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日期:2023-02-22 15:23 编辑:卫生健康委 来源:宿州市卫生健康委 阅读: 字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地址 行政相对人类型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罚款金额(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宿州鼓楼骨科医院 宿州市汇源大道西侧奇石文化一条街A1楼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523413025518195570 王乃集 宿卫医罚[2023]3号 2023年2月8日,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宿州鼓楼骨科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医院药房内见到2张门诊收费票据:(1)患者姓名:杜香文,开具药品:双氯芬酸钠缓释片,药房工作人员签名:王曼婷;(2)患者姓名:王静,开具药品:维D钙咀嚼片,药房工作人员签名:王曼婷。该医院现场提供药房工作人员王曼婷的《护士执业证书》,未提供王曼婷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张;2、王曼婷《询问笔录》1份;3、宿州鼓楼骨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张;4、宿州鼓楼骨科医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1张;5、宿州鼓楼骨科医院法定代表人王乃集《身份证》复印件1张;7、宿州鼓楼骨科医院《情况说明》2份。8、王曼婷《身份证》复印件1张;9、王曼婷《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一张;10、王曼婷《护士执业证书》电子版复印件2张;11、《安徽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复印件1张;12、殷恪《身份证》复印件1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规定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规定 罚款 3000元 2023年2月20日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
宿州正大耳鼻喉专科医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北关办事处 银河一路88号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52341300MJA7376836 曹辉 宿卫医罚[2023]2号 2023年2月8日,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宿州正大耳鼻喉专科医院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1、在该医院二楼药房见到工作人员一名,工作人员胸牌显示姓名为张惠如,现场正在给患者发放药品;2、现场见到患者陈秀芹的处方笺,时间为2023年2月8日,临床诊断:外耳道湿疹,调配、发药处签名为张惠如,该医院现场提供张惠如的护士执业证书,未提供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经调查,宿州正大耳鼻喉专科医院工作人员张惠如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该医院药房为患者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相关证据:1、宿州正大耳鼻喉专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曹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现场笔录》;5、《取证材料》;6、张慧如《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7、张慧如《询问笔录》;8、宿州正大耳鼻喉专科医院情况说明。  以上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规定。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规定 罚款 3000元 2023年2月20日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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