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7X/202109-00077 信息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21-09-27 发布日期: 2021-09-27 10:14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部门反馈】宿州市加强村医队伍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征求意见反馈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部门反馈】宿州市加强村医队伍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征求意见反馈

来源:宿州市卫生健康委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9-27 10:14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2

宿州市加强村医队伍建设

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

(征求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

一、无意见单位:

1.县区卫健委:埇桥区、砀山县、萧县、泗县;

2.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网信办、民政局、商务局、经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发改委、人社局、教体局;

3.市直其他部门:乡村振兴局

二、其他单位意见建议:

1.灵璧县卫健委意见建议:

该稿第4页扩大村医来源。“鼓励身体健康到龄在岗村医继续执业5年”改为“鼓励身体健康到龄在岗村医在享受退出村医补贴的同时,可继续执业5年”。

未采纳。

保障村医收入。现在岗村医收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予以保障,改为“现在岗村医收入通过政府出资购买服务予以保障,每月保障标准不低于县级公益岗位工资”。

未采纳。

落实保障措施。“健全村卫生室医疗执业风险分担统筹机制”改为“健全村卫生室医疗执业风险分担统筹机制,鼓励实施商业保险模式。”

未采纳

2.市财政局意见建议:

落实保障措施:认真落实在岗村医养老保险政策,在岗村医可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选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按缴费基数(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确定)20%标准进行缴费,其中个人承担8%,县区财政承担12%;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照每年最高缴费档次给予缴费,县区财政全额承担。”建议修改为“认真落实在岗村医养老保险比照村干部政策,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村医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基数、费率按照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政策执行。”

未采纳。

3.编办意见建议:建议删除“鼓励县区将在村卫生室连续执业10年以上、年龄45周岁以下、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群众反映好的村医,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形式选拔录用,纳入编制管理,探索适应发展需求的编制内村医待遇保障政策,逐步实现1个行政村至少1名编制内村医的目标。”

理由:1.省级文件并未明确现有村医纳入编制管理,而是明确将乡镇卫生院现有医务人员下沉村级。2.村卫生室并非机构编制意义上的机构,即使村医纳入编制管理后也需上划至乡镇卫生院管理。3.《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党中央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坚决制止和整治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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