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州市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宿卫规财〔2025〕2号
各县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为持续提升群众就医体验,减轻患者交纳预交金负担,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6部门《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省卫生健康委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制定印发《宿州市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8日
宿州市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提升群众就医体验,切实减轻患者交纳预交金负担,做好为民服务实事,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6部门《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省卫生健康委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宿州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主要任务
(一)取消门诊预交金
1.时限要求。自2025年3月31日起,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停止收取门诊预交金。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门诊预交金的资金清算、退款。
(1)门诊预交金内涵。门诊预交金是指患者在门急诊就诊前尚未确定具体医疗服务内容时(如未开具医嘱)就预先存入医疗机构账户的资金,且没有开具正式的医疗收费票据。
(2)不属于门诊预交金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是在门急诊预约挂号时,患者预交的诊查费;二是按照疗程或阶段进行多次检查或治疗,患者一次性预交的资金:口腔正畸、血液透析、康复理疗、中医治疗、化疗、放疗、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三是单位或团体为个人体检预交的资金;四是实施日间手术、门诊手术、急诊手术前,患者在门诊检查时预交的资金;五是门诊特殊疾病等在门诊治疗按照住院政策报销的情形,患者预交的资金。
2.加强保留门诊预交金特殊情形备案管理。对于急诊、急诊留观、门诊手术、急诊手术等情形,以及老年人等确有门急诊预交资金需求的群体,在患者自愿且确有必要的前提下,可采取设置合理限额、提供便捷充值渠道等措施保留门诊预交金,并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流程为:确需保留门诊预交金的医疗机构将保留门诊预交金的依据及适用范围说明、预交金收取标准、患者自愿签署的书面或电子确认书模版、资金监管及风险防控措施等内容形成报告,向同级卫生健康委备案。备案后,医疗机构需通过官网、就医小程序、电子屏等公示备案内容及收取标准。保留门诊预交金的适用范围及收取标准调整时需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3.做好存量门诊预交金清退
(1)全面梳理清查。医疗机构要全面清查门诊预交金账户,梳理存量预交金规模、缴纳途径及患者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清退台账。
(2)做好宣传告知。医疗机构要通过公众号、就医小程序、电子屏、公告栏、短信等多种渠道告知患者清退措施与流程,并提供咨询电话。
(3)设置清退渠道。医疗机构应在门诊设置门诊预交金清退专用窗口,有条件的可安排线上自助退款流程。
(4)规范开展清退。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存量门诊预交金退费受理、审核、确认、退款等全流程的监管,做好内部风险管控,严肃财经纪律,防止退费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清退过程中应与患者充分沟通,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纠纷。确因患者信息不明、联系方式变更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清退的预交金,要做好台账管理,详细记录患者基本信息、账户余额等信息,并报同级卫生健康委。
(5)完善便民措施。探索推进“诊间结算”、“一次就诊一次付费”等便民措施,进一步优化门诊收费流程。
(二)降低住院预交金额度
1.时限要求。自2025年6月30日起,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本细则相关要求收取住院预交金,原则上收取的额度不得高于规范前标准,医保患者住院预交金额度降至同病种同保障类别个人自付平均水平。
2.住院预交金内涵。住院预交金是指住院患者预先存入医疗机构账户的资金,用于支付住院期间患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3.住院预交金额度测算。医疗机构要根据住院患者疾病诊断、治疗方式、结算类型等因素,参考同病种前3年度实际发生的次均住院费用和个人自付费用,合理确定住院预交金额度。同一区域内同级别同类型医疗机构同病种同保障类别收取的住院预交金额度相差不宜过大。对于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等形式的医联体,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是否统一住院预交金收取额度,如医联体内医疗机构执行不同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或者医保支付费率,可分别测算住院预交金额度。基层医疗机构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住院预交金额度,对于实行集中核算或无能力自主测算的,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住院预交金额度。
4.做好住院预交金内容公示。医疗机构要做好常见病种预交金收取标准及流程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病种、住院预交金额度(分为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自费患者等)。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实际确定常见病种,建议将本机构上一年度住院费用前50%或住院人次前50%的住院病种作为常见病种。对于未公示病种,要做好相应解释说明并将常见病种预交金收取额度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5.规范收取住院预交金。住院预交金可一次收取或者分多次收取。入院时诊斯明确的患者,在病种不变的情况下,原则上多次收取总额不能超过入院时诊断病种的住院预交金额度;对于入院时无法确定医保身份的患者以及存在第三方纠纷的患者,在与患者充分沟通后,可按自费患者标准收取住院预交金;对于病情复杂、诊断不明确的患者,可参照相似病种收取预交金,或按诊疗过程分阶段、梯次多次收取至住院预交金额度;对于住院期间因病情发展导致病种发生变化的患者,且住院预交金额度增加的,可分阶段补收至新发病种的住院预交金额度,并向患者做好解释说明。
6.加强动态调整管理。各级卫生健康委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住院预交金额度动态评估和调整,定期监测病种费用数据,费用或者医保报销比例发生较大变化时,要适时进行调整,并根据调整后标准重新公示常见病种预交金收取额度。
7.提高住院费用结算效率。各级卫生健康委要指导医疗机构优化住院预交金交纳、住院费用结算流程,全面提升管理效率。原则上,医疗机构要在患者出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住院费用结算,逐步实现24小时内结算。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信息化改造,实现科室间信息互通,方便患者查询预交金交纳明细、住院费用明细等;要持续改进内部工作流程,及时办理出院患者结算;要积极探索运用信息技术,推行“一站式结算”“床旁结算”“线上结算”等便民措施,提供多种交费渠道和结算方式,增强支付和结算的便利化、快捷化。
(三)鼓励探索多元化“先诊疗后付费”就医新模式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先诊疗后付费”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函〔2024〕261号)要求,及时做好重点人群(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易返贫致贫人口等)就诊患者的身份识别和个性化管理服务,督促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到位。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结合个人征信体系等信用工具,逐步探索面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就诊患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便民方式和信用就医结算方式,切实减轻患者就医时的预交资金压力。
(四)充分发挥医保基金保障作用
各级医保局要加快实施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改革,支持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落实医保预付金管理办法,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资金周转压力。通过医药集中带量采购,降低医疗机构药耗成本。加快推进医保移动支付。提升医保基金结算效率,缩短医保基金结算时间。推动建立健全参保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和失信征戒机制,加强风险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是2025年度国家卫生健康委、安徽省卫生健康委为民服务实事项目。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站在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大局谋划推进此项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对照工作任务,层层压实责任,紧盯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各项重点任务。
(二)强化督促指导。各县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动态监测,及时开展措施、成效、问题评估,总结推广政策实施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认真分析研究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确保规范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工作做出成效,让群众满意。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卫生健康、财政、医保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发挥优势资源力量,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等的政策培训,促进相关人员更好理解和把握规范预交金管理政策要求。要通过官网、官微等媒体平台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优化氛围,凝聚共识。要强化舆情监测预警,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舆情,制定完善应对预案,积极稳妥做好防范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