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日期:2023-02-15 15:33 编辑:卫生健康委 来源:宿州市卫生健康委 阅读: 字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地址 行政相对人类型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罚款金额(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宿州市埇桥区元成超市 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路181号1号楼一楼二楼 个体工商户 92341302MA2T83D87U 杨惊涛 宿卫公罚[2023]1号 该单位卫生许可证已过有效期,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商场超市场所经营活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警告、罚款 1000元 2023年2月13日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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