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权责清单总目录(2022年)
来源:宿州市卫生健康委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12-14 18:32
编辑:宿州市卫生健康委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35项) | ||
序号 | 权力属性 | 事项名称 |
1 | 行政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2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3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4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5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6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7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8 | 行政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9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
10 | 行政许可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
11 | 行政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 |
12 | 行政许可 |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
13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 |
14 | 行政许可 | 医疗广告审查 |
15 | 行政许可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
16 | 行政许可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17 | 行政许可 | 中医医疗广告审查 |
18 | 行政许可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19 | 行政许可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2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21 | 行政处罚 | 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2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处罚 |
2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24 | 行政处罚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2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26 | 行政处罚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十一类情形的处罚 |
27 | 行政处罚 |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28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29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30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3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
32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33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
34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3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36 | 行政处罚 |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
37 | 行政处罚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38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39 | 行政处罚 |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40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采集血液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41 | 行政处罚 |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42 | 行政处罚 | 对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等5种情形的处罚 |
43 | 行政处罚 | 对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
45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
46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4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48 | 行政处罚 | 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49 | 行政处罚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处罚 |
50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51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的处罚 |
52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处罚 |
53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54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55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处罚 |
5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等两类清情形的处罚 |
5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
5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59 | 行政处罚 | 对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60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61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62 | 行政处罚 | 对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63 | 行政处罚 | 对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处罚 |
64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6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处罚 |
66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处罚 |
67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6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6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等十类情形的处罚 |
7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71 | 行政处罚 | 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
7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7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处罚 |
74 | 行政处罚 | 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75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
76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
77 | 行政处罚 |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
78 | 行政处罚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79 | 行政处罚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8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
81 | 行政处罚 |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82 | 行政处罚 |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
83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84 | 行政处罚 | 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85 | 行政处罚 |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 |
86 | 行政处罚 | 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 |
8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88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8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开具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
90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
91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
92 | 行政处罚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十二类行为的处罚 |
93 | 行政处罚 | 对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处罚 |
94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处罚 |
95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处罚 |
96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97 | 行政处罚 | 对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9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9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处罚 |
10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10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
102 | 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
103 | 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行为的处罚 |
10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护士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10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106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107 | 行政处罚 |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10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
10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11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11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有关医务人员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处罚 |
11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处罚 |
11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114 | 行政处罚 | 对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处罚 |
115 | 行政处罚 | 对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处罚 |
11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
117 | 行政处罚 | 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118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119 | 行政处罚 | 对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
120 | 行政处罚 | 对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
121 | 行政处罚 | 对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处罚 |
12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
123 | 行政处罚 | 对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12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
1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
12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
12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128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129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130 | 行政处罚 | 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
13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13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13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规定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处罚 |
134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135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
13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13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者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13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处罚 |
13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140 | 行政处罚 | 对不再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141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处罚 |
14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143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14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