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7X/202412-00016 信息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24-12-30 发布日期: 2024-12-30 16:37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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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改版)

来源:宿州市卫生健康委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12-30 16:37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2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

设定依据

情节程度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量化标准

备注

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
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

擅自执业时间不足3个月或擅自执业的人员有1名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2

擅自执业时间3至6个月或擅自执业的人员有2名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3

擅自执业时间超过6个月,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2.擅自执业的人员有2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3.给患者造成伤害;
4.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5.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6.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
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2.买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3.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
4.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3

造成患者死亡、严重伤害或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二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一)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1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2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3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或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1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2.给患者造成伤害;
3.出租或承包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2.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
3.其他严重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1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2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3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或其他严重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3

对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

导致医疗信息泄露的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一定后果的

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

4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1

首次发现的

警告

 

2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指具有《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下同)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对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1

首次发现的

警告

2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1

首次发现的

警告

2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经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经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
限责令停建、关闭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1

首次发现的

警告

2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1

首次发现的

警告

2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对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六)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1

首次发现的

警告

2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5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1

首次发现的

警告

 

2

存在一项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存在两项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存在三项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采取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1

首次发现的

警告

2

未采取两项以下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采取两项以上五项以下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未采取五项以上措施,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1

首次发现的

警告

2

存在一项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存在两项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存在三项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1

首次发现的

警告

2

涉及10人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涉及10人以上20人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涉及20人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1

首次发现的

警告

2

逾期不改正,且化学材料涉及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逾期不改正,且化学材料涉及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1

涉及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警告

 

2

涉及两种以下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或涉及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涉及两种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1

涉及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

警告

2

涉及两种以下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或涉及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涉及两种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1

涉及5人以下的

警告

2

涉及5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涉及5人以下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涉及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涉及50人以上的

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1

涉及5人以下的

警告

2

涉及5人以上15人以下的,或涉及5人以下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涉及15人以上30人以下的

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涉及30人以上的

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五)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
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1

首次发现的

警告

2

拒不改正的

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提供虚假材料的

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十一类情形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1

首次发现的

警告

 

2

工作场所1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经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工作场所2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工作场所2种以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经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
限责令关闭

对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1

首次发现的

警告

2

涉及人数10人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涉及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涉及人数30人以上,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1

首次发现的

警告

2

涉及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涉及两种以下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涉及两种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
限责令关闭

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1

首次发现的

警告

2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经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经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危害后果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发生危害后果的且未采取措施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
限责令关闭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五)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1

首次发现的

警告

2

涉及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涉及两种以下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涉及两种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

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
限责令关闭

对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六)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1

首次发现的

警告

2

涉及1-2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涉及3-4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涉及4人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七)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1

首次发现的

警告

2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经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
时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且未按照规定及时
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未按照规定及时
报告,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
限责令关闭

对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八)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1

首次发现的

警告

2

涉及一种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涉及两种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涉及两种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对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九)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1

首次发生的

警告

2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对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十)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1

首次发现的

警告

2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涉及上述一项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涉及上述两项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涉及上述两项以上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对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十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1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首次发现的

警告

2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涉及1-2人,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涉及3-4人,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涉及
4人以上,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8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涉及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涉及一种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涉及一种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警告,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

警告

 

2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的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且弄虚作假的

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且弄虚作假的

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1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涉及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涉及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对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1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涉及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涉及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且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涉及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1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所列举的1种情形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所列举的2种的情形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所列举的2种以上的情形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1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涉及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涉及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对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1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涉及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涉及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1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涉及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涉及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1

安排5名以下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安排5名以上15名以下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或安排3名以下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安排15名以上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或安排3名以上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1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涉及人数在5人以下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涉及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1

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损伤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损伤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损伤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损伤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五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且服务开展时间在3个月以内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且服务开展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5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且服务开展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13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1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对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1

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

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

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1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14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1

首次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且收受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

 

2

2次以上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者收受价值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2次以上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者收受价值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以暗示、威胁、引诱等方式主动向当事人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收受的价值在一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的;
2.未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警告、通报批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2.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3.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地域广,人口多;
4.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警告、通报批评、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对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1

