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7X/202401-00031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24-12-30 发布日期: 2024-12-30 18:50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行政执法职责、职责权限依据】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分目录表(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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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职责、职责权限依据】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分目录表(修改版)

来源:宿州市卫生健康委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12-30 18:50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实施科室
(下属机构)
1 行政处罚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2 行政处罚 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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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处罚
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的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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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五)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验收合格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对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处罚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
对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处罚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5 行政处罚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对未采取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对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对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对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对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7 行政处罚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十一类情形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二)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九)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对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对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8 行政处罚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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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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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行政处罚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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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对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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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3.《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13 行政处罚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对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局
15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对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对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处罚
对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对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处罚
对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17 行政处罚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18 行政处罚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对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对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处罚
19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20 行政处罚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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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行政处罚 对非法采集血液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非法采集血液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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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处罚
对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22 行政处罚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23 行政处罚 对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等5种情形的处罚 对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对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的处罚
对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的处罚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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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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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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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行政处罚 对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七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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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28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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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处罚
对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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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处罚
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处罚
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处罚
30 行政处罚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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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行政处罚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对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32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违法储存、运输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责令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并可以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33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违法储存、运输疫苗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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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一)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三)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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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处罚
对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35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一)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二)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四)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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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处罚
36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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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等两类清情形的处罚 对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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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38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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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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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行政处罚 对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对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对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41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二)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四)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五)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六)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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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处罚
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
对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处罚
对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处罚
对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处罚
42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施的;(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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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处罚
43 行政处罚 对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三)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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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处罚
对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处罚
44 行政处罚 对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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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二)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三)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四)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五)使用童工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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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处罚
对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处罚
对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处罚
对使用童工的处罚
46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权予以取缔;造成职业中毒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经营所得,并处经营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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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行政处罚 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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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二)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三)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四)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对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处罚
对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处罚
对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49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一)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二)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对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处罚
50 行政处罚 对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等十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一)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二)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三)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四)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五)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六)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七)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八)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九)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十)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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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对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处罚
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处罚
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处罚
对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处罚
对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处罚
对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处罚
对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处罚
5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一)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二)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三)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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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
对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处罚
52 行政处罚 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一)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二)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三)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四)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五)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六)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七)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八)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九)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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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处罚
对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处罚
对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处罚
对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处罚
对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处罚
对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处罚
对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处罚
对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处罚
53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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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处罚
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处罚
对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处罚
对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处罚
对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处罚
对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处罚
54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2.《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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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行政处罚 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对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处罚
56 行政处罚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进出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出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出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57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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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行政处罚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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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行政处罚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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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行政处罚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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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处罚
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备案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处罚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6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62 行政处罚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对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对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对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63 行政处罚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64 行政处罚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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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行政处罚 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罚
对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66 行政处罚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第四十七条: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期间,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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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行政处罚 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四条: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68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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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处罚
对拒绝接诊病人的处罚
对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69 行政处罚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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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处罚
对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7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开具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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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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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行政处罚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73 行政处罚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十二类行为的处罚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三)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八)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对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处罚
对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处罚
对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处罚
对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处罚
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处罚
对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处罚
对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对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处罚
74 行政处罚 对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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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可以处出售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根据情节,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2000元的,以2000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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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5000元的,以5000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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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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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处罚
对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处罚
对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
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处罚
对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处罚
对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78 行政处罚 对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对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处罚
对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处罚
对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
79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对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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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处罚
对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处罚
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处罚
对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罚
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80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81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82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83 行政处罚 对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对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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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处罚
对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处罚
对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处罚
对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处罚
对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处罚
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处罚
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处罚
对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处罚
对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处罚
84 行政处罚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行为的处罚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革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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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行政处罚 对违反《护士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违反《护士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处罚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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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86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处罚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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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
87 行政处罚 对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处罚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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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护士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处罚
对泄露患者隐私的处罚
对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处罚
88 行政处罚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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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90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91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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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有关医务人员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处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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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处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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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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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处罚
对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处罚
对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处罚
对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处罚
95 行政处罚 对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处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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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行政处罚 对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处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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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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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行政处罚 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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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行政处罚 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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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100 行政处罚 对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责任者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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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行政处罚 对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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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行政处罚 对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处罚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产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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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行政处罚 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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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行政处罚 对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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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对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105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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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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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10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109 行政处罚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11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处罚
对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对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处罚
对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对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罚
111 行政处罚 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11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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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113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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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规定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处罚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执业活动,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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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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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116 行政处罚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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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行政处罚 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11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者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对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处罚
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处罚
11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处罚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2023年10月20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由原登记部门吊销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禁止其10年内从事人体器官获取或者申请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执业登记部门吊销该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由原执业注册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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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或不再具备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的处罚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2023年10月20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禁止其5年内从事人体器官获取或者申请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1年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原执业登记部门吊销该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由原执业注册部门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由原登记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禁止其3年内从事人体器官获取或者申请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原执业登记部门吊销该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并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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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安排不符合《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规定人员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行为的处罚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2023年10月20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安排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人员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登记部门吊销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禁止其3年内从事人体器官获取或者申请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原执业登记部门吊销该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对有关人员,依照有关医师管理的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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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违反《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规定的条件,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处罚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2023年10月20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可以由原登记部门吊销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禁止其3年内从事人体器官获取或者申请从事人体器官移植;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原执业登记部门吊销该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可以由原执业注册部门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从事遗体器官获取;
(二)未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划定的区域提供遗体器官获取服务;
(三)从事人体器官获取、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遗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
(四)未通过分配系统分配遗体器官,或者不执行分配系统分配结果;
(五)使用未经分配系统分配的遗体器官或者来源不明的人体器官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六)获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
(七)以伪造、篡改数据等方式干扰遗体器官分配。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划定的区域提供遗体器官获取服务的处罚
对从事人体器官获取、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遗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通过分配系统分配遗体器官,或者不执行分配系统分配结果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分配系统分配的遗体器官或者来源不明的人体器官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获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以伪造、篡改数据等方式干扰遗体器官分配的处罚
12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同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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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行政处罚 对未依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依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植物检疫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二)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三)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对本行政区域内出售、外运的家畜或者植物进行血吸虫病检疫的;(五)未对经检疫发现的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实施药物治疗,或者未对发现的携带钉螺的植物实施杀灭钉螺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对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对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对未对本行政区域内出售、外运的家畜或者植物进行血吸虫病检疫的处罚
对未对经检疫发现的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实施药物治疗,或者未对发现的携带钉螺的植物实施杀灭钉螺的处罚
12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126 行政处罚 对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对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二)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四)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五)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处罚
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处罚
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处罚
127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等十类情形的处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四)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六)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八)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九)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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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对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罚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处罚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处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128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对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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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处罚
对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处罚
对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12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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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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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13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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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处罚
132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133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134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处罚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条: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135 行政处罚 对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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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五至十倍罚款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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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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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处罚
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处罚
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罚
138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对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或条例的行为,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