有效覆盖。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35%,无害化处理率100%。
15.积极推进厕所革命,公共厕所设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数量充足,干净整洁,实现卫生厕所全覆盖。主次干道、车站、医疗机构、旅游景点、集贸市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厕设施不低于二类标准。生活污水有效收集处理,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75%或持续提高。
16.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农产品市场布局合理,建设管理符合规范要求,科学设置经营区域,实行生熟分开、干湿分离;兼营零售业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做到批发与零售业务分区域或分时段经营。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设施设备符合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要求,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环卫设施齐全、干净整洁。市场活禽销售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实行隔离宰杀,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逐步实现市场无活禽交易。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要结合实际预留消杀防疫空间。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障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流动商贩管理规范。无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现象。
17.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饲养畜禽和野生动物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居民文明规范饲养宠物,畜禽粪污得到有效处置;各类集贸市场、花鸟宠物市场及动物交易市场无非法交易和宰杀野生动物现象。
18.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推行垃圾分类,垃圾及时清运,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
19.城乡结合部建有配套生活污水处理、排放设施和充足的垃圾收集站(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公共厕所等设施;卫生清扫保洁及时,日常管理规范,垃圾及时清运,普及卫生户厕;道路硬化平整,主要道路配备路灯;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
20.加强铁路沿线两侧环境卫生整治,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无露天堆放的彩钢瓦、塑料薄膜、防尘网等轻飘物品,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无倾倒垃圾、排污等现象。
(四)生态环境。
21.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22.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不超过100的天数≥320天或持续改善,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无烟囱排黑烟现象,无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现象。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23.区域环境噪声控制良好,区域环境噪声控制平均值≤55分贝,声功能区夜间环境质量达标率≥75%。
24.各级水环境功能区全部达到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水质不低于五类。无乱排污水现象,无黑臭水体。
2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辖区内重点河湖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达标。
26.辖区内应建有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各类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满足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置需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100%。医疗污水收集、处理、消毒和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要求。
(五)重点场所卫生。
27.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向社会公示,并使用统一标识。卫生许可证件齐全有效,卫生管理规范,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28.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管理、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
29.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或规定。学校按照规定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配备比率>70%,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人员。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健全并严格执行。
30.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100%。中小学生每天校内体育活动时间≥1小时。学校眼保健操普及率100%。中小学生近视率、肥胖率逐年下降。近3年辖区内无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件。
31.辖区内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及时申报,申报率>90%。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依法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32.公交车车厢、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33.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依法报告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信息。
34.加强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管理,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规定区域、规范经营。无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现象。
35.积极推行明厨亮灶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率≥90%。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36.辖区内积极推广分餐制和公筷制,大力倡导“光盘行动”。辖区内无贩卖、制售、食用野生动物现象。
37.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供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符合相关要求。
(七)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
38.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实现健康目标相适应的卫生健康事业投入机制。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25%或持续降低。
39.强化重大传染病防控措施,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落实“四早”要求,压实“四方责任”,甲、乙类法定传染病发病情况稳定,报告发病率不高于近5年平均水平。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置公共卫生科和感染性疾病科,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预检分诊符合有关规定。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
40.多措并举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持续提升人均预期寿命,婴儿死亡率≤5.6‰或持续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7.8‰或持续降低,孕产妇死亡率≤18/10万或持续降低,人均预期寿命≥78.3岁或逐年提高。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定期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90%,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95%。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健康发展,辖区内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90%,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率≥90%。推进医养结合服务。
41.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呈下降趋势。健全重大事件处置中的社会心理健康监测预警机制,强化心理健康促进和心理疏导、危机干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规范比率≥85%。
42.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机构建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千人口的床位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公共卫生人员数、药师(药士)数和万人口全科医生数等指标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43.推动火车站、公路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学校、景区、机关单位、商场超市等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配置和使用自动体外心脏除颤仪(AED)等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对公安、消防、安保、交通和教育等重点行业人群开展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引导全社会逐步提高全民急救能力。
44.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具备安全的工作条件,执业环境逐步改善。辖区内无重特大刑事伤医案件。临床用血来自自愿无偿献血。无无证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
45.建立政府组织和全社会参与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制。掌握辖区病媒生物孳生地情况、密度变化和侵害状况。湖泊、河流、沟渠、景观水体、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95%。
五、实施步骤
(一)创建准备阶段(2022年1月-5月)。
编制完善宿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明确创建目标任务。健全宿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议,细化分解落实创建工作任务和责任。加快推进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卫生管理体制机制,加大城市卫生管理投入和管理力度,打好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基础。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2年6月-2024年3月)。
建立健全创卫工作网络体系,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我市规划要求,对各项创建工作任务和指标进行逐项梳理,建立创卫台账,全面实施创卫工作。开展专项提升整治,进一步完善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落实病媒生物防制达标工作。开展经常性明查暗访,定期对各责任单位创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落实整改提升,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向省爱卫会提交申报材料,接受省爱卫会对我市创卫工作的审核,获省爱卫会向全国爱卫办推荐。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4年4月-2024年12月)。
持续强化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深入开展一系列专项提升整治,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组织模拟检查,对检查出来的薄弱环节和问题进行重点整改。接受全国爱卫办评审,力争获得国家卫生城市称号。巩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促进创建工作常态化,不断提高城市卫生管理和服务水平。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对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的领导,宿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创建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成立相应机构,主要负责人亲自安排部署,分管负责人亲自抓落实,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各项任务细化分解,明确职责任务,实行目标管理,完善工作台帐,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创建工作任务。
(二)加强资金投入。
加大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财政投入,把卫生创建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资金落实。同时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的原则,采取政府投入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实行多元化、多渠道筹集创建资金,增加创卫的资金投入,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提供资金保障。
(三)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媒体宣传,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重要意义,形成强大舆论氛围。加强社会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市民了解、关注、参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加强主题宣传,结合各种宣传日开展咨询活动及创卫知识宣传,全面提高市民的文明意识、卫生意识,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全社会参与创建格局。
(四)加强监督检查。
根据创卫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研究制定创卫工作督办考核办法,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加强工作指导和督导检查,形成督查考核经常化、制度化,确保如期创建成为国家卫生城市。
附件
宿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 挥 长:王启荣 市长
副指挥长:怀 颖 副市长
成 员:靖 强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杜文涛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刘 朋 市文明办副主任
杨美荣 市直机关工委书记
郑 超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朱大忠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主任(局长)
李玉清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史敦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庞 壮 市城管局局长
张安文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甘大庆 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李新建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张代君 市民政局局长
武 戈 市财政局局长
刘 光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赵士银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孙 洲 市水利局局长
李云英 市商务局局长
李 伟 市文化和旅游局(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高 杨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钟 斌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李 磊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牛慧琴 市医保局局长
张晓光 市司法局局长
胡 玉 市林业局局长
李言明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局长
丁远征 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张品军 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主任
高纯宇 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
杨劲松 市妇联主席
谢颖锋 团市委书记
杨玉洁 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孟振东 市供销社理事会主任
武华峰 拂晓报社社长
孙 宁 市广播电视台台长
杨松涛 埇桥区政府区长
李 沂 宿州经开区党工委副书记
易茂林 宿马园区管委会主任
姚爱洋 市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刘 琦 宿州军分区保障处处长
武大镇 宿州火车站站长
张凤清 高铁宿州东站站长
指挥部办公室(创卫办)设在市卫生健康委,靖强为第一主任,郑超为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