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7X/202005-00030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04-22 10:25
文  号: 宿卫医〔2020〕22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卫生健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疾控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026531

《关于印发宿州市卫生健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04-22 10:25 编辑: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宿州市卫生健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宿卫医〔202022


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市直管各医疗机构:

现将《宿州市卫生健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422


宿州市卫生健康领域突出问题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健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卫医秘〔202082号),为进一步巩固我市卫生健康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医疗乱象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消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守护医疗质量安全底线,净化行业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结合我市卫生健康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按照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的要求,突出重点,把握关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深入开展卫生健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持续加强行业监管,维护医疗秩序,改进行业作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和健康权益。

二、整治范围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整治任务

(一)医疗机构内部存在的殡葬方面突出问题。主要包括:未按要求取消医疗机构太平间,将太平间对外出租承包,开展营利性殡仪服务;医疗服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利用职务之便将逝者及亲属信息进行倒卖牟利,私自向逝者亲属推荐殡葬服务机构;在医疗机构违规推销殡葬业务等行为。

(二)医疗机构救护车使用管理不规范问题。主要包括:医疗机构救护车配置、使用、管理不规范,承担院前急救与非院前急救任务功能定位不清,非法承包、租借或转让救护车等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三)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主要包括:无证行医;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

(四)人体器官移植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向指定的OPO以外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潜在捐献人的信息;违规劝捐和移植人体器官;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在医疗机构以外实施捐献器官获取手术;跨区域转运潜在捐献者、获取器官;伪造篡改捐献者数据;在取得资质以外的诊疗科目开展器官移植;旅游移植;相关经费管理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社会办医疗机构存在的医疗乱象。主要包括: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违法违纪行为;医疗骗保行为;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的行为;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特别是术中加价等严重违规行为。

四、整治措施

(一)全面取消医疗机构太平间。各县区、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市民政局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全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宿民发〔2018135),主动与当地民政部门加强对接,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医疗机构与殡仪馆协调联系机制,做好遗体及时转运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逝者及亲属信息保密制度,加强医务人员、护工、清洁工等院内相关工作人员的信息保护教育培训,签订信息保密协议,建立惩戒措施,严禁将逝者及亲属信息进行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向逝者亲属推荐殡葬服务机构。各医疗机构要设置专门的服务监督电话,严禁殡葬业务推销等活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二)规范医疗机构救护车管理。健全完善医疗机构救护车管理制度,明确救护车配置、使用、管理等相关规定。医疗机构要按照程序报批新增、变更、报废救护车辆,严禁将救护车非法租借或转让给医疗卫生机构之外的任何个人、单位或组织。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承担任务,加强医疗机构救护车监督管理,联合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救护车全面排查,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急救服务、超出许可范围使用救护车、非法承包、租借或转让救护车、私自改装救护车、社会车辆假冒救护车进行病人转运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规范执业行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违法执业行为,以查促改,以改促进,立改立行,不断促进医疗服务市场规范化,坚持依法执业不松懈。医疗机构应加大保安内部巡查,并积极与公安机关配合整治医疗机构周边治安秩序,重点打击医托违法活动。全面深入排查线索,重点检查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妇产、中医、眼科、血液透析、精神等十大领域。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四)强化人体器官移植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管理,组织学习《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国卫医发〔201311号)等文件,签订承诺书,完善医院器官移植管理的相关制度。严禁提供潜在人体器官捐赠人信息,严禁为违法违规捐赠器官行为提供场所、车辆设备等,严禁参与或配合违法违规器官捐赠的宣传、动员、获取、转运等。发现可疑违法线索要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所辖区公安部门报告。

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医秘〔201985号)要求,依法履行职责,指导并监督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强化依法执业意识,严格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有关文件要求,规范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涉及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行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有关人体器官获取和移植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对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情况进行自查,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要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回头看,打击非法行医,进一步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秩序,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整治医疗欺诈及术中加价、医疗骗保、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不规范收费、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等医疗乱象。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特别是术中加价等严重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五、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204月至202012月,分3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和集中整治阶段(20204-9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各县区卫生健康委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开展集中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范围要实现辖区内所有公立、民营医疗机构全覆盖。

(二)检查评估阶段(20201011月)。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市直医疗机构对本区域、本单位内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查找问题并强化整改。市卫生健康委将适时组织开展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的督导检查。

(三)总结阶段(202012月)。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市直医疗机构对本区域、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对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送市扫黑办。

六、职责分工

委办公室:牵头协调工作。

委医政药政科:牵头落实工作。负责具体分解、落实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汇总形成上报材料;重点负责县级二级公立综合医院、市直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整治行动。

委基层卫生科:负责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专项整治行动

委妇幼健康科:负责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保健院的专项整治行动。

委中医科:负责各级各类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专项整治行动。

委综合监督科: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专项整治行动。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卫生健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护行业信誉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细化各项措施,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人负责。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与我市卫生健康行业作风建设、改善医疗服务、平安医院创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推进,确保成效。

(二)严格责任追究。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落实不力、整治效果不佳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督办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并严肃问责。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

(三)健全长效机制。围绕卫生健康领域突出问题,坚持标本兼治与长效长治相结合,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制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建立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联合抽查执法、信息共享、多部门联合惩戒等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社会监督制度,推动医疗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强化社会办医监管,兜住医疗质量安全网底,坚守医疗质量安全底线。我委对专项整治工作建立调度制度。各县区、市直各单位要结合疫情防控、脱贫攻坚、三个以案警示教育、扫黑除恶等工作同步开展,并纳入到市直医疗机构每月工作例会和各县区卫健委每季度工作例会中进行调度。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市直医疗机构要于2020430日前向我委报送实施方案和联络员名单;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市直医疗机构和委有关责任科室2020121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要按照涉黑涉恶线索报送有关要求,于每月月底前将本月排查移送公安机关或纪委监委的涉黑涉恶线索数量、基本情况和线索交接单(如涉密,通过机要途径)报送市卫生健康委扫黑办。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典型经验做法等要及时报送。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委办公室及扫黑办

3022905

医政药政科

刘春颖

3022708

基层卫生健康科

3058092

综合监督科

3027137

妇幼健康科

张真理

2812772

中医科

3029467

电子邮箱:yizhengke2005@163.com

附件:宿州市卫生健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清单


附件

宿州市卫生健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清单

序号

问题清单

整改任务

整改时限

1

医疗机构内部存在的殡葬方面突出问题

全面取消医疗机构太平间

20209

进一步完善逝者及亲属信息保密制度

设置专门的服务监督电话,严禁殡葬业务推销等活动

2

医疗机构救护车使用管理不规范问题

健全完善医疗机构救护车管理制度,加强救护车监督管理

202010

联合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医疗机构救护车全面排查

3

规范执业行为

按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严厉查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202011

对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妇产、中医、眼科、血液透析、精神等十大领域依法执业进行排查,规范其执业行为。

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4

人体器官移植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有关文件要求,规范医疗机构涉及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行为

202010

对医疗机构有关人体器官获取和移植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对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情况进行自查

5

社会办医疗机构存在的医疗乱象问题

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回头看,打击非法行医,进一步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秩序,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整治医疗欺诈及术中加价等医疗乱象

202011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点击“我要问”在线咨询,也可以拨打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拨打市长热线:0557-1234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