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7X/202110-00067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21-10-19 发布日期: 2021-10-20 09:10
文  号: 宿卫基层〔2021〕3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加快推进村(居)民委员会下设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基卫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058092

关于印发《宿州市加快推进村(居)民委员会下设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卫生健康委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10-20 09:10 编辑:宿州市卫生健康委

关于印发《宿州市加快推进村(居)民委员会下设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卫基层〔20213

县区卫健委、民政局、农业农村局、计生协、爱卫办:

现将《宿州市加快推进村(居)民委员会下设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     宿州市民政

宿州市农业农村  宿州市计划生育协会

宿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211019

宿州市加快村(居)民委员会下设

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村(居)民委员会下设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按照省卫健委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开村(居)民委员会下设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皖卫基层秘〔2021251号)要求,结合我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目标任务

2022年底,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基本健全,工作制度基本完善,公共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得到增强;居民健康素养提升,生活环境改善,公共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满意度不断提高。

二、落实主要措施

(一)完善组织体系

1.规范组织架构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是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之一,在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具体指导。办公服务场所设在村(社区)内,村(居)民委员会保障必要的服务设施。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由3-7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若干名,由村民会议、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并报乡镇(街道)审核备案。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2.明确组成人员。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具体人员由村(居)“两委”联席会讨论提名,主任候选人原则上从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推荐,要广泛吸纳热心卫生健康事业,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特长的村民(家庭医生、乡村医生、卫生计生专干/计生协秘书长、计生协会员、基层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等)以及村(居)民代表、小区(楼院)网格员、社区志愿者、所辖企业负责人和专业社会工作者进入公共卫生委员会。

3.落实组织程序。在选举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成员时,候选人条件和选举程序参照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确定,对候选人的具体要求,可以根据本村情况结合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职责在选举办法中作出规定。对成员的罢免、辞职和补选参照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予以组织。

(二)明确工作职责

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组织优势,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定期协商解决辖区内主要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问题,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以下工作:

1.开展公共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健康素养、卫生保健、生殖健康等知识。

2.协助做好辖区内公共卫生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动员,配合落实公共卫生管理措施,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配合落实新冠肺炎疫情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期间管控措施。

3.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全生命周期的健康教育宣传服务,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积极开展卫生村(社区)创建,通过周末大扫除、卫生清洁日等方式,推动爱国卫生工作融入群众日常生活,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开展家庭健康促进行动,提升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

4.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和事务公开的内容,做好计划生育宣传、信息通报和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落实的有关工作,做好农村“三留守”人员、失能脱贫老年人、计生特殊家庭等重点人群的关爱帮扶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落实三孩生育政策、普惠托育等计划生育服务。

5.组织对政府公共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反映群众卫生健康、计划生育服务需求和建议。

6.协助开展其他公共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三)落实工作制度

1.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半年或年度工作会。

2.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向村(居)民委员会汇报一次工作情况,村(居)民委员会每年至少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一次工作情况。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参与、支持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听取相关工作意见、建议。

4.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各项经费纳入村(社区)财务预算和统一管理,接受村(居)民会议的审议、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四)提升服务能力

1.强化学习培训。县区、乡镇(街道)定期组织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骨干专业知识培训,对重点工作项目开展专项培训。鼓励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报考相关资格认证考试,提高公共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专业水平。

2.推进信息化建设。发挥新媒体在引导居民参与公共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智慧健康终端进村(社区),增强村(社区)健康信息化应用能力。

3.改进服务方式。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村(居)民委员会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公共卫生委员会服务水平。公共卫生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村卫生室要密切配合,普及卫生健康知识,落实辖区内公共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引导群众树立自己是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不断提高群众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提升公共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水平。

三、突出疫情防控

(一)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主动参加疫情防控,全面摸排近14日内,有新冠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村(居)民基本情况。参与实施村(居)封闭管理,设置体温检测岗,通过发放出入证、手机核验健康码和出行信息、来访人员实名登记等措施,加强村(居)民管理。按照要求配合组织开展核酸检测和疫苗应急接种。

(二)配合处置辖区疫情

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协调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开展传染病及疫情监测工作,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终末消毒、疫情控制措施等工作,对于本辖区现住居民发生的传染病及疫情,要落实上级部门提出的病例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等主体责任。

(三)提升公民责任意识

组织宣传引导广大居民自觉履行防控义务,积极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遵守各项防疫要求,做好自我防护,依法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主动对隐瞒、谎报、缓报实情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四)协助重点场所防控

掌握本辖区学校、托幼机构、福利院、养老院、集中用工单位、禽类养殖、牛羊养殖、冷链食品仓储运输加工等单位基本情况,协助卫生健康部门人员定期对上述单位开展现场传染病及疫情防控指导。

加强防控政策宣传

开展疫情防控政策宣传和解答,结合疫情防控各个重点时期,广泛开展科学佩戴口罩、居家消毒、正确洗手、复工复产注意事项等信息宣传。根据传染病不同季节流行规律,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开展重点传染病健康宣传工作,普及传染病防控知识,提高辖区居民传染病应对技能。

四、把握序时进度

2021年底前,所有县区至少推动1(居)民委员会下设公共卫生委员会;20226月底前,至少60%(居)民委员会下设公共卫生委员会;202210月底前,100%(居)民委员会下设公共卫生委员会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工作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将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村(社区)建设和基层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支持政策,建立民政、农业农村、计生协、爱卫办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计生协),协同推进相关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工作。

(二)强化工作保障

完善乡镇(街道)公共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职能和定位,加强对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领导和经费支持,对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给予适当补助,提高基层公共卫生治理能力。建立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奖励机制,对为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和保障群众健康做出显著成绩的公共卫生委员会集体和个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适当给予表扬奖励。县区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工作,明确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的岗位设置与绩效措施,统筹协调各方资源,给予必要人力、物资、经费支持。

(三)夯实工作基础

各地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筹协调各部门和各方面力量,发挥好乡村医生、卫生计生专干、网格员、计生协会员、辖区志愿者等资源优势和作用,结合2021年全市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全面推进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按照《安徽省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指南》,推动其机构和能力建设,通过开展宣传教育、家庭健康促进、关爱帮扶、文体生活等多种活动,提高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和服务水平。

(四)推广典型经验

各乡镇、街道要积极树立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示范作用,加大宣传,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全面推进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

)督导工作落实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当地民政、农业农村、计生协、爱国卫生等相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督导,积极推进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逐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促进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有效开展各项工作。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由县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按季度及时报送至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计生协),市卫生健康委将联合民政、农业农村、计生协、爱国卫生等单位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卫生健康委联系人:李强,0557-3058092

民政联系人:田埂,0557-3255017

计生协联系人:张献,0557-3058253

爱卫办联系人:刘晓辉,0557-3047110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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