首次发现

警告、通报批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2.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3.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
4.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警告、通报批评,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对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1

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警告、通报批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2.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3.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
4.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警告、通报批评,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对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未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未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未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3.未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未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警告、通报批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2.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3.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地域广,人口多;
4.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警告、通报批评,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警告、通报批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2.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3.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
4.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警告、通报批评,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16

对医疗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1

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警告、通报批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2.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3.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
4.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警告、通报批评,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1

未产生危害后果

警告,通报批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2.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3.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
4.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警告,通报批评,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对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1

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通报批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2.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3.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
4.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警告,通报批评,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1

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通报批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2.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3.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
4.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警告,通报批评,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对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1

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通报批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2.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3.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警告,通报批评,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对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1

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通报批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2.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3.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警告,通报批评,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对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

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通报批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2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3对当事人造成负面影响,社会影响恶劣;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警告,通报批评,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17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形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有关健康检查要求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血液化验的;(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三)超量、频繁采集血浆的;(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八)未按照规定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不合格或者报废血浆进行处
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九)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十)向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严重予以处罚,
并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一)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并不及时上报的;(二)12个月内2次发生《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三)同时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3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四)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五)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后果的。

1

违反四项以上情形的或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10万元罚款,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18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和卫生规范的;

1

尚未导致传染病发生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2

导致传染病传播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暂扣许可证

3

导致传染病流行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吊销许可证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1

尚未导致传染病发生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五千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

导致传染病传播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暂扣许可证

3

导致传染病流行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一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吊销许可证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1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

违法所得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的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万以上四万以下罚款

4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

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四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对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1

初次发现,未造成不良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

2

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

导致传染病传播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部门暂扣许可证

4

导致传染病流行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对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1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

违法所得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的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以上四万以下罚款

4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下五万元罚款

5


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19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1

已经改正的

警告,通报批评

 

2

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通报批评,暂扣许可证

3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通报批评,吊销许可证,并可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1

存在该条款1项违规行为的

通报批评,警告

2

存在该条款2项违规行为的

通报批评,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许可证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该条款2项以上违规行为的;
2.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3.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4.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地域广,人口多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通报批评,警告,吊销许可证,并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1

发现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20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

已及时改正的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

逾期不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

逾期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1

对非法采集血液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非法采集血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
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二)已被注消的血站,
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擅自采供血。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非法采集血液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或采集血液1000mL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2

非法采集血液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采集血液1000mL以上4000mL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

非法采集血液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或采集血液4000mL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血站、医序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血站不
得有下列行为:(二)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
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或出售血液1000mL
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2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违
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或
出售血液1000mL以上4000mL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出售血液4000mL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八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或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且组织人数在10人次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2

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组织人数10人次以上20人次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组织人数20人次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2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
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

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临床用血2000mL以下的

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

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临床用血在2000mL以上5000mL以下的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

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临床用血在5000mL以上的

警告,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3

对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等5种情形的处罚

对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1

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后果的

警告

 

2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3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吊销执业证书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1

未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或不良社会影响等后果的

警告

2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器官组织功能障碍的或严重社会影响等后果的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3

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死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等后果的

吊销执业证书

对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1

首次发生且未造成后果的

警告

2

再次发生或造成后果的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3

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吊销执业证书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1

首次不按规定报告的

警告

2

再次不按规定报告的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3

不按规定报告,严重影响到医疗事故处理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或影响事故或疫情等处理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1

造成人身损害或不良社会影响等后果,或造成除2、3、4处罚情形以外医疗事故的

警告

2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器官组织功能障碍或严重社会影响等后果的,或二级医疗事故负完全责任的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3

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死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等后果负主要责任的,或一级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4

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死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等后果负完全责任的,或一级医疗事故负完全责任,或在一年内2次一级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吊销执业证书

24

对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1

执业三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不足一万的,按一万元计算

 

2

执业三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不足一万的,按一万元计算

3

曾受过卫生行政处罚的,仍不改正的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不足一万的,按一万元计算

2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1

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后果的

警告

 

2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3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吊销执业证书

26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不符
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1

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时间2个月以下的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2

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时间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警告,并处七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3

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时间3
个月以上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等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警告,并处九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27

对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1

拒绝2人次以下的

警告

 

2

拒绝2人次以上5人次以下的

警告,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3

拒绝5人次以上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警告,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
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
果作出处理的。

1

未评估或未处理2人次以下的

警告

2

再次发现未评估和未处理2人次以下的,或未评估或未处理2人次以上5人次以下的

警告,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三个
月以下执业活动

3

未评估或未处理5人次以上,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警告,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28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
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1

违法约束、隔离1人的

责令暂停有关医务人员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2

违法约束、隔离1人次以上3人次以下的

责令暂停有关医务人员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3

违法约束、隔离3人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对违反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医疗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
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1

强迫2人次以下的

责令暂停有关医务人员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2

强迫2人次以上5人次以下的

责令暂停有关医务人员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3

强迫5人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对违反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医疗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
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1

实施1人的

责令暂停有关医务人员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2

实施1人以上3人次以下的

责令暂停有关医务人员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3

实施3人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对违反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医疗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
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
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
的,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1

侵害2人次以下的

责令暂停有关医务人员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2

侵害2人次以上5人次以下的

责令暂停有关医务人员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3

侵害5人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对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医疗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
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
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
的,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
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1

诊断1人的

责令暂停有关医务人员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2

诊断1人以上3人次以下的

责令暂停有关医务人员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3

诊断3人次以上,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29

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1

涉及2人次以下的

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对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处罚

2

涉及2人次以上5人次以下的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处罚

3

涉及5人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处罚

4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

30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
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餐具饮
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1

及时改正的

警告

 

2

存在1项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

存在1项以上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

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

31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没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

违法所得的一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4

违法所得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5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5

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造成患者损害,且情节严重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32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前款规定(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并可以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1

未造成危害后果,首次发现违法行为

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五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2

再次发现违法行为

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十五个月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3

造成人员伤残、死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33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前款规定(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1

未造成危害后果,首次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2

再次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3

造成人员伤残、死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34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

1

发现涉及1种疫苗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

逾期不改或涉及2种疫苗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五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3

造成人员健康损害或涉及3种及以上疫苗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十五个月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4

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引发舆情、导致有关疾病的爆发流行等严重后果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对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1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

逾期不改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五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3

造成人员健康损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十五个月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4

造成人员伤残、死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对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
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三)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1

接种50人次以下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

接种50人次以上100人次以下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五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3

接种达100人次以上;
出现接种异常反应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十五个月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4

造成人员伤残、死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35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

1

20剂次以下

警告

 

2

涉及20剂次以上50剂次以下

警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50剂次以上;
2.造成人员伤残、死亡;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4.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对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二)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

1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

2

逾期不改

警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3

造成人员健康损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4

造成人员伤残、死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警告,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

1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

2

逾期不改

警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3

造成人员健康损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4

造成人员伤残、死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警告,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对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四)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

1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

2

逾期不改的

警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
以下执业活动

3

造成人员健康损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
下执业活动

4

造成人员伤残、死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警告,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

36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1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

 

2

逾期不改的

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五万
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造成人员健康损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三十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造成人员伤残、死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五十万元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
执业证书

37

对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等两类清情形的处罚

对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接受处罚的,或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

3

造成人员伤残、死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六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1

接种人数在50人次以下,或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在三千元以内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2

接种人数在50人次以上100人次以下的,或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在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内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3

接种人数达100人次以上,或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4

造成人员伤残、死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38

对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

首次违反的

警告

 

2

两年内再次违反的

责令停业整顿

3

两年内2次以上违反或其他情节严重的

吊销诊疗科目或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9

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

1

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

 

40

对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1

对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处罚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对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对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对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对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对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41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入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1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入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入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

对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处罚

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入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

对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入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

对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处罚

对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五)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入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对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

对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处罚

对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入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对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

对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处罚